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了微信公众号知产库发的《小i机器人诉苹果公司侵权索赔100亿》文章,文章中“要求苹果公司:停止Siri(小i机器人智能助理 )专利侵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苹果公司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ZL200410053749.9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暂计索赔金额人民币100亿元。”,因未看到完整起诉状,写文章的公众号也可能存在删减,但从截取的诉请表述看,也可以看出原告诉讼团队对专利侵权诉讼诉请部分研究不深,存在不少问题。
一、《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
1、《专利法》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专利侵权的具体行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将该条归类就是:
1)、停止实施(侵害)涉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施是一个总的概括侵权行为,具体侵权行为又分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也都可以用“停止实施(侵害)”来概括,停止侵害是民通、民总、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2)、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涉案专利产品——发明、实用新型,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
3)、停止使用涉案专利——不直接获得产品的方法发明(从条款字面意思看,产品方法发明与非产品方法发明作了区分,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务中,对于非产品方法发明也禁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包含使用涉案专利)。
4)、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涉案专利方法产品——产品方法发明,但非产品发明,所以无“制造”行为。
5)、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
2、另外,如果我们以对应产品对专利进行分类,则可以分为三类:
1)、产品专利——根据专利直接对应的产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以要求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使用(外观设计除外)为。
2)、产品方法专利——方法发明,使用方法生产产品,可以要求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但无制造行为。
3)、不直接获得产品的方法专利——可以要求停止使用行为,无制造行为,但为更有效保护专利,对第十一条可做扩大理解,可以参照产品方法专利,要求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使用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
二、苹果专利侵权案诉请存在的问题
1、诉请中有概况性的“停止Siri(小i机器人智能助理 )专利侵权”,但表述不准确,应该是“停止实施“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410053749.9)””,不属于原则问题,有概括性的诉请比没有好,属于加分项。
2、诉请中不应有停止“制造”:根据前面表述,涉案专利不是产品专利,不存在“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所以,不能使用停止“制造”侵权行为。
3、诉请中不应有“包括但不限于”表述:“包括但不限于”常见于商业活动合同、律师函等文件中,但在诉讼中作为诉请则明显不当,可能是原告方担心表述不准确、有疏漏,所以用“包括但不限于”兜底概括,但本身禁止“实施”就是一个概括兜底请求,再用“包括但不限于”属于多此一举,另外就是在诉讼中“包括但不限于”就属于诉请不明确,认真的法官肯定会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的,所以“包括但不限于”不应该出现在诉请中。
4、诉请中能否用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如果从《专利法》第十一条字面意思理解“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是非产品发明专利,就只有停止“使用”,而不能要求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但从前面分析,诉请也可以用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但作为被告而言,是可以以专利法第11条对此提出抗辩的。
5、诉请未见要求“删除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侵权产品预装软件”的表述:从涉案专利名称看,其使用专利可能用软件的方式实现,具体的可能是一个APP软件,预装到苹果公司各类产品中,当然,因为我们在诉请中有概括性的要求停止实施,即便没有此诉请,法官也可以在具体案件中作出此类具体裁判。
6、诉请中未见“删除苹果官网等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宣传资料、销售信息等”:因为案件中起诉有“许诺销售”行为,肯定也有相应宣传、许诺销售证据,那么提此主张也很正当,另外,作为起诉100亿的目的,加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删除相关宣传资料的请求,不多花一分钱诉讼费,轰动影响力不亚于100亿的诉讼标的。
三、专利侵权诉讼的认识误区
很多人认为专利侵权诉讼案子难打是在举证和论证侵权上,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作为原告起诉专利侵权举证和论证侵权是最简单的,比其他类型案件都要简单很多,因为授权专利是公开公告文件,技术方案的保护内容和范围完全由公告文件限定,专利权人无权对技术方案作出自己的解读,扩大和缩小都不行,原告只要将公证侵权产品提交给法庭,是否侵权完全由法官论证确定,如果存在多项权利要求可能还需要原告技术上分析界定,侵权产品侵犯具体权利要求。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如果用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举证工作量要大一些,是否侵权论证要求高一些。作为专利侵权的原告代理人,更多的是在诉讼的一般性要求方面高一些,而不是技术论证侵权上面,比如原被告的确定、诉讼管辖、诉请等。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刘国斌律师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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