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一、涉众型网络犯罪的概念
涉众型网络犯罪“顾名思义”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造成的经济损失普遍重大,不仅仅具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还严重危害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定,相对一般涉众型经济犯罪又更具有隐蔽性和破坏性。
简而言之,涉众型网络犯罪与传统涉众型经济犯罪相比,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复杂化、集团化、高科技化的特点。面对这一类型犯罪,无论是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还是辩护人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都在客观上加大了难度。比如:因为网络犯罪地域广泛的特点导致了刑事案件管辖的确定难度;网络犯罪行为人跨行业导致确定涉案人数以及主、从犯的难度;被害人人数众多导致认定违法所得及取证的难度等等。
二、涉众型网络犯罪的取证困境
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网络犯罪作出以下定义: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这是两高、公安部第一次对网络犯罪做官方定义,且上述四种类别“涉众型”犯罪高发,涉众型网络案件因波及的被害人众多且地域分散,产生了证据审查与认定中的新困境。
司法实践中,侦办网络犯罪案件与传统犯罪案件比较,网络犯罪因其虚拟性,针对犯罪现场的现场勘验很难发挥有效作用。由于很难证明在网络场景中同一性的物品或痕迹,侦查机关在网络犯罪取证时困难重重。网络犯罪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分散在全国各地,若以被害人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很难分别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取证。例如,对于网络诈骗类型的案件,被害人人数往往难以全面统计,也不可能向所有被害人取证认定嫌疑人违法所得;对于黑客入侵类型案件,黑客通过网站挂马等方式可以在短时间内控制成百上千台计算机,逐一核实被控制入侵的每一台计算机存在现实困难。
2016年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曾侦破一起特大网络股票诈骗案,涉案金额4亿元以上。犯罪嫌疑人以虚假公司为掩护,通过代理商团队发展客户,诱使客户使用虚假行情软件施行诈骗,警方在北京、青岛、石家庄、深圳、广州、东莞、惠州等地联合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股票诈骗窝点16个,现场控制涉案嫌疑人369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01人,受骗人员3.5万人,涉案金额超过4亿元。
上述案件就是典型的集团化运作下的网络诈骗,其表现出分组诈骗的特点,各组之间的人员互不认识,也没有其他涉案信息上的共享和交流,加上参与犯罪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因此在认定集团犯罪金额时需逐个审计、统计、核实,办案人员因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侦查审理难度很大。传统办案观点认为针对诈骗类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要对应、犯罪嫌疑人与涉案金额也要逐一查证;但在上述案件中,侦查机关能够查实的,只有拉单人、租马人;而隐藏在后面的洗钱人、写马人、免杀人等均无法和被害人相互对应。虽然犯罪嫌疑人均供述承认其犯罪事实,但因为犯罪手段的累加复制太多,实际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无法记清每一个被害人或者曾提供过帮助的每一个犯罪集团。比如,免杀人并不清楚给木马做完免杀之后,该款木马被植入哪个被害人的计算机?在目前的司法办案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被害人和犯罪团伙中每个利益链条上的人员都能一一对应。(参见喻海松:《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2020版)
三、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明规则
实践中,办案机关在普通经济犯罪案件中,暂时查找不到被害人或没有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考虑,此单犯罪事实对应的数额不予认定,但类似做法并不适用于涉众型网络犯罪。《意见》第六条对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明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对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与传统经济犯罪以及单一网络犯罪不同的是,涉众型网络犯罪适用的是特殊证明规则。具体而言,对于涉众型网络犯罪的特殊证明规则可以概括为三点:1.该特殊证明规则仅适用于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为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而不适用于一般的网络犯罪案件;2.对于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有相应的客观性证据证明(有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如通过网站后台获得被害人数、通过银行流水获取金额等。然而,对这些证据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的言词证据。如被害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找到全部被害人并做笔录;3.在慎重审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例如,犯罪嫌疑人提出涉嫌诈骗的账户里有合法收入并提供相反证据,经查证属实或不能排除相关财产系合法收入的合理怀疑的,则不能认定该笔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众型犯罪,不少规范性文件也已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此外,地方司法机关也针对涉众型网络犯罪的特性对证明标准作出专门明确的规定,如2011年4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虚假信息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涉及账户内金额,虽然只查证部分被害人的,仍可认定为诈骗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来源的除外。”
结 语
涉众型网络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的产物,由于此类案件被害人人数庞大、涉及领域广泛、社会影响极大,需要监管部门及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不断探索和深入研究。
现阶段,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取证的规范性要求高,而公安机关取证能力未能完全跟上技术发展和取证规范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辩护人的辩护空间所在,辩护人更要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根据涉众型网络犯罪的特点以及证明规则,从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进行有效辩护。
(来源:微信公号“刑大夫热线”)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京师(全国)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京师(深圳)职务犯罪刑事事务部主任、刑事业务中心顾问。
业务领域:刑事申诉及控告、刑事辩护、刑事合规、民商事执行及相关法律咨询。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