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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利器之法庭发问丨结构篇(三)——发问的内容

免费 张志华 时长/课时:22分钟/0.4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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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本次刑事庭审发问技巧音频课件共分为五大篇章,分别为理念篇、结构篇、技术篇、礼仪篇和总结篇,本音频是结构篇的第三部分——发问的内容。

  为方便大家阅读,本公号已将该音频整理成文字,文字实录如下:

发问的内容

  第三个部分是法庭发问的内容,本篇是发问中的重点。前几期提到一个案例:

  法官:辩护人有什么需要发问的?

  辩护人:我就问两句吧。

  随便问两句,辩护人自己都不知道发问的内容是什么。法庭发问的内容是有规定的,不是说随便问问,哪些东西能问,哪些东西不能问,都是有规定的。比如:

  他是要用刀威胁你吗?

  他要强奸你吗?

  (两问不是同一个案子)

  假如对受害人这样问,能不能问?我想很多人他就答不出来。法庭上,经常有人这样问:

  问:他要强奸你吗?

  回答:是的,他要强奸我。我恨死他,他就强奸我。

  问:他要抢劫,是他用刀威胁你吗?

  回答:是的,他拿刀威胁我,我当时怕死了,我直接把钱给他了。

  但是从发问的规则来说,这个规则是散见于我们的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没有一个成套的理论,是我把它总结在一起的。试想他要强奸你吗?他说是的,他要强奸。这种回答从法律上讲有什么意义?

  本来这是一个强奸案件,我们就查他有没有强奸。假如说这个有意义的话,这个案子就已经定案了,不要开庭了。例如:

  他要强奸你吗?

  是的,他要强奸我。

  他是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吗?

  是的。他是在虚开增值税发票。

  我们原本查的就是是否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的时候就问他这是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你说是的,他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那案子就不要查了,很简单,你问我杀人没有?我说杀了,难道就定案了吗?我手上一个案子就是我从头到尾承认我是杀人的,我杀了,最后不是还无罪释放吗?从抓到放,从来没有说我没杀过人,我是杀了,这样的回答有效吗?从法律上是无效的回答。

  我杀人了,尸体没有,找不到尸体。

  人呢?

  推到长江里了。

  尸体呢?

  捞不到。

  再没有其他证据,你说这个案子能定吗?最后公安局放人了,为什么这个案子没有意义呢?

  因为他说他杀人了,其实我们案子所有得证据就是为了证明他杀人了,他直接承认他杀人了,这叫什么呢?

  这叫结论性的发问。结论性的发问不能问,问了也没意义,不要问结论。例如,一个抢劫案件我们就是来证明他是否存在威胁的情节,如果证明他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截取了钱财,你就是抢劫罪,那你直接问他:你威胁了没有?

  我问:证人,你威胁了没有?

  证人说:威胁了张三,威胁了李四。

  我问:李四,你威胁了没有?

  李四说:张三威胁了我。

  我问:张三,你威胁了么有?

  张三说:是,我威胁了他。

  三个证据都承认威胁了,有三份证据,这个案件能定案吗?肯定不能定案,哪怕三份证据合在一起,也不能定案。法官要想定案首先要知道是怎样威胁的。比如:

  甲:不是用语言威胁,那是用什么威胁得?

  乙:用刀威胁。

  甲:刀现在还在不在?刀是从哪来的?当时刀在不在现场?刀是不是顶在他脖子上的?

  乙:我拿了个刀装在兜里,我说威胁了,能行吗?

  甲:不行得。

  这是第一个要点,结论性的问题不能问。

  那么我们来看第二个要点。比如:

  你认为被告人是用刀威胁的被害人吗?

  你认为被告人强奸被害人了吗?

  (我这两个问题写在一起,但不是一个案子,一个是抢劫案件,一个是强奸案件。)

  你是证人,我就问你了。你认为被告人是强奸被害人了吗?你认为被告人是用刀威胁的被害人吗?这样能不能问?

  法庭上充斥着大量无这样的发问,例如:为了证明这个盗窃分子很坏,律师对保安这个证人进行发问,“保安,您认为被告人他是好人吗?”。问所在小区的保安,不知道为了证明什么。我认为他很坏,我觉得他很坏。现在我们经常还会看到一些扫黑除恶过程中有很多这样的证据,给老百姓作证。不是黑社会要定案,不是要欺压百姓、残害群众吗?那就要在案件里面就要有这样一些证据来佐证残害百姓、欺压群众,那么侦查人员就会找周边的邻居来问:

  你觉得张三怎么样?

