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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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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的特征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登记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未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权未有效设立,质权人不得主张对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尝权。

  《民法典》未对应收账款登记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实际登记部门仍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9年4月修订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三、应收账款的办理流程

  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

  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

  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四、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的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一旦质权人发现出质人有恶意放弃、减免、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情况发生,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适当行为。在质权人制止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损害质权行为无效,或者单纯通过自身要求无法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当事人损害自身债权的不当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就质权人行使质权有关事项作出裁判。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届时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将金钱这一特定动产以特定化形式设定质押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

  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入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质权人均有权代入质债权人之位而行使入质债权的担保权。基于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若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五、《民法典》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发生了哪些变化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

  实践中对于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无分歧,对于将有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质押分歧较大。

  今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典》对此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六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六、实务中的建议

  ● 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出发。

  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 认真评估应收账款的质量。

  如果应收账款无法实现,质权人的质押权也将无法得到保障。具体需要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信用等级、经营状况、履行能力、涉诉情况等进行审查。

(来源:微信公号“彰平说合同”)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张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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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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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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