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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或“类案不同判”,按照最高院的解释,是指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两个案件,裁判结果却不一样。该现象随着近几年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幅增加而越来越明显。这种现象会使当事人对法官能否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产生质疑,导致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
一、法院为何出现“同案不同判”?
为什么大量的案件,即便是最高院审理的案件,都存在相互矛盾的结果,“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1.审判体制的原因。
全国四级法院未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各个法院审理自己的案件,同级法院之间的裁判意见,彼此不屑于借鉴;上级法院的裁判意见,下级法院非强制借鉴,有利的就参考,不利的就回避。全国法院缺乏类案强行参考制度。如何在程序上引导法官实现类案类判,以及如何完善、落实应参考未参考的监督问责制度,是目前法院面临的困境。
2.法官的原因。
法官自身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方法的不同,在“自由心证”的认知下,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会导致“一百个读者心中会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同时,也存在个别法官故意滥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这种徇私枉法式的裁判必然受到法律制裁。那么“自由心正”下的裁判造成明显错误裁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该不该追责?如果不追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的过于随意,误判造成的当事人的损失,谁来买单?这又是法院面临的困境。
二、最高院完善统一法律适用的三部司法指导文件
最高院一年期间连续下发了三部司法指导文件,用以完善统一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笔者将三部指导文件的核心观点概括如下:
1.最高院于2019年10月28日颁布《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针对最高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该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问题,该办法明确了解决机制。
笔者将解决机制的流程概括为:
根据图示,可以清楚的明白最高院分歧案件的解决流程:
①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送交最高院审管办:i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ii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案件。
②审管办将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立项并将有关材料送交最高院法研所。
③法研所形成初审意见后送交审管办。
④审管办将法研所的初审意见送交最高院相应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⑤业务部门复审后,将复审意见送交审管办
⑥审管办将复审意见报请院领导,最后提请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委会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最高院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参照执行
2.最高院于2020年7月31日颁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主要针法官审理案件时,哪些案件应当类案检索、类案检索范围、适用的优先顺位等情况作了规定。
3.最高院于2020年9月14日颁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共计21条,从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强化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等10个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该意见提出明确完善措施,笔者概括如下:
1、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
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执行出现困难、情况变化导致案件处理依据存在不同理解、某一类具体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最高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指导文件和典型案例。
2、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办案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等方式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及时报送最高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院做法,建立本辖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研究解决本院及辖区内法院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3、充分发挥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
生效案件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法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对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
4、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
对于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流转归档备查。
三、当事人面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解决建议
从最高院一年内连续下发的三部司法指导文件来看,最高审判机关利用各种条件完善并落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工作。目前,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情况,会主动检索到有利于己方的生效裁判文书提交法院。承办法官面对双方提交的观点相矛盾生效裁判文书时,如何抉择?法官选择的任意性如何节制?这是目前困扰法院审判,当事人对法院公平审理质疑的最大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官在检索类案时应当根据类案的层级、权威性优先逐级检索。
以下是笔者制作的类案检索效力层级图示:
如上图所示,人民法院应当优先从最高层级的指导性案例检索,当找不到类案时,逐级下沉检索。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当事人应当按照最高院上述司法指导意见检索效力层级高的类案,提供给法官参考,以期达到维护诉请的目的。当对方提交的类案与己方提供的类案法律适用不一致时,应根据类案优先判断规则向法官提出代理意见,提示法官合理参考效力层级较高的生效案例。当事人的类案检索工作非常有必要,不要想当然的交由法官去完成。法官不一定有意识去完成类案检索流程,对方当事人积极向法官提供有利的案例时,很可能被法官采纳。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学会利用类案检索制度,将抽象的法律依据变为生动的案例,便于法官采纳己方观点,实际也有效的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容易被法官采纳。
(来源:微信公号“彰平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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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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