  这个人就回答:我觉得他就是个黑社会,我觉得他坏透了。

  这样的证据实际上是没有用的,这叫什么证据?

  评论性的、猜测性的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评论性、猜测性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既然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在法庭上这样问,问出来干什么?除了浪费时间,没有任何的意义,但是我们在问的时候根本不自知,还问得很起劲。问了十个证人,十个证人都说他是坏人,你说他坏不坏?最后还总结到,你说他坏不坏?其实没有一个证据能用,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后面也是一样的,你认为是威胁吗?你认为是什么吗?被告人没威胁,难道不是吗?因为证人说了威胁了,你想要的答案是没威胁,所以你就说这个被告人没有威胁,难道不是吗?恨不得把证人扇两个巴掌。这叫什么问题啊?

  这叫辩论性的问题,问到最后问急了,跟证人开始辩论了。

  你说的不对,你要这样说...。难道不是这样子吗?

  你怎么能这样讲?

  辩论性的问题,你跟证人辩什么?证人是从他的所知、所感,亲身经历来阐明一个案件事实的,证人是不管对与错的。比如:

  证人:我看见的是这样子的,他长了六个手指头。

  我说:他实际上是五个指头。

  证人:那有可能是我看错了。

  但证人当时看了,他只把他看见的、听到的讲给法庭就行了,有多么的不合理,那是在法庭辩论的时候,你可以讲。证人讲的这个话跟什么有矛盾,不符合常情、常理。因此这个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由于有矛盾,它不具有真实性,你可以在法庭辩论时讲,但你不能发问的时候讲?如果在发问的时候讲,那你讲这话有道理吗?你自己想想也没道理啊。刚才讲了辩论式发问,结论式的发问,评价性、猜测性的发问,这些发问都是不可取的。

  那下面还有你认为被告是抢劫吗?你认为被告是强奸吗?他是正当防卫吗?就这样的发问肯定也是不可取的,肯定是不能这样问的。但为什么不能这样问呢?

  其实很多人是回答不出来的。他问的是什么?他问了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他是正当防卫吗?证人如何回答?证人说是还是不是呢?是不是都没用,法官说了才算。这就是问了一个司法判断,这个司法判断你应该去问法官,我当事人这种情况是不是正当防卫啊?应该算正当防卫吧。你这个问法官是可以的,你要问其他的任何人都是没用的,所以说问司法判断在法庭上也是不能问的。

  还有在一个实际案例中,辩护人问道:

  问:被告人请你讲一讲,协警能单独执法吗?

  问:证人,你说协警能单独执法吗?

  因为这个证人是现场的目击证人,在一个危险驾驶罪里面查酒驾的时候,是一个协警,一个人查的酒驾,这时候辩护人就为了证明这个执法的违法性,他就问证人,

  问:证人,协警能单独执法吗?

  证人:我也不懂啊,但我看电视、报纸上面说好像是不行的啊。

  这样的回答其实是一个无效的回答,这是问了什么问题呢?归结到我们的这个里面,他问了一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能不能问?

  肯定是不能问的,但也可以问,只有在问特定的一些人时可以问法律问题?在问警察证人的时候,可以问法律问题。我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警察证人我们可以分为两类来看。

  第一类就是警察目击了整个的犯罪过程,这个叫目击证人,因为他的身份是警察,通俗的讲也叫警察证人。但从严格法律意义讲,这不是警察证人,他就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证人。那他所有的规则都适用于证人的发问规则。那么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叫法律意义上的警察证人?

  就是说警察在排非过程中,在证明他的取证合法性过程中,他就是一个警察证人。我们在排非的法庭发问中经常遇到警察出庭,我们认为证据取证违法,公诉人就请警察出庭,证明他的取证的合法性,这时候你向警察发问,你是可以这样问的,因为他是法律人,他的执法就要依据法律。例如,这是个证人,是个警察,在法律上也叫警察证人,也叫证人。你发问到:

  问:证人,你说协警能单独执法吗?

