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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务:对被害人的发问要不要受分别发问规则制约?

免费 刘臣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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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发问,应当分别进行。也就是说,除了在“对质”环节,为避免证言间交叉污染,证人应当处于各自隔离状态,尤其是接受控辩双方发问环节,应当严格遵循“分别发问”规则。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调查规程》)第二十四条:

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证人到庭对质。

审判长可以分别询问证人,就证言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证人之间相互发问。

那么如果被害人参加庭审,是否要受到分别发问规则制约呢?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缘于笔者前段时间的一场庭审。

该庭审中,庭前提供了相互矛盾陈述的两名被害人同时到庭参加庭审。在法庭调查中,笔者要求对该二人发问要分别进行,并申请其中一名被害人暂时到庭外候审。

被害人出庭的就不多,出庭的被害人说的还不一样,就更罕见。

法庭问笔者:你的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只知道对证人发问要分别进行,被害人方面有规定吗,你能拿出具体法律依据,法庭就准许。

也怪笔者实在背不出具体法条,但也只能据理力争:这两名被害人固然在本案中具备被害人身份,但在法庭调查环节,尤其是控辩双方对其进行发问环节,更是一名“言词证据提供者”,他们在该环节的身份,更多的是“证人”。对他们的发问,当然应该参照对证人发问相关规则,分别进行。

法庭以不变应万变:具体依据哪个法?哪一条?

笔者也有点上头:这两名被害人在庭前提供了相互矛盾的陈述,对两名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提供者,同时在场进行发问,法庭觉得合适吗?

法庭继续以不变应万变:现在不是合适不合适的问题,是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这个知识点确实很生僻,程序法读一百遍,估计也不会往这个角度去读,去想,更别说背诵相关法条。从笔者庭上与法庭关于这个问题的两轮交锋来看,法官对于相关具体规定,也非常陌生。

那么,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答案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

今天,笔者对照《调查规程》好好理一理这个问题。

《调查规程》第十四条:

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庭审期间因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证人视频作证的,发问、质证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

前款规定适用于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

从该条规定可见,无法出庭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出庭,并且其接受发问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进行。显然,如果被害人视频出庭接受发问的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进行,难道被害人本人实际到庭了,反而不用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进行了吗?

那么,对出庭的证人进行发问,要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呢?

《调查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不仅如此,《调查规程》中也对被害人接受发问,应当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示规定。

《调查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对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发问,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

《调查规程》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很容易被理解成被害人被列为当事人参加法庭审理时,不受证人接受发问规则制约,但其实不是这样的。

《调查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法庭指定的地点等候,不得谈论案情,必要时可以采取隔离等候措施。证人出庭作证后,审判长应当通知法警引导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被害人没有列为当事人参加法庭审理,仅出庭陈述案件事实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很明显,这条是对列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的豁免,并不是对其接受发问时不受分别发问规则制约的例外。为防止证人受到污染,证人是不允许接触到庭审信息的,通俗来讲就是不允许旁听。原则上来讲,被害人直接参加庭审并陈述案件事实时,也不应当旁听。例外的情形是,如果被害人被列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则不受不得旁听规则制约,否则就谈不上什么参加庭审。

在整个《调查规程》中,只有一种情况下进行发问可以不受分别发问规则限制,针对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调查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同一鉴定意见由多名鉴定人作出,有关鉴定人以及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同时出庭,不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

显然,被害人不是鉴定人,也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他们的发问,应当个别进行。

立法本意要求对言词证据提供者进行隔离,分别发问,就是为了避免彼此之间干扰,造成言词证据污染。事实证明,立法者是正确的,在笔者那场庭审中,由于未对二被害人进行隔离分别发问,其中一名被害人在回答笔者问题时,遭到另一名被害人干扰、打断,导致其在回答笔者问题时,多次欲言又止,并在最后一个关键发问上明确拒绝回答。

该法院这样的操作,显然已经严重程序违法,并已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程度。单凭这一点,就足以导致整个一审程序被否定,进而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拭目以待吧。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人在路上”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臣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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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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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完善的法律及财务教育背景,具备军事检察院工作经验,具备过硬的诉讼、非诉业务知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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