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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特别留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不然,由此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就太“冤”!
01丨“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二十条
02 | 分 析
1、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之一,该股东的纳税义务就已产生。
2、受让方收到部分转让价款(即使为全部转让款的百分之一)、股转协议生效、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只需满足任一项,转让方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与是否收到全部价款、过户不能等情形没有一点关系。
03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易产生混淆的经济行为是“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通知)第三条
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二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二者缺一不可。
04丨参考案例
1、(2019)沪01民终7952号
2、(2015)乐中民初字第2478号
05丨法院主流观点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经由双方签字后生效。现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故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该协议生效后的次月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6丨税务风险提醒
1、股权转让方为“企业”或“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相同。
2、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区分转让主体,对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界定,避免迟延纳税引发税收风险。
3、特别注意67号公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就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股东需重视此条款,并非仅在股权交易完成,且收取款项后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4、“个人”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除了做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外。可根据实际情形,约定附条件的协议生效条款,且留意67号公告中第二十条中的勾稽关系。
可将前期转让金额比例提高,且在支付转让款前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以阻却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的生效条件。
(来源:微信公号“以案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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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
◆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导师
◆ 成都市金牛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
◆ 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从事律师职业近十年,处理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目前担任多家公司财税法律顾问。
◆ 因同时具备财会、税务复合知识,更擅长合同控税、税务尽职调查、税务稽查应对、涉税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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