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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前后到案方式不同,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自动投案”情节

免费 邓漫银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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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以轻伤害为典型代表的案件,需要司法鉴定作为立案的依据,因此公安机关受理到正式立案需要一定的期限。而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前,行为人往往先行到案,且因伤情鉴定未出、无法确认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立刻采取强制措施。待伤情鉴定作出、符合立案标准后,行为人还需要二次到案。而第一次先行到案和二次到案的方式,可能并不相同,由此就会出现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在刑事立案前后到案方式不同,则如何判断其“自动投案”情节?《检察日报》2020年9月18日刊载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康云、王海龙两位同志撰写的《刑事立案前投案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一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自动投案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有时间、有能力、有机会逃匿而不逃匿,选择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因此,行为人在立案前后均系主动到案,或者均系被动到案的,对其是否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则较为简单。对于立案前后均系主动到案的,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立案前后均系被动到案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即可。但是对于行为人立案前主动到案、立案后被动到案和立案前被动到案、立案后主动到案的,是否认定其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则应当具体分析。

  “自动投案”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行为人而言显然属于一种诉讼利益。我们认为,该种诉讼利益的赋予,主要根植于行为人“自动投案”行为所产生的两种正面价值,分别是: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和司法资源的节省。行为人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可以推定其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于拒不到案、逃避侦查的行为人较小;行为人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无需司法机关花费人力、物力、财力侦查、布控、抓捕,相对于拒不到案、逃避侦查的行为人而言,显然节省了司法资源。

  因此,对于刑事立案前后,行为人归案方式不一致的,是否可以评价为“自动投案”,可以根据行为人整体上的到案情况,判断其到案行为是否产生了上述两种正面价值。

  行为人立案前系主动到案、立案后系被动到案的,又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行为人在第一次主动到案之后,逃避侦查而隐匿,后在立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例如,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后,主动投案,但因伤情鉴定尚未作出,故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且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待伤情鉴定出具、公安机关立案后,行为人为逃避侦查而隐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该种情形下,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表征出其撤回第一次“主动到案”的意思表示,因此行为人的第一次“主动到案”行为所降低的人身危险性得到恢复,所节约的司法资源因公安机关实施了抓捕行为而又被消耗。也正因为如此,1998年5月9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行为人在第一次主动到案之后——本次到案是否能够评价为“自动投案”尚有争议的情况下——,逃避侦查而隐匿,在刑事立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被动到案的,更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二种情形为,行为人在第一次主动到案之后,并未逃避侦查,但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直接前往行为人所在地予以现场传唤或者抓捕的,例如,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后,主动投案,但因伤情鉴定尚未作出,故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且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待伤情鉴定出具、公安机关立案后,行为人虽未逃匿,但公安机关未通知行为人而直接前往现场传唤的。

  在该种情形下,因行为人并无任何行为表明其对第一次“主动到案”的反悔,其被降低的人身危险性并未反弹,所节省的司法资源也并未因其本人原因而重新被消耗。尤其是,“自动投案”在法律适用上对行为人的要求,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均已现实地予以完成。因而,此种情形下仍应认定行为人属于“自动投案”。

  行为人立案前系被动到案、立案后系主动到案的情形,例如,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后,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但因伤情鉴定尚未作出,故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且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待伤情鉴定出具、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自行到案的。

  在该种情形下,行为人不仅在规范层面上符合司法解释文件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且在法理层面上,其在刑事立案之后的根据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行为,也产生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节约司法资源的正面价值。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人,我们认为应当在整体上评价其具有“自动投案”情节。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法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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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邓漫银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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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漫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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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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