  他这时候就要依据法律来回答了,他说:我也不知道。

  那你就问:你在执法过程中,你连法律都不知道,你如何执法?你能不能执法?他就是不知道,他也要装知道。

  他说:能单独执法。

  问:你说你能够单独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他说:根据这个刑事案件的一些规则,根据我们公安部的一些规定来看,是可以单独执法的。

  这时你就来对这个规定是不是符合进行核实。如果他说不能单独执法,那这个案件你就得到了你的答案。所以你在发问的时候要设置好,他说不知道或者是知道的时候,后面如何来补救?那后面我们会讲到发问时候的补救,但这里我们要着重讲的就是说对于法律问题只能问警察证人,而不能问其他的证人。

  第二类就是当警察是鉴定人的时候,也是可以问法律问题的,那么鉴定上的一些法律规定你也是可以问的。当问鉴定人的时候(他不是警察),我们现在刑事法庭上有的鉴定是公安局的物证鉴定中心出的这个鉴定,有的是请社会上的第三方做的这个鉴定。那么警察做的鉴定,你当然可以问他法律问题,那么社会上的第三方这个鉴定机构做的鉴定,鉴定人出庭的时候我们也是可以问法律问题的。根据鉴定通则第几条的规定,应该是怎样的?而你是怎样的?这就是说对于法律问题是可以问的,所以说这一块我们要有一个概念。

  还有下面的两个问题,问:

  他车开得快不快?

  他车开的危险不危险?

  这些都是一个感觉,一个评价型的、评论型的发问,这个肯定是不能问的,前面我们也已经讲过了。例如,他看上去喝酒了吗?这是不是也是一个感觉。那么这个问题能问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可以问的,这问的是一个生活的常识和经验。证人是可以回答这样的问题的。又例如:

  问:证人,将被告人身上绑五十公斤的石头扔到大海里,他还有可能活下来吗?

  证人说:嗯,不可能。或者说证人说可能。

  那么证人说的可能是依据什么?不可能又是依据什么?这些虽然说是一种评价性的、评论性的问题,是一种感觉,但是这种问题为什么可以问呢?因为这些问题问的是一个生活的经验,问的是一个常情常理,那么这时候我们就是可以问的了,常情常理是可以问的。因为常情、常理也是证据规则,证据综合评定的时候,会用到常情常理。

  又如在法庭发问中问到:

  被告人,你心里是怎么想的?

  证人,你心里是怎么想的?

  开始问想法了,这样的问题能问吗?这里我要讲的就是说对被告人可以问事实,也可以问他的想法。因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一项,也是构不构成犯罪的标准,很多罪名里面都要看有没有主观故意。主观问题其实就是他心里是怎么想的,那么你问到:

  你用刀砍他,你心里怎么想的?

  回答:嗯,他跟我有仇,我要把他砍死。但其实我心里面就是想要吓唬吓唬他。

  你看,被告人砍的动作都是一样的,但他的心理是不一样的,他心里就是想吓唬吓唬受害人,那是这就是故意伤害。换一个说法,如果被告人说到:我就想把他砍死,哪怕没死,我心里就是想把他砍死,那这就是故意杀人的未遂。所以说这个心里怎么想的,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被告人的心里怎么想的是可以问的。

  对于证人方面,那你问证人心里是怎么想的,可以问吗?那这就不能问了。证人心里怎么想的和案件是没有关系的,证人只能用他亲身感知到的事实向法庭作证,而不是用他心里的想法向法庭作证,心里的想法成了一种臆测,成了他的一种观点了,因此证人怎么想那是不能问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抢劫罪中为了证明那个受害人不害怕,有的人就这样问被告人,

  你用刀顶在他脖子上,你当时是怎么想的?

  辩护人就想让被告人说一说,受害人当时其实是不害怕的,受害人心里想着就是吓唬吓唬自己的,辩护人想让被告人这样回答。实际上,这个不管怎么样回答都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你怎么知道他当时是怎么想的?你作为一个被告人,你怎么知道受害人当时心里怎么想的,你是永远也不知道的。这个问题你只能去问受害人,

  问:他当时把那把刀架在你的脖子上,你当时心里怎么想的?

  受害人可以描述:我当时心里很害怕,我知道他要抢我的钱或者其他东西。

  对于受害人这样是可以问,但是对证人不能这样问。所以说同样的问题,就看发问的对象是谁,不能一概的说这个想法不能问。例如:

  问:证人,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来,是这样吗?

  这是一个无用的问题,但是我们要用法言法语总结,为什么这个问题不能问,这叫什么问题呢?

