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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脉络
1、和解申请
2、和解裁定及担保人权利行使
3、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标准
4、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
5、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6、和解协议的否决及其后果
7、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8、债务人依和解协议相对免责
9、不能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情形的处理
10、和解协议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1、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不能向破产和解、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01 和解申请
和解申请,是债务人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02 和解裁定及担保人权利行使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可行使权利,不受和解程序的约束。”
03 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标准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04 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它还须经过法院的认可。
法院应当审查和解协议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和解协议草案的议决程序是否合法,和解协议所定和解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和切实可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没有违法现象等。
05 和解协议约束力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不论其是否申报债权,不论其是否出席讨论议决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也不论其对和解协议草案是否表示赞成,均为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
和解协议只约束和解债权人,对和解债权人以外的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发生影响。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来讲,其行使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除非该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06 和解协议的否决及其后果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07 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08 债务人依和解协议相对免责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09 不能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情形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0 和解协议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述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11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向破产和解、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挽救债务人,使其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而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担保人履行完剩余清偿义务后,因为主债务人执行完和解协议而丧失了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即主债务的消灭不是基于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而是基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参考最高法《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复函》)
来源:微信公众号“析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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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近百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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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析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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