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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的物品收到时已经毁损甚至是灭失的情况频发,有些寄件人在经过和快递公司的一番较量后,选择了诉诸法律,然而却因为证据准备不足而导致了案件败诉。在查阅了大量的现有判决后,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项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No.1 主体是否适格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涉美国邮政邮件系从美国寄送给张俊,张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邮件的寄件人即邮寄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邮件退发美国时张俊与邮政速递杭州分公司形成新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张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审法院驳回张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张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情况频发在海外代购中,寄件人与物品实际所有人权益脱离,一旦邮寄货物毁损或者灭失,因寄件人与邮寄公司形成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寄件人才是适格的起诉主体。因此此类邮寄服务合同起诉时,须注意寄件时谁与快递公司建立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则谁就是适格的起诉主体。
No.2 邮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陈德洪首先应当对其与旭昊公司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陈德洪向法院提交的《旭昊物流(合同)托运单》载有“本运单经委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之内容,但该托运单中既无托运人签章及收货人签字,也无收货人地址、电话、货号等内容,陈德洪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旭昊公司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陈德洪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物流托运通常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一些公司因为觉得是长期合作的物流公司便放松了警惕,不按照正常的签章流程去走,熟悉的货运司机或者其他人签个字货物就提走了,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哑巴吃黄连,事后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首先得证明双方签订的货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无效,连托运的事实都无法证明更无法证明货运损失。
No.3 损失的计算
1 邮寄货物的价值证明
本院认为,2018年2月26日,被上诉人李懿霖到上诉人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第八营业部邮寄一套未开封手机,运单号240190954399,上诉人承认该快件遗失的事实,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的赔偿条款约定,保价物品的赔偿最高不超过托寄物品的实际损失金额,被上诉人提供购买手机的电子发票证实手机的实际价值为8999元,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8999元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丢失手机保价2000元,上诉人应赔偿保价金额而不应赔偿手机实际价值之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中,证明邮寄物品的价值最有效的就是购买时的发票,然而并非所有的物品都在买卖过程中开具了发票,例如笔者代理的一起“王女士诉某丰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王女士购买的玉石均是在玉石夜市淘的,别说发票,连收据都提供不了,仅凭寄出前拍摄的照片也很难对玉石价值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物品价值的证明困难重重。
2 物品价值与保价价值不一致时的赔偿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3 其他实际损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段进元上诉称其在邮寄相关材料时一并邮寄了2500元合同信用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段进元还上诉称中通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其和香港观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中通公司应赔偿其实际损失5万元,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因邮件丢失给其造成了5万元的损失,故一审判决结合本案情况酌定由中通公司赔偿段进元2000元并无不当。段进元关于损失金额认定过低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合同寄丢导致合同违约的实际损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举证,若无法证明则很难支持。但例如有客户A女士曾咨询说某丰将自己的护照邮寄丢失后,自己前往某地去取回的差旅费以及因护照丢失办理护照而导致的机票、酒店等实际已经消费的项目的改签费,属于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失,在诉讼中可以提供相应的消费记录的发票等进行主张。
律师给您邮寄物品的几点建议:
(1)选择快递公司时仔细阅读app或者物流合同相关条款,确认无误后再点击下一步或者签章;
(2)寄出物品时若不是快递员当面封箱建议拍视频记录寄件过程及寄件时物品的状态完好;
(3)如果是贵重物品例如珠宝首饰、古玩字画等建议按照物品价值进行保价;
(4)如果有物品价值的发票等尽量保留。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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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深圳数十家银行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代理银行案件数千起,在金融贷款及民间借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公司的稳健运营保驾护航。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小区业委会成立及公司法律顾问事务。自执业之初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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