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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律师业务的办理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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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本文系根据阚吉峰律师在“第二届靖霖刑辩论坛·金融犯罪辩护与防范”研讨会上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律师业务的办理与拓展”发言整理而成。该文探讨了律师如何把握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如何拓展涉众型金融业务

正 文

  近年来,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已经成为最严重的经济犯罪,其不但案值巨大,而且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甚至呈逐年上升的发展态势。因此,此类案件既是律师最主要的刑事业务板块,同时作为律师刑事业务的一个重点领域,也是最能体现有效辩护的案件类型之一。

一、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归结起来,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作为一类案件的集合体,在整体上表现出以下一些区别于其它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是案值即犯罪金额巨大,且受害人数量众多,犯罪的影响面广。相关案件往往不仅涉及多个省市地区,而且还涉及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社会阶层的不特定群体;

  二是案件经过精心策划,犯罪手段复杂多变,高息揽存、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各种手段花样繁多,且呈现出网络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趋势;

  三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行违法犯罪之实,隐蔽性大、欺骗性强;

  四是追赃难度大,相关犯罪不仅破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致被害人损失惨重;

  五是涉案人数多,处置难度大。

二、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是刑事业务的重要板块

  正是基于以上特点,结合当前的刑事政策与刑事规范看,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是最能体现有效辩护的业务领域之一,是律师刑事业务的重要板块。具体说来,主要体现为:

  (一)刑事政策角度的考察

  众所周知,基于犯罪的多样化等的应对性考虑,现代刑事法领域一直存在着刑法的刑事政策化问题,而且它也是现代刑事法的主要特征之一。这种刑事政策化的主要特征在于它要求刑法从静态的制定到到动态的运行无不纳入刑事政策的框架,积极主动地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和约束。

  具体到刑事辩护业务上,在当前的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方针,以及在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中对职务犯罪所持的“零容忍”理念和严厉打击、铁腕惩治的原则下,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参与度实际上受到较大的限制,相关辩护已经进入了“刑事辩护的寒冬期”;而暴力性的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又因当前中央提出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要求,受到了更多的规范上的限定。所以,放眼律师的刑事业务,当前最能体现有效辩护的领域当推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

  (二)刑事规范角度的分析

  涉众型金融犯罪以财产为直接犯罪对象,相关案件往往涉案事实较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取证难度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事实认定与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以较为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尽管在刑事规范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案件的认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且明确了刑事推定,试图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的这一难题,但此类案件在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可以成为辩方重要的辩点。

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业务办理与拓展

  (一)刑事辩护业务的办理与拓展

  涉众型金融犯罪因其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刑民交叉、无犯罪现场、侦查途径特殊等特点,既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也区别于传统的侵财类案件。就这类犯罪的刑事辩护而言,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出辩护空间,并可紧扣金融案件的特点,积极开展有效辩护和广泛开拓案源。

  1、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探讨

  (1)民刑交叉问题

  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界于金融犯罪与经济纠纷之间的案件。简言之,就是“一条线”的问题,在这条线之上是刑事犯罪,在这条线之下就属于民事纠纷。虽然这条线是犯罪嫌疑人和经侦机关共同关注的焦点,但决定权却在办案机关。

  其次,这类案件的刑民交叉包括“质”的交叉与“量”的交叉,①“质”的交叉即这类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犯罪。②“量”的交叉,即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犯罪嫌疑人对该部分数额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该部分数额是否应指控为本罪的犯罪数额。所以从司法认定上看,该类案件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

  (2)刑事推定问题

  刑事推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后,控方证明责任减轻的背后是被告人服判率较低,导致该类案件一审不认罪、二审上诉率较高,尤其是二审案件的委托辩护率上升。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存在着较多的刑事推定,既有定罪推定,即对定罪要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也有量刑推定,即对量刑情节中犯罪数额的推定。例如,对于金融诈骗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行为人并未主动交代其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将他人的资金据为己有,或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集资时便已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先后出台几个司法解释,不断地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通过对行为人如何使用、处置集资款的考察,推定行为人集资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扩大了推定的适用范围,径行增加或翔实了“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表现出对该类案件的高压态势。

