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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专题|企业破产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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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脉络

1、《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

2、破产原因

3、管辖

4、破产程序的适用

5、破产程序域外效力

 01  《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该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0 破产原因

1.定义

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破产原因,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实际上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可能还略大于负债,也可以启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不一定要等其继续亏损到资不抵债时再宣告破产。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5.重整原因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清偿债务但又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定条件许可,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法律制度。

重整原因也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要求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破产原因才能进行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0 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企业法人的住所,应按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住所地确定。

 0 破产程序的适用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0 破产程序域外效力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析法札记”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鹏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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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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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近百万字。

  微信:chenlawyer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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