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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之后,控辩双方还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无罪效果吗?公诉案件是不可以的,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是可行的。
01 从司法解释规定看,自诉案件二审仍然可以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可见,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败诉之后,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达到无罪的效果,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02 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是否可以调解结案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自诉案件在二审阶段,仍然以调解结案的呢?
以侵占案和故意伤害案为例:
例如,在邹某涉嫌侵占罪一案中,钟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邹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应当予以惩罚。于是,判决被告人邹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之后,钟某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上诉,邹某也提出上诉,
那么,在二审期间,本案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呢?邹某还有没有通过调解而无罪的可能呢?
在二审期间,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 自诉人钟某自愿放弃对邹某犯侵占罪的指控;
2、 钟某、邹某均自愿放弃上诉;
3、 邹某发还人民币XXXX元及一次性补偿XXXX元给钟某,由XXX于XXXX年XX月XX日一次性支付给钟某;
4、 钟某自愿撤回对邹某的其他民事诉讼。
上诉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一审刑事判决书自动撤销。
又如,在覃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刘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覃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覃某故意伤害罪无罪,且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之后,自诉人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阶段,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刘某自愿放弃对覃某刑事部分的指控;
2、 刘某自愿放弃上诉;
3、 覃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XXXX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刑事判决书自动撤销。
03 小结
刑事自诉案件在二审终审判决出来之前,都是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结案的,即使一审判决有罪,二审阶段,仍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结案,实现无罪的效果。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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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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