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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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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一则重磅消息刷屏了。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戳这里收藏全文),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度降低。

  《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如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此次大幅度调整,是否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的红线越低越好?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就表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

  贺小荣分析指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引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贺小荣说。

  最高人民法院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将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以民间借贷为主业的企业造成怎样的影响?

01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下调不完全是坏事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卫国

  发布会结束之后,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资金供给方来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下调不完全是坏事。

  王卫国解释说,从资金需求方来说,利率保司法护上限下降肯定是一个好事,他的借贷成本降低了,企业经营和个人的经济负担降低了从资金供给方来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降低以后,他的盈利预期也会下调,这个对他们来说也不完全是坏事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利率过高将导致一个问题。”王卫国表示,在过高的利率超过了债务人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违约风险会提高,带来的问题就是供给方呆账、坏账可能比例提高,讨追讨债的成本也会提高。从经营上讲,资金的周转率也会降低。

  王卫国认为,对资金供给方来讲,不是利率越高就越好,因为高利率还会滋生一些派生的问题。因为追债难了,利率太高了,债务人承受不了、还不了债的话,有些资金供给方就会采取暴力追债等方式讨债,甚至引发一些刑事案件,对社会稳定及社会风气都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所以我们要寻找一个合理区间。这个合理区间指的就是,借贷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都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一个合理的满足。寻求一个供需双方利益与共的借贷市场,而不是一方过分地压榨另一方。”王卫国说。

02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融学金光讲席教授、副院长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黄益平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此次司法解释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我国的金融体系很庞大,但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也很突出。比如,在英国大概有一半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而在我国这个比例只有五分之一。民间借贷实际是填补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一部分空白。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正规金融监管框架,因此风险也很大,借入方恶意违约的行为时有所闻,借出方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融资成本、甚至放高利贷的现象也不少见。这样,司法的作用就很关键,特别是对于打击欺许行为和保障公平交易。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则的目的是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同时也要打击高利贷,保护借入企业与个人的权益。因为高利贷容易引发债务恶性循环,甚至可能影响经济与社会稳定。

  最近社会各界反映24%的上限偏高,呼吁大幅下调,因为正常企业经营活动很难承受这么高的融资成本。

  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要求有其合理性。这符合近年来不断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大方向, 2018年和2019年,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显著下降,2020年上半年再度下降0.8个百分点。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可以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下行。过去半年来,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7,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困难,如果能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既能支持小微企业活下去,也有助于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不过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下调也不宜过快、过大,民间借贷是一个非正规金融市场,应该尊重金融规律的作用。调整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应该努力在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求得平衡。

  归根到底,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化风险定价。小微企业规模小、不确定性大、地理位置分散,既缺乏规范的财务数据,又没有充足的抵押资产,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就面临"获客难"和"风控难"等问题。所以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是金融规律决定的。过去我国的银行不能完全自主地决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无法完全覆盖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剧了"融资难"的矛盾。过去几年监管部门硬性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王总贷款中的比例,同时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很有可能造成了事倍功半甚至好心办坏事的结果。

  法律保护利率适用于民间借贷,并非针对商业银行或者债券市场。这个利率水平看起来很高,其实符合金融逻辑。首先,借款人基本都是银行不愿甚至无法服务的对象,风险比较高,利率自然就应该高一些。其次,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出资人做信用风险评估无法借力于央行征信系统,也无法享受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他们承担的风险比正规金融机构要高许多,因此借贷利率也需要涵盖这个风险溢价。这就意味着,即便是面对同样的小微企业客户,民间借贷的成本会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最后,大多数民间借贷的资金量比较小、期限也很短,很多都是应急性的使用。对借出方来说,放款有固定成本,如果利率太低,可能无利可图。对借入方来说,因为期限不长,即便年化利率比较高,资金成本也是能够接受的。

  最近一年来,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一直保持在16%上下,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已经下降了约两个百分点。这是市场与政策共同决定的结果,也表明法律支持利率水平下调幅度不能太大,如果利率水平定得太低,会影响出借人在民间借贷市场放贷的意愿,这样反而会导致资金供求缺口进一步扩大。前几年国内影子银行业务很活跃,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规避了银行部门的利率管制,相当于实现了变相的利率市场化,增加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后来监管部门采取措施,试图将这些业务从表外拉回到表内,回归监管框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这项整治政策是必要的。但一些业务回到表内之后,失去了定价的灵活性,再次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曾经有专家指出,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太高,导致高利贷盛行、金融脱实向虚。这个解读起码犯了本末倒置的毛病。民间借贷的利率为什么这么高?主要是借贷交易风险大、资金供求缺口大造成的,如果这些根本性的因素不改变,人为地压低法律保护利率水平,很可能会制约和束缚民间借贷发展,对于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仅无益,可能反而是有害的。

