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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关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谈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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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引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议。

毫不吝啬地点赞

全国人大代表 李宗胜

  非常欣慰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规定》作出了修订并正式颁布,尤其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大幅度降低更需毫不吝啬地点赞。

  我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修订能够综合体现出在周强院长领导下的最高人民法院扎实的工作作风。

  一是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能够及时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主动呼应民生民意。在经过研究和分析基础上,科学划定适合民间借贷作为社会融资有利补充的作用的利率,而且兼顾资金杠杆助力发展的作用和合理保护利率进而实现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互利共赢的能动性司法衡平,既保护了社会发展需求,也通过司法解释的指引性功能,尽最大努力,实现民间借贷双方利益的全程保护。

  二是把握我国现阶段高质量发展形势,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活动助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能动作用,彰显我国司法审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高质量发展需要民间资本在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摸清高质量发展中企业经营风险、成本、效益等规律,符合这一规律,民间资本就会发挥助力社会经济发展脱虚向实,反之,就会使得玩儿转资本大行其道,就可能导致经济发展脱实向虚。由此可见,这一司法解释的修订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正是实体经济发展所盼,更是化解当事人民间借贷危机所愿。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活动助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释放了审判工作服务“六稳”、“六保”的强烈信号。司法审判工作面对利益纠葛,需要依法依据辨法析理、定纷止争,尤其需要担当作为,司法解释工作更需以格局定导向,用视野促发展,这一司法解释将这一点体现地淋漓尽致,尤其通过这一司法解释,必将极大纾解企业因融资难融资贵,进而导致发展难、生存难、就业难的困局,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民生,保企业主体,保就业释放了强有力的信号,一定会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能。

对民间声音的积极回应

全国人大代表 朱列玉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规定》,尤其是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以说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声音的积极回应。

  过去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偏高,跟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受到疫情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此时适当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正当其时。

  其一,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套路贷”的发生。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犯罪。此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犯罪分子在虚构本金的同时,采取法定的最高标准规定的利息,在层层诈骗和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后,利息的数额达到了令人窒息的地步。将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在保护民间资金的流动性和订立借款合同意思自治的同时,将大大地减少犯罪可得,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

  其二,可以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制造业。目前我国制造业利润只有5%-10%,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结果就是导致高额利率无法兑现,滋生诈骗等乱象,从而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合法管控,可以让资金更多地向实体经济流动,最终积极发展制造业。

对民营企业的三大好处

全国人大代表 李叶红

  很高兴此前提出的从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纳。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对我们民营企业有几大好处:

  第一,民间借贷行为得到了明确规范。例如此次的修订在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这就对某些非法金融活动从源头上进行了遏制。

  第二,压缩了民间常见的“套路贷”“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的空间。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以及人们个人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一些非法金融活动也在激增,以前国家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借贷人未按时还款之后承担的违约责任过于苛刻,有诸多不法分子利用借贷人迫切的需求而迫使借贷人不得不冒着风险借高利贷,导致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和民间借贷行为交织在一起,游走在灰色领域。此次修改的司法解释合理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根本上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值得我们民营企业家点赞。

  第三,利于我们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随同期LPR而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规律的尊重,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倾听企业家的呼声,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非常契合当前民营企业发展的需求,能够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激发民间资本流动活力

全国人大代表 买世蕊

  近年来,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巨大,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也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适时修改《规定》,尤其是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激发民间资本流动活力、引导民间资本向创新创业流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间融资利率较高,直接导致利息往往超过利润,当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过高时,部分民间资金就较少考虑创新创业,而是借贷获利,这样对于需要资金发展实业的企业而言,融资成本过高,往往很容易出现资金危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能够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为合法合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司法保障,对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

  另外,《规定》对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从源头上起到了遏制作用,对促进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起到良好作用。

  我还要对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时吸取和采纳我们的意见点赞,本次对于《规定》的修改吸纳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调研,科学研究,修改的内容客观实在,直面问题,直击要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降低民企融资成本 利好实体经济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 史小红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顺应社会各界呼声,抓住民间借贷核心问题,解决民间借贷突出乱象,符合经济发展客观规律,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求,是利长远、固根本的举措。

  民间借贷向来是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过去一段时间利率标准相对较高,与企业的盈利水平不相适应,不但不能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反而诱使部分实体企业将资本投入民间借贷牟取高利,加剧资本“脱实向虚”倾向。本次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同期LPR”4倍标准,既为出借方预留了足够的利益空间,又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将固定利率标准改为动态利率标准,既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又降低了出借方可获得利益预期,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向实体企业流动。

  本次修订,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认定为无效,以及将“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牟利、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转贷牟利”直接认定为无效,将有利于发挥司法引导、预测功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领域的非理性和投机氛围,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向金融机构传导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实体企业专心主业发展、专注转型升级。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本次修订成果,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将起到积极重要的推动作用。

  同时我们认为,虽然本次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调整为“同期LPR”的4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但是,科学、合理的利率标准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体企业盈利状况和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等多方面因素,及时对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以引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向社会释放积极经济政策信号

全国政协委员 袁爱平

  这次司法解释的修改意义十分长远,很欣慰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积极听取采纳政协委员提案建议中的相关内容。当前,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背景下,加强对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尤为重要。首先,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以大大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几乎没有一个中小微企业可以支撑36%左右的利率成本,一旦融资成本和企业利润创造能力之间的临界值被突破,企业必被拖垮,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当前经济环境下的一个有力举措。第二,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释放出民间借贷利率和银行、金融市场之间利率市场统一的信号。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话,一方面资金直接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储蓄的大规模流失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放贷规模。另一方面银行理财资金以各种结构化方式高利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进一步推高资金成本,而且形成恶性循环。更严重的是,民间借贷市场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滋生规模巨大的影子银行,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并有可能引发系统风险。此次的修订能够进一步引导民间资金向有序的方向发展。第三,从严监管民间融资活动主体。尤其是加强对民间放贷人的监管,提高出借人的举证责任也是非常有力的举措,民间融资是金融市场的有力补充,不能放得过于宽泛,容易引起许多乱象。此前对民间借贷利率统一划线的模式缺乏灵活性,与基准利率不挂钩,不能及时响应国家的货币政策,不能适应经济的动态发展。此次的修改是最高人民法院响应中央一系列决策部署,向社会释放积极经济政策信号的表现。

助推金融脱虚向实

全国政协委员 孙太利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规定》不仅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能够真正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尤其是大幅降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后,可以助推金融脱虚向实。过去有的影子银行及部分国企拿着从银行贷到的低利率资金,利用高利率的司法解释,获得4-6倍的利润空间,进行转贷倒贷。大量资金在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循环空转,产生收益,助推了金融脱实向虚,危害了实体经济发展。实践说明大部分民营企业承受不了如此高的利率,高利率不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规律。过高的利率也直接推高了企业融资成本。2018年全国工商联对1300多家民营企业调查显示,净利润在5%以下的占36.09%,在5%~10%的占33.70%,另外有15.77%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微利加上亏损企业合计达85%以上。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过高,会直接推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另外,高利率的司法解释,使非法集资有了向民营企业放贷的空间。非法集资已成为吞噬资金的黑洞,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规定》,压缩了非法转贷、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空间,让企业能够真正把资金用在企业的发展上,为企业减负,也为实体经济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希望司法部门能够继续对不适于我国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推动修改、完善,以强化金融法制建设,有效提升防控金融风险能力。推动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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