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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刑事案件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今天和大家探讨的是关于近亲属的证言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提供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证明力是比较弱的。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的话,单凭近亲属提供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证言是不能做出罪轻或无罪的处理的。
刑诉法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是因为近亲属与嫌疑人具有血缘、感情等纽带关系,可能会做出不中立的有偏袒倾向的证言,正如古言“亲亲得相首匿”。从人之常情的规律出发,刑诉法也认定近亲属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弱。今天谈到的主题与之相反——近亲属作出的不利于嫌疑人的证言应如何认定。
本案中嫌疑人姓王,进行了多次盗窃,其本人对盗窃的供述认定的只有两起,嫌疑人对另外三起案件供述并不稳定。其妻子出具证言证明,嫌疑人作案五起且窃得赃物变卖赃款交给其妻子。
一种观点认为,近亲属从人之常情的角度出发可能作出有利的证言,做出不利的证言则更有真实性,正如古语“大义灭亲”,体现了其法治意识,证言证明力更强。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近亲属的不利证言违反人之常情,可能存在非法或瑕疵取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故这种观点认为此情况下近亲属的证言的证明力更弱。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在实践中都有体现。那么我们怎么对待这个问题呢?
对于近亲属不利于嫌疑人的证言,我认为嫌疑人本人供述不稳定的情况下,嫌疑人供述与作为近亲属的证人证言相矛盾,加上在本案中证人并没有直接见到当事人窃得的财物,其仅接受到了犯罪嫌疑人交给其的将赃物变卖后的赃款,因此认定供述不稳定的三起盗窃事实并不能成立。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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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自2001年至今,从事刑事办案和研究已达20年,先后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公诉人、刑事理论研究人才、刑事专业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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