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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到案方式有主动到案和被动到案之分。被动到案即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抓捕”或者“抓获”,主动到案则范围较广,概括来说,只要是当事人有能力、有时间、有机会逃匿而主动选择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均可视为主动到案。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甚至包括本轮“扫黑除恶”斗争中,相当一部分“涉黑涉恶”的主犯),是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方式到案。由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时间与指定的到案时间往往具有一定间隔,因此聪明的当事人在此间隔期间会有所思考和准备。我们也接到过类似当事人的咨询电话,结合相关规定和有限的经验,我们对处于该种情形下的当事人作出如下建议。
一、有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
刑事司法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毕竟是比较陌生的领域,很多人对于刑事案件的应对还停留在影视剧中,基于此可能还幻想着到公安机关后还可以“要求律师到场”,这在大陆的现行司法体系下是不现实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在场权。所以如果公安机关通知你到案并对你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你唯一能够仰仗的,只有自己。
我们建议咨询律师,但是不要期待律师会教给你怎么说。尤其是如果你咨询到的是经验相对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出于对自身的保护和谨慎的职业习惯,他更不会告诉你如何供述。相反,那些明确告诉你跟公安怎么说的律师,我们也建议你不要相信,他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能保护你吗?
毕竟我们国家的律师人数相对于总人口数的比例比较小,因此,并非所有人在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都能在短暂时间内找到可供咨询的律师,因此,我们的前提是“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条件”再好一点,建议找有一定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我虽然不同意把律师比作医生,但是在职业分类方面,二者的确有一定相似之处。律师分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诉讼律师还分民商事律师、刑事律师、行政律师以及全能型律师,即使同为律师职业,没有做过刑事案件的律师、对刑事基本流程不懂的律师,大有人在。这也很能理解,内科大夫做不了外科手术,术业有专攻。当然,如果身边有从事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的亲友,向他们提出咨询,效果可能更好。
二、要不要按照公安机关的通知前往办案地点
对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当事人来说,首先会出现的犹疑就是:去还是不去?在我们看来,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什么好纠结的。要知道,只要你人在境内、像个现代人一样生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你到案,这是给你机会。即使你不去,公安机关如果想要抓获你,对他们来说并不是难事。所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你到案,你今天拒绝,明天就有可能被“抓获”,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网追逃”,只要你在境内任何一处使用身份证,就一定会被第一时间控制。
尤其是,如果当事人真的涉嫌犯罪,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则其按照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的,还可以成立“自动投案”。如果到案后再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则依法成立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进入刑事追诉程序的很多当事人梦寐以求的,轻易放弃,显然也足够可惜。当然,凡事不能绝对,是不是所有案件,当事人按照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都是有利的呢?也不见得,有些案件在“风口”,躲过去了可能就会好一些,但是这个具体判断太难了,普通公众根本没有判断的能力,这种侥幸心理,建议不要有。
三、咨询律师时,律师会告诉你什么
我接到的电话咨询中,有的人上来问我:邓律师,你说我这个事有没有犯罪的风险?其实答案很明显,你都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了,刑事风险肯定是有的,何况我们国家很多罪名的罪与非罪边界并不那么清晰。当然,既然咨询律师,肯定需要梳理和陈述相关案件,我们建议你形成书面材料,写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回忆和梳理的过程,然后律师会告诉你,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常态,是否有可能入罪或者出罪,如果有可能出罪,出罪的路径是什么,这些是你在讯问笔录的过程中需要着重陈述的。
有些当事人问,我可不可以到了公安机关后不供述?诚实地说,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检控方,被告人不负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但是这仅是宣示性条款,并无对应的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事人也享有一定的“沉默权”。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不供述的,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也可以定罪处罚。因此当事人到案后不主动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或者在供述时“避重就轻”,风险就在于,实践中公安机关取证途径已经非常丰富,尤其是当下电子数据的大量运用,你不如实说,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取定罪证据,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可能无法再被认定“如实供述”,进而丧失成立“自首”情节的可能性。
当然,在陈述的过程中,我们的建议是,一定要时刻保持冷静,坚持实事求是。在如实供述之后,建议警官如实记录自己的到案经过,然后经认真核对后签字。如发现笔录中有漏记、错记的情况,应当及时指出,要求办案人员予以更正后再签署。
四、引起重视,做好回不来的准备
我们国家的法治状况毕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多年来三令五申,要求下级司法机关严格办案,严禁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近年来虽然取得成效,但是沉珂犹在,否则各级领导也不用在新时代还在语重心长地强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这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之,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把握相对较为宽松,证据标准要求也相对较低。因此,当事人一旦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在根据通知前往公安机关之前,务必要做好各项准备,一旦被公安机关羁押,不至于家属茫然不知所措。
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前往公安机关并不一定被刑事拘留,提前告知家属反而让他们心生担忧,如果自己能够顺利回来,则更显得小题大做。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即使不想让家属过度担心,我们也建议将涉案事实、后期准备告知一位值得信赖的朋友。一旦自己超过时间未能顺利回家(具体时间和期限,可参考本号推送的文章《刑事案件中,家属应知的诉讼流程与期限》),则再由该朋友向家属转告嘱托。
文章篇幅所限,我们无法一一列示被公安机关传讯时的注意事项和应对策略。事实上,一旦被公安机关传讯,风险已经不再可控。我们也注意到,看守所羁押的已经不再都是我们此前印象中的“坏人”,那些“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不就是我们昔日的同学、朋友、邻居吗?那些“骗取贷款”的被告人,不就是我们昔日的优秀企业家吗?“无意识犯罪”的漩涡吞噬着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对于性质模糊但是令人心存疑虑的事情,要全面了解后再定行止,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需要树立和加强。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法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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