  最后需要明确一点,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是上限,而不是基准借贷利率。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帮助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一方面,放松货币政策可以缓解金融本系包括民间借贷的资金供求缺口,从而压低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利率。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改善正规金融部门的普惠金融服务,缓解民间借货市场小微企业融的压力,降低融资成本。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就是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为将来进一步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铺平道路。总之,最高人民法院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3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上应天时下合民心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仁玉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范围,由原来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一条红线,即对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法院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司法助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顺应时代需要,合乎民心所向。

  201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据统计,我国市场经济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外,约有4千多万家企业,而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九成,提供城镇就业岗位的80%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社会服务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交税利占比达50%。由于中小微企业缺少相应的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能力受限,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或融资来源的大部分只能是民间借贷市场,过高的利率增高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减弱企业发展的动机和动力。我国经过40年的大发展,实体经济的利润回报率已大为降低,多数行业的资本利润率为3%至10%,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只会使绝大多数中小微实体经济雪上加霜,举步维艰。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仅会使违规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银行资金大为减少,增加中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的机会,而且也会使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的企业减少财务成本,增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我国经济不可以也不应该像英美一样以金融立国,而应像习总书记强调的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世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以华尔街为代表的泛金融化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产业经济模式。以华尔街为代表的泛金融化模式强调利率自由化,约定利率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掠夺。以德国为代表的产业经济模式,强调对借款利率的法律干预,据相关判例,德国对利率超过15.7%以上的部分就不予保护。我国是人口大国,通过四十年的发展成为世界制造业第一大国,制造业在我国经济比重中占比逾1/3,以制造业为中心的实体经济发展关乎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因此,降低民间借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降低我国实体经济的财务成本,增强实体经济的竞争实力,特别是助力我国以制造业为中心的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向。

  下调民间借贷款利率的保护上限,有利于民间借贷回归原有功能,刹住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泛金融化倾向,减少金融风险。目前民间借贷可分为个人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企业及贷款中介四种。其中个人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多无利息或较少利息,对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企业和贷款平台,则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其受利益驱动,往往高利放贷。职业放贷人因金融监管的滞后,往往使民间借贷市场成为巧取豪夺的法外之地。民间借贷市场本身具有较高的金融风险,该风险具有产生的隐蔽性、发生的滞后性、影响的广泛性等特点。民间借贷过高的司法保护利率必然使大量资金涌向民间借贷市场,对金融监管的冲击可想而知。金融的多样化不仅使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和措施滞后或空白,而且信息不对称又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累积。近年来频发的“套路贷”案件无不从侧面印证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高风险,这不仅使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而且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也是难以估量的。降低民间借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减少社会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减轻金融监管的压力,同时使民间借贷回归原有功能,减少“套路贷”案件的发生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富贵险中求也是大部分人的心理定式。法律具备引导和激励功能,通过法律的制度设计引导人们趋利避害。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使民间借贷不再成为暴利行业,理性人就能认识到此中利益的有限性,如果再辅以高利贷者刑事惩罚制度,就会使许多人放弃职业放贷、违规放贷,转向守法经营,进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04

调整司法保护上限 让民间借贷更健康

澎湃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悬在半空的那只靴子终于落地。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正。此次司法解释修正的一大亮点,便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

  这个消息并不出人意料。早在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便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从之前的红头文件“放出风声”,到如今的最新司法解释“开花结果”,意味着相关政策终于明朗,各级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有了指导性依据。这将对民间借贷活动产生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借贷为主、民间借贷为补充的格局,有利于化解金融体系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但是,长期徘徊于正规金融监管框架之外,也让民间借贷带有很大的风险性。

  据统计,全国每年参与民间借贷高达上亿人(次),借贷资金总额过万亿元,而现实中恶意违约、暴利放贷等更不绝如缕。故而,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对民间借贷加以限制,以打击欺诈行为和保障公平交易。于2015年9月生效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成为规制民间借贷活动的司法利器。

  如果说,在当时6%左右的银行普遍基准利率下,所确定的司法保护上限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4倍“遥相呼应”,基本上与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话。随着近年来货币政策结构不断调整,存贷利差进一步收窄,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持续大幅下降,仍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已显得不合时宜,且为各界所诟病。

  事实上,僵化而过高的司法保护上限,对民间借贷的出借一方较为有利,但对借入企业和个人而言,则需要付出更昂贵的借贷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看似回归1991年8月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所确定的保护四倍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但更加“灵活”,也更符合“实际”

  以本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为例,可得出当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原来的24%有较大幅度下降。在全球疫情加剧、经济形势吃紧的情形下,这有利于支撑广大小微企业活下去,更好地维护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当然,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也不是压得越低越好。如果出借人的利润得不到保证,必然会削弱甚至放弃放贷意愿,最后损害的还是整个民间借贷体系。

  最高法“修缮”司法解释,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也借鉴国外“他山之石”,故将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挂钩“浮动利率”取代“固定比率”,在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平衡点。

  法治是民间借贷的稳压器。大幅下降司法保护上限,从直接效益看,有利于防范“套路贷”、“虚假贷”,让民间借贷更健康。长远以视之,强化司法对民间金融活动的“下游”规制,无论对金融市场还是市场经济,都是一件不无裨益的好事。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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