  当然,在罪刑法定的视野下,司法机关遵循业已颁行生效的司法解释作出推定,似乎无可厚非。但相关案例显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常相生相伴,并有可能存在推定事实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的情形。尤其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和国家金融垄断、向国有企业倾斜的不均衡结合在一起,极易导致民营经济中的经营者采取不合规的资金筹集方式,而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罪名。由此,行为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特别是是否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为此类案件的核心和关键。所以,依据经验法则,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即以反证的成立与否来确定推定的成立与否,就成为事实推定的应有之意。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行为人当如何反证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如何证实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中,对每一名被害人分别归还过多少本金和利息呢?这种情况下,专业的辩护律师就是行为人的救命稻草,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委托辩护率普遍较高的原因。

  (3)客观归罪问题

  与对主观方面的刑事推定密切相关但却截然相反的一个问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要以“损害结果”的现实发生为前提,即一定要有犯罪后果而后才能谈及涉嫌犯罪和刑事追诉问题。反之,如果不存在损害结果,则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都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无疑,这一做法极易将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推向唯结果论的“客观归罪”的错误,而与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相背离。反映到个案中,可能引起两个不良后果:其一是经济损失一旦产生,相对方便无视己方的过错,认定是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犯罪;其二是会造成多年来一直存在的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继续存在,将相当一部分本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界定为经济犯罪而立案抓人。导致在企业家锒铛入狱的同时,相应的、甚至已经颇具规模的民营企业随之倒闭,由此所致的社会损失远甚于案件本身所造成的损失。

  2、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业务拓展

  因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自身特点和司法现状使然,此类案件的存在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契机,律师应当充分重视和有效拓展此类案源。其基点在于:

  其一,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呈高发态势,尤其是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非法集资案件,更是增长迅猛。并且,此类案件作为涉众案件,往往涉案犯罪主体众多。因此,较之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辩护案件的数量会显著增加;

  其二,如前所述,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存在较多的刑事推定。这种刑事推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和控方证明责任的减轻的背后,可能导致推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严重不符,造成被告人的冤屈和对司法认定的心理抵制,随之而来的便是被告人对一审案件难以认同和服判率较低,从而导致此类案件的上诉率普遍较高,进而引起此类案件的二审委托辩护率较高。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的由此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拓展,辩护业务量会进一步增加;

  其三,不仅如此,金融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支付能力,因此,作为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无需担心收费不畅问题;同时也由于对此类案源的拓展能够实现律师执业收费上的保障,会更加便利律师据以开展更多精细化的辩护工作。

  (二)刑事代理业务的办理与拓展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涉“众”,不仅仅是指涉案犯罪主体众多,更主要的还指涉案被害人众多,往往是来自社会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不特定的群体。所以,可想而知的是,此类案件的刑事代理业务量自然也是相当可观。律师也应当在办理相应刑事辩护业务的同时充分做好刑事代理业务的办理和拓展工作。

  这里鉴于时间关系,本人专门就此类案件的风险代理工作做以特别和简要的提示:

  由案件的性质所决定,在签订刑事代理协议之初,就期望委托人足额支付代理费可能并不现实。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不妨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也具备正当的法律基础和相应的可操作性:

  (一)律师可以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在通过代理工作追回损失后依约收取费用,委托人对此是非常愿意接受的;

  (二)从量刑与行刑的法律规定上看,首先在量刑过程中,法庭须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如果被害人损失没有得到退赔,则量刑时则没有这一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次,在行刑过程中,服刑罪犯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也不得减刑。此时,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审理阶段结束后就此与被害人签订刑事执行代理协议或者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继续代理追回损失。这种情况下,因罪犯为获得减刑,则有可能履行或部分举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仍有可能退赔,我们律师的风险代理合同还是可以得到履行。

  综上,涉众型金融犯罪存在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刑民交叉、侦查途径特殊等案件特点;又存在刑事推定、行民刑交叉等司法实务认定中的特点,就这类案件的辩护,不仅要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搜寻与把握辩护空间,并可紧扣金融案件的特点,积极开展有效辩护和广泛开拓案源。

(来源: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阚吉峰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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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阚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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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首家刑事专业所——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毒品犯罪联盟山东省负责人,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刑诉委副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理事、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研究员,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政法学院特聘教授。

  执业以来,阚吉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及理论研,长期的执业经历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理论知识,并成功办理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辩护结果深得当事人好评,并赢得了司法机关的高度认可。后于2014年创办了山东省首家刑事专业所-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其个人事迹被《方圆律政》《人民禁毒》等多家法律媒体专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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