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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脉络
1、管理人的任命及解任
2、管理人的组成及任职资格
3、管理人职责
4、管理人行使职权应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情形
5、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6、聘用工作人员及管理人报酬
7、管理人辞去职务的限制
8、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及追偿机制
·管理人的任命及解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的组成及任职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比如管理人虽然没有犯罪记录,但是有道德品质不好、身体状况不允许等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上任后首要的职责就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面置于管理人的掌管之下,未经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按照本法规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本条赋予管理人以决定权);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决定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二是承认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等;三是处理破产财产,即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性质的财产进行变现);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行使职权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工作人员和管理人报酬·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九民纪要》第116条规定:“要合理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在委托审计、评估等财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管理人辞去职务的限制·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及追偿机制·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微信公众号“析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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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近百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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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析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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