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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多年以前的故事。现在回想起来,故事里的人和事仍然历历在目。
一、心急火燎的雷总
一天下午,一个老朋友——某建筑公司总经理雷总,来到律师事务所,一坐下来,咕咚咕咚喝了几大口水后,把嘴一抹对我说道:“梁律师,我们公司现在都快撑不下去了,您得帮帮我啊!”
“土豪,你就别跟我哭穷了,我还不知道你?”我有点不留情的揶揄道。
“真的,现在外面欠我们的工程款都要不回来——你知道,我的主要客户都是国有企业,不好要。哎,你们这儿能不能帮我要账?要是都能追回来,要回来的钱我们……”
我干脆地打断了他:“我们是律师事务所,不是要账公司。如果你们想起诉哪家公司还款,可以委托我们代理。”
“我不管什么要账公司还是律师事务所,只要能帮我们把款要回来,都行。来,你看,这是我们和H省XX公司的工程合同,现在还差一千多万的工程款没付给我们”。说着,雷总把手里的合同等一摞材料递给了我。
我看了一眼材料,不动声色地问他:“对方最后一次给你们公司付款是什么时候?”涉及到两年期的诉讼时效(编者注: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诉讼时效改为3年),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直接影响到余款能否提起诉讼。
雷总想了一下:“哎呀,好像有四五年了吧!”
“什么?!”我差点没忍住,“人家欠你们公司钱,一拖就是四五年,看来你不着急啊!”
“怎么不着急啊!这几年都一直在要着的嘛!这家国企现在也不景气,又换了领导,每次公司财务都说账上没钱……”
“那这几年你们是怎么要的呢?关于该付的钱金额对方都确认吗?”我还有点不死心,希望能找出点诉讼时效中断的线索。
二、一张至关重要的“确认表”
“我这儿每年都会派人去他们公司,他们财务都认识我们。至于剩余该付的钱,我们都对过账,双方财务都盖过章。这不,这是《工程应付款项确认表》。”
我拿过来一看,的确是一张加盖了双方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工程应付款项确认表》,最后明确注明还有应付款项14237500元。不过,看到最后,却让我皱起了眉头:因为落款日期显示这张表是四年多前做的。
我问道:“后来你们双方还签过有其他的书面文件吗,比如还款协议什么的?”
雷总摇了摇头:“没有了。这张表不是写的清清楚楚嘛!后来他们也没再付过款,我们也再没签过什么文件。”
听到这儿,我直截了当地说道:“我这么跟你说吧,除非对方自愿还钱,按你所说的现在的情况,打官司估计是没什么希望了!这个表是四年前所做,早已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你们后来也没什么主张权利的证据,这官司恐怕是凶多吉少……”
“什么?!”雷总一听这话,差点跳了起来,“他们欠我的钱,就这么不还了?!”
三、最后一棵救命稻草
我拉他坐下:“不急,我们再想想办法,试着再向这家公司要一回账,只要对方能认这件事,咱们留存好有关证据,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将来就好起诉了。”
不知道雷总是否完全听懂了这番话,半信半疑地坐了下来:“好,我听你的!我这一两天就安排人去一趟。”
不过,说实话,当时的我心里也没底儿。如果对方公司不配合,或者压根就不认账,在超过诉讼时效这么长时间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这场官司还真悬。
接下来,我又说了一番大致安慰的话,雷总起身要走。临走时,我一再交待:“公司这次派人去对方公司,最好直接找当时经办的财务人员,千万不要提打官司、告人家等类似的话,免得人家警惕。你就安排人拿着这张表,说时间长了,让对方公司财务人员再在上面签个字,写上现在的日期……”
雷总一阵点头称是,挥手告别。
四、万幸之中的大功告成
接下来几天,我暗中祈福,期待雷总他们这次去债务人公司,可以如愿拿上一个对方确认欠款的签字,这事就等于大功告成了一半。但同时,我也清醒地告诫自己,这个事成功的概率太小了。对方是一家大国企,肯定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只要财务问一下法律顾问,这个字能不能签;法律顾问一定会果断阻止,来个一概不认,雷总这边就前功尽弃了!
一周之后,接到了雷总的电话。电话那头,显然是按捺不住的激动:“全部搞定!我马上发传真给你。”
不到两分钟,我收到了雷总发来的传真。在那张我前几天看过的《工程应付款项确认表》上,赫然显示着财务总监的新的签字、日期,竟然还有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看到这里,我二话不说,给雷总发了8个字的短信:“万事俱备,早日起诉。”
三天后,雷总委托我作为他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前往H省L市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这家公司偿还建筑工程款一千四百多万元及同期利息。
后来的事情就平淡如水了。诉讼中没有任何波澜,当我方拿出那张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总监签字的确认表时,对方没表示任何异议,很痛快地承认了。案件审理出奇地顺利,法院很快作出了判决,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没有上诉。
五、令人意外的代价
直到有一天,被告公司代理人,也是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给我打电话索要雷总公司的账号,说要支付判决款。由于诉讼已经终结,我们作为双方诉讼代理人,说话也就稍微随便了一点。
在沟通完公司的付款程序等有关问题之后,电话那头话头一转,心情复杂地说道:“骗着让我们那儿财务总监给签字、盖章的事,这主意是你出的吧?嘿嘿,各为其主,我能理解。不过我那天不在公司,但凡财务总监要是提前跟我说一声,就不是今天这局面啦”说到这里,显然听出了话里话外的酸意:“不过,我们那儿的财务总监已经被公司开除了,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我赶忙接话道:“这个咱可说清楚啊!第一,那可不叫骗,那是合法取证;第二,你们欠人家钱还有理啦,你们要是不还人家钱才是给别人造成损失吧!”
说归说,你来我往,言语间还算和谐。作为同道中人,彼此心知肚明,无需多言。
不过,听到对方公司财务总监因自己签字、盖章一事被公司开除,我多少还是有一些意外。恍然间,竟然有一丝内疚涌上心头。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无意间却让一个无辜的人因此失去了工作,还真非我的本意。不过,无论如何,如果没有她的“帮助”,这个官司几乎就没有赢的可能。但最终我们这边赢了这场官司,她却被公司开除了。不知道她是否会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公司如果因为这件事和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她完全可以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不过,这些都是后话了。从那以后,我再也没听到过那位财务总监的消息。
来源:微信公众号|京华枫云,作者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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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理事、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 副秘书长。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与合伙人制度体系建设、人力资源战略运营与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改制、破产等,擅长处理商事诉讼与劳动争议,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与非营利组织建设。
标杆案例:2010年3月,《北京晚报》“名律铁案”栏目题为《提出辞职却被报警职务侵占 劳资纷争历经三个连环官司 女白领打赢“超时效”劳资官司》,对梁枫承办的案件审理及代理情况予以整版报道。
2014年4月,《北京晚报》“名律铁案”栏目题为《女会计出差身亡申请工伤遇难,名律师出手协助家属终赢官司》,对梁枫承办的案件审理及代理情况予以整版报道。
主要著作:《防火墙: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提示全书》、《离职攻略:如何防范解约风险》、《劳动合同书:拟制·审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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