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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不一致,怎么采信?

免费 李煜 时长/课时:5分钟/0.1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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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刑事办案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

  今天下午我们团队在分析一个案情。在案件分析过程中,我发现年轻律师对于在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证据方法还存在一些不熟悉和有误解的地方。今天就这个情况我向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方法。比如说在一个案件事实中有如下的几个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在这三种主要证据存在且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什么为准呢?

  第一种情况,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体现在对时间、地点、数量以及主要情节描述不一致。那么这个事实是不能认定的。为什么呢,因为证据基本的原则叫做“相互印证”。由于证人不能印证被告人的供述,那么即使被告人主动去供述了,那也是形成了“孤证”的状态。有人会问到,如果证人讲的比较清楚,但是被告人没有供认,能不能认呢?这种情况也叫“孤证”,也即只有证人证言的证据形态,没有被告人供述的印证,同样不能认定。这就是第一条原则“孤证不能认定原则”。

  第二种原则叫“就低原则”。如果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对同一件事实的描述在程度、数量上有所区别,那么按照“就低”的认定。比如证人说“我看到被告人査某盗窃五千块钱”,被告人供述“我只盗窃了三千块钱”,这时候按照“就低原则”,我们认定就是盗窃三千块钱。那有人就又会说被告人会狡辩,被告人肯定避重就轻,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会少说一点,逃避处罚,证人证言更客观一些。那么说这些话的人,肯定是对刑事诉讼的规则不太了解,出于善良的想法认为证人证言比较客观,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但是我们认定刑事事实不是以大家的主观想象为基准的,它有证据裁判的规则。在证人说是五千,被告人说是三千的情况下,起码在“三千”的范围内,三千是可以得到印证的。对于超过三千的另外两千,只有证人证言,这又回到了我们第一条讲的“孤证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三千块钱,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是可以印证的,而对于两千块钱构成孤证,所以不能证实。所以我们这里讲的证据裁判规则既不是从广义上来讲的放纵犯罪,也不是说保障人权,这是证据本身的一个认定准则。

  第三条原则,如果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主要的情节完全矛盾,相互冲突,则该事实不能认定,这就叫“矛盾证据排除规则”。如果一个人说他在甲地目击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告人供述承认实施了抢劫,但是在乙地实施的。那么这个甲地和乙地之间就是一个重大的冲突问题。那么有人会说,被告人是在狡辩,本来是在甲地,而他故意说成乙地。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说的情况有很大的冲突,在时间、地点等重大的因素上有重大的冲突,那么这个事实是存在疑问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一定不能认定这起抢劫事实呢?不是这样的。如果证人证言说是甲地,其他证据比如现场的血迹、其他目击证人、摄像头等等能够印证甲地确实就是案发地,那么这个事实是可以被认定的,而被告人本人所做的供述就被证明是虚假的,他是对无罪的一个狡辩。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会认定甲地是案发地呢?这不是因为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是矛盾的,而是因为被告人的供述被排除了,证人证言被采信了。证人证言为什么被采信呢,这是因为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这种情况是不违反我们讲的第三种原则“矛盾证据排除规则”,即主要证据内容矛盾的,不得认定事实。

  今天给大家分析了证据采信的三条规则,一种是“孤证不能认定原则”,第二种是“就低原则”,第三种是“矛盾证据排除”。这三条规则请大家牢记了,以后我们再展开讲解其他问题。刑事原创文章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浏览一下本专栏号,里面有比较完整的办案经历和理论文章。

  今天就向大家讲到这里,感谢大家收听!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法律风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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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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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自2001年至今,从事刑事办案和研究已达20年,先后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公诉人、刑事理论研究人才、刑事专业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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