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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件否定“危害性特征”的8个辩护要点(涉黑专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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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符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涉黑案件中,论证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方向就是从否定这四个特征出发的。

  本文梳理了否定“危害性特征”(也可表述为“非控制特征”)的8个辩护要点。

  由于本文着重说明论证方法,相关法律依据不一一罗列。

  辩点1:涉案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次数较少,未达到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不能“称霸一方”。

  涉案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多次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的自主性造成干扰或破坏”,否则不能认定“危害性特征”。

  但到底要有多少起案件才达到“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当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最高院在阐明的案例中,对2年才制造4起团伙犯罪活动的涉案组织,认为在影响力方面与“危害性特征”还有明显差距。

  那么,借用该案例,辩护人可以通过分析涉案组织的团伙犯罪数量、涉案组织人数、存续时间,说明未达到“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的条件,进而论证不符合“危害性特征”。

  辩点2:涉案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只构成一两种具体罪名,无法实现非法控制。

  辩护人可以统计涉案组织触犯的具体罪名,若涉案罪名只有一两种,即其行为形式极为单一,对社会关系的侵害面窄,不足以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不符合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犯罪多样性”的要求。

  辩点3:涉案组织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即已解散或不复存在,可见涉案人员并没有非法控制、称霸一方的意图和能力。

  控方往往以既有的公司关系、村委成员关系来论证涉案人员形成了组织,若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公司即已解散,村委即已换届,则辩护人可以指出涉案组织没有“称霸一方”的意图。若涉案人员对当地有形成非法控制的意图,则其不可能解散公司、结束营业,放弃对村委的控制。

  辩点4:涉案组织的影响未达到一定区域或者行业。

  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该意见这对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进行了认定上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只是模糊了界限。

  因此辩护人在说理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

  “一定行业”不能只限定于某一行业,而是需要贯穿这些行业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且一般应与市场经济活动直接相关。

  若涉案组织的控制和影响只局限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的其他区域,依然不能被认定为“危害性特征”中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

  辩点5:不存在被侵害群众不敢起诉、控告、举报的情况,甚至涉案成员或公司还是被侵害的对象,故涉案组织对区域内、行业内的群众未形成心理强制、威慑。

  实务中,控方在论证“危害性特征”时往往会举证相关的言词证据,来说明该区域的群众“敢怒不敢言”等遭受心理强制的状况。

  相对而言,辩护人可以收集涉案组织中人员、公司被起诉的情况,可以通过阅卷或调取证据的途径找出涉案组织人员被举报、控告的情况。另外,辩护人还可以收集涉案人员、公司权益被第三方侵害的情况。这些内容都能说明涉案组织并不能致使区域内、行业内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

  辩点6:涉案组织没有操控行业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及其他经济活动,也不具有干预以上经济活动的能力,没有形成垄断或其他重大影响。

  实务中,控方往往会指控涉案组织通过企业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辩护人可以尝试搜集行业状况调查报告、行业协会数据等,通过实证统计的方法,计算出涉案企业在行业数据中的占比,进而论证其业务远远达不到对该区域行业产生垄断或其他重大影响的程度。

  辩点7:涉案组织不存在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不存在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包庇的情况。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危害性是对政权的冲击,在涉案组织不存在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不存在拉拢、收买、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孙律认为其危害性不能达到“称霸一方”。尽管相关纪要认为对政权的冲击只是“危害性特征”的其中一个表现,非必要条件,但辩护人依然有必要对涉案组织没有造成政权影响进行论证,作为不符合“危害性特征”的其中一点论证理由。

  辩点8:控方在论证“危害性特征”时所采信的证据是与涉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言词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实务中,控方往往会以批量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举证“危害性特征”,当中不乏存在利害关系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尤其是属于村委类型的涉案组织,因为鸡毛蒜皮的日常纠纷,证人就可能会带有报复心理作证,部分案件中证人甚至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家族世仇和恩怨,这样的言词证据,真实性确实值得怀疑。

  辩护人可以主动收集证据证明证人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矛盾,并在庭审时向法庭举证,建议法庭对这些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不予采信。

点击链接查看相关文章:

  涉黑案件否定“组织特征”的7个辩护要点(涉黑专题1)

  涉黑案件否定“经济特征”的6个辩护要点(涉黑专题2)

  涉黑案件否定“行为特征”的5个辩护要点(涉黑专题3)

(来源:微信公号“孙律刑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孙裕广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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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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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诉讼,擅长精细化剖析案件,主要承办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曾办理的全国性大要案包括贵阳市副市长受贿案、南昌某国企正厅级老总受贿案、广州市2.25专案头号人物涉黑案、邯郸市头号人物洗浴中心老总涉黑案、安徽省粮食龙头企业老总1480万挪用公款案、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惠来电信诈骗致死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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