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案件胜诉不易,执行到位更难,很多案件的被告在案件发生前就做好了各种“套路”,悄悄的抽逃出资或者将资产以各种方式转移,留下一个徒具外壳的债务人做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焦点矛盾,于2016年11月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1号),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这一规定是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规定。
小律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内容
总结了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5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 第十二条。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九条。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三条。
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做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四条。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五条。
「许小律说」
执行难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困扰着法官、律师,当一纸胜诉判决沦为无法执行的“废纸”,司法的公正也难免显现出苍白的尴尬。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目前为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最完善的规定,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我们也期待着在执行过程汇中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让老赖们无处可逃。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苏州许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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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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