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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院发布丨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14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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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完善类案检索制度,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于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意见》共计十四条,对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和方法、类案识别和比对、检索报告或说明、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分歧解决、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等予以明确。《意见》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现状,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强调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和对其他类案的参考,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意见》坚持司法改革既定方向,既放权于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又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同时,注意与已有的相关改革举措相衔接,包括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等

  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意见》明确了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四种情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意见》指出,类案检索的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为充分发挥类案检索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意见》要求,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如果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同时,《意见》明确,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此外,《意见》还对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提出要求。一是对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二是强调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做到客观、全面、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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