  这叫自然规律。证人不管怎么回答,太阳都是从东方升起来的,所以说自然规律没有必要问,科学定理没有必要问,公理没有必要问。你问a²+b²=c²是这样的吗?这在上千年前已经总结出来了,是不是这样?都是这样的,你不能问勾股定理,就这些问题你就没有必要问。

总  结

  那么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发问的内容。发问的内容可以分为四点:

  一、对被告人不仅能问事实,还可以问想法,但别人的想法不能问。

  二、对证人推测性、评价性的问题不能问。

  三、对常情、常理、常识性的问题是可以问。

  四、对自然规律、科学定理、公理不必问。

  为何常情、常理、常识性的问题是可以问的呢?因为很多定案还需要常情、常理、常识性的问题来作为一个标准。比如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你收一个偷的电瓶车,一般的抗辩就是我不知道这台电瓶车是偷的,我买的时候我哪知道他是偷的。我不知道他是偷的,我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明知他是偷的,我买的话,那我才构成犯罪。法院判案不是以你说的为准,他要用常情常理来推断,他就会问你买车的地点、买车的价钱,在哪里买的?被告人叙述到:

  在马路边上,一个人推个车,悄悄地问:要不要车?

  我说:要多少钱?

  他说:一百块钱。

  我当时就给了一百块钱,确实推走了。

  你觉得这样的买卖是正常的吗?这就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这肯定不正常。为什么不正常?

  买的地点不对,买的价格不对。一般人想想也应该知道这个车的来路不正。那这就是常情常理,所以法院也就推定你明知。你不要嘴上说不明知,法院最后推定。很多的常情、常理和常识性的问题还是需要证人来进行一个表述。

  针对自然规律、科学定理、公理中,这个时候不是不能问,是不必问,你问出来毫无意义,当然也是无伤大雅的,因为他肯定回答的和你心里想的是一样的。

  对警察证人的发问我刚才已经讲了,一个是履职过程中的目击证人,这个要问事实。因为接到报警电话以后,警察到了现场以后,被告人继续在犯罪。那警察追上去抓捕他的整个过程,警察到的时候他正偷了东西在跑,那么警察去抓他,抓他过程中他如何反击的?如何和警察对峙的?最后盗窃转抢劫的整个这个过程中,那么履职过程中的这个警察是可以做证人。还有一点,警察履职过程中的取证合法性,刚才我说了,在排除非法证据里面,经常要使用到。对于鉴定人出庭,例如上文提到的公安局的警察作为鉴定人出庭时,他也是警察证人。只有在警察目击了案件事实情形当中,并非履职过程中,这个警察才是一般证人,适用一般证人的规则。

  所以说根据这个对象的不同,它的发问的要求和规则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发问过程中要分清楚事实和观点。你要先看你发问的这个问题是事实还是观点、是事实还是结论、是事实还是推断、是事实还是评论、是事实还是猜测、是事实还是假设、是事实还是辩论?

  因为在法庭发问中,我们主要是问事实。如果你觉得你用这个问题和这个公式来套一套,套出来是辩论、是假设、是猜测、是评论、是推断、是结论,那就证明你问错了。这是我总结出来这么一个问题,也许还有遗漏,这个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再慢慢往前加,但是现阶段我们总结下来就是这几个,基本上一般的庭审都已经可以应对了。

  针对物的发问,还有针对人的发问,他们两个还是有一个区别的。在发问内容上,针对物的发问,那主要是问关系,就是你和这个物之间是什么关系,首先要问清楚,

  这个刀是你的吗?

  这个老鼠药是你买的吗?

  从哪里买的?

  这个要把关系问清楚,把来源问清楚。

  刀是你的吗?

  还是在超市买的?

  在哪个超市买的?

  买的发票有没有?

  这就有利于用其他的物证。其实就是你讲的细节越多,以后从物证里面来印证你这个证言的真实性就越容易。例如,问外形、问特征、问构成、问功能、问使用情况,这里很简单,就不展开讲了。问这么多就是为了在质证的时候形成对我们有利的质证观点。如果没有质证的要求的话,那这些东西其实也就没必要问了。

  针对人的发问,问关系、问时间、问空间、问位置、场景描述、感知描述、一些重要的细节,外貌特征,所感,所言,所行这些都是可以问的。

  未完待续...

(来源:微信公号“蚂蚁刑辩研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志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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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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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执业18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承办案件千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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