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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刑辩律师,如何才能进行有效辩护?如何才能避免流入套路辩?我个人认为:刑辩律师若想辩护有效,就必须要对刑事辩护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精确化的分析与研究,以便辩护行为精准而又到位。而在各环节的分析与研究中,我认为首当其冲的,是要对控方的证据及其证明体系进行精确的分析,尔后予以精准的质证。毕竟,诉讼,是以证据为王,只要击溃了控方的证明体系,控方的指控就会变的苍白无力。
鉴于此,本文择取对证人证言的分析与质证方略,浅谈几点个人见解,由点及面,举一反三。至于证明体系的分析与质证方略,留待以后择机分享。
正 文
一、紧扣法条,对证人证言进行证据分析
进行证据分析,除依据法理,还必须紧扣现行法条的明确规定。如此,在进行法庭质证时,才会既有理,又有据。
现行法律对各类证据设定的规则,散见于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证言设定的规则,主要见于最高法的刑诉解释。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74条,是对证人证言具体的审查要点及分析方法。第75条、76条、77条、78条,是对证人证言具体的质证技巧、质证角度、质证依据,以及对不可采证人证言的排除依据、排除手段。
办案实务中,我们首先要运用最高法刑诉解释第74条对证人证言进行精确的分析,然后予以准确的分类,看不可采的证人证言,分别是属于第75至第78条的哪一类。
二、分析完毕后,对不可采证人证言进行精准归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采的证人证言,至少可以分成以下四类:
一、狭义的非法证据。
二、不具备证据资格、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
三、直接不得采信、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四、轻微违法的瑕疵证据。
至于为什么要进行如此细致的分类?其实就是为我们的质证方略服务的,是让我们准确的判断面对各类不可采的证据时,我们应该如何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以及具体该选择什么样的排除程序。
三、各类不可采证人证言的排除方略
第一类,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此类的狭义非法证据,我们动用的排除手段是启动排非程序。
第二类,不具备证据资格、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是指解释第75条规定的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不具备证据资格。其不同于瑕疵证据,不可以补正、不可以解释,直接质证排除。但请注意: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语言,一般来讲,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三类,直接不得采信、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指解释第76条规定的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直接不得采信,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也不同于瑕疵证据,不可以补正、不可以解释,直接质证排除。
第四类,轻微违法的瑕疵证据。是指解释第77条规定的证人证言。瑕疵证据,法律规定允许补正、允许解释。因此,此种情形下,辩护律师的攻击重点是能否补正和解释是否合理。不能补正和解释不合理的,依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解释第78条,其实是综合质证的问题了,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从以上对不可采证人证言所进行的不同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处理方式根本不同!
结 语
以上被分成四类的不可采证据,从广义上来讲,都属于非法证据、违法证据、不合法证据。但之所以要作出以上分类,是因为违法程度的不同,导致的排除手段也不同。同时,如此分类也是方便我们自己分析研究证据。我们只有对不合法的、不可采的证据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分类,我们才能制定出精准的质证方案,才能精准出招。
(来源:微信公号“刑辩律师唐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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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刑事部主任,刑辩力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深圳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组成员,《刑事辩护规范化》撰稿人。
从事法律学习研究、律师业务工作十余年,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曾先后在《深圳律师》《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以及其它自媒体平台上公开发表理论研究文章多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具有独特、深入的分析及论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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