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民法典创造了三个第一: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第一部超过1000条的法律、第一部超过10万字的法律。
阳光时代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混改专家明律师认为,民法典既是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也有重要意义。为此,现从国企改革角度解读如下:
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一方面,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位置重要,作为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的最重要法律之一,民法典事关民事主体的方方面面,民法典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益;另一方面,民法典与国家治理能力密切相关。体系化的民法典保证了民事司法的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是国家治理能力在民事领域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
此外,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民法典为规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基本准则,必然提高民事主体的权利观念、法治意识和道德共识,将大大降低国家治理的成本付出,达到国家治理强制约束与规范自律相结合的目标,提升国家治理效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民法典也与时俱进,淘汰了部分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条文,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发的需求增加了部分新规则,将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提供法律保障,为激发经济活力提供助力。
基本经济制度奠定改革基础
根据民法典,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明律师点评:
与现有《民法总则》相比,民法典删除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表述,新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内容,不仅完善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也突显长期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体现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分配的合法地位,这为国企薪酬分配改革和强化激励提供了法律支撑。
法人分类揭示改革方向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一)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民法典明确要求,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行使相应职权。
明律师点评:
民法典关于营利法人的定义,必然将加速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厂办大集体等法人的改革改制进程,而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将成为改革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民法典关于营利法人设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规定,也将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建设行权能力等“改机制”进程。此外,民法典明确要求“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结合关于“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之规定,可以预期,民法典的颁布将加速推动国有企业出资人改革管控方式。
(二)非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典,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典明确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明律师点评:
民法典将加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也清晰界定了非营利法人的两大条件,即“非营利目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
(三)特别法人
根据民法典,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明律师点评:
民法典将除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外的其他法人列入特别法人,其中包括除厂办大集体外的其他集体企业,是否预示厂办大集体改革将进入收官阶段,我们拭目以待。
物权平等保护增强改革信心
根据民法典,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明律师点评:
民法典强调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平等保护物权和保护私有财产,将为个人合法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也将增加国企改革中非公资本股东和员工持股的信心,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来源:微信公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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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企混改研究中心负责人。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律师资格。
擅长公司股权与证券领域法律事务,在私募股权投融资、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国企混改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曾为众多国企改制、创业公司股权投融资、员工持股、IPO提供方案策划及全过程法律服务。近年来,主要为国企混改、国企“双百行动”、国企员工持股试点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在《经济观察报》等媒体刊物发表多篇混改研究文章和混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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