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国法律为将合伙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规定,对于合伙的法律适用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五节个人合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司法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那么《民法典》对合伙都有哪些规定呢?
一、《民法典》视角下合伙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㈠《民法典》视角下合伙合同的定义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㈡《民法典》视角下合伙合同的特征
1、合伙合同体现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
2、合伙合同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3、合伙合同是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4、合伙需要具备一定的合伙财产。
5、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6、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7、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
8、合伙债务为连带债务。
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的义务。
2、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义务。
3、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6、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有权按照约定或法定分割合伙财产。
7、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的权利;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有暂停该项事务执行的义务。
三、合伙人权利代位
除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外,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四、合伙期限
1、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补充约定。
2、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之间又无法就对合伙期限达成补充约定的,按照合伙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补充约定,无法达成补充约定,也无法按照合伙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4、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五、合伙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伙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合伙合同系合伙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伙合同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伙合同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5、附生效条件的合伙合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
6、附生效期限的合伙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六、合伙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伙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但法定代理人拒绝追的合伙合同无效。
3、合伙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伙合同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伙合同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合伙合同无效。
6、合伙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伙合同无效。
七、合伙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追认前,善意合伙人有权撤销合伙合同。
2、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伙合同,合伙人有权撤销合伙合同。
3、合伙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合伙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伙合同,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伙合同。
4、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合伙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伙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伙合同。
5、合伙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合伙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伙合同,受胁迫方有权撤销。
6、合伙人一方利用合伙人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伙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撤销合伙合同。
八、合伙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1、享有撤销权的合伙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享有撤销权的合伙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享有撤销权的合伙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享有撤销权的合伙人自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九、合伙合同被确定无效、被撤销的法律效力与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伙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伙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合伙人因合伙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合同的解除
1、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伙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伙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合伙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合伙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合伙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合伙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合伙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1、法律规定或者合伙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合伙人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伙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享有解除权的合伙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其他合伙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十二、合伙合同的法定解除程序
1、合伙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伙合同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其他合伙人时解除;通知载明负有债务的合伙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合伙债务则合伙合同自动解除,负有债务的合伙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合伙债务的,合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有债务的合伙人对解除合伙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合伙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合伙人一方未通知其他合伙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伙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十三、合伙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伙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伙合同性质,合伙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伙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的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合伙合同的终止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以上就是笔者对《民法典》关于合伙规定的简要梳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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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显俊,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云南颐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有法律专业自学背景,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云南鑫振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于:法律顾问业务,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证据调查,犯毒,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培训、劳动用工培训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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