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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本案的被告人吴某系M公司老板,吴某及M公司被控合同诈骗2000万。证人黄某系M公司出纳,黄某在2015年3月份接受公安调查时做出了如下笔录内容:
...(侦查人员)问:M公司在哪些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黄某)答:M公司在平安银行A支行(2013年已结清)、农商银行B支行(2013年已结清)、南粤银行C分行、兴业银行D分行(2013年已结清)、招商银行E支行(2013年已结清)、民商银行F支行(2013年已结清)、广州银行G支行办理了纸品质押贷款业务。
...问:M公司现在还欠哪些银行的贷款?
答:M公司还欠南粤银行C分行、广州银行G支行的贷款,还欠平安银行H分行的贷款,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
...问:当时你为什么离开公司?
答:2014年8月份,老板吴某不来公司,我们也找不到他,说公司欠外面很多钱,后来在8月下旬(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洪某(公司副总)叫我在公司账户上提一部分钱及一部分收的货款,总共20多万,用于发给公司员工工资及业务员提成,后来大家拿了钱洪某就叫我们不用去公司上班了...
二、笔录分析
根据上面黄某的笔录内容,控方的指控思路及证明目的在于:吴某及M公司没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M公司还欠了三家银行的贷款还未归还;二是老板吴某说欠外面很多钱,接着老板吴某不见人了,而且公司也解散了。由此可见,此证人笔录若属实,看起来对当事人吴某及M公司极为不利。
三、质证意见
如何应对上面极为不利的证人笔录?如何扭转局面化不利为有利?很多当事人和辩护律师面对上述局面可能束手无策,笔者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突破:
一)黄某的笔录内容在客观上是否属实?有没有相关的书证可以佐证?换言之,黄某的笔录是否具备真实性是需要客观书证来证明。
二)即便M公司存在还有三家银行贷款未归还的事实,在证明目的方面也不能就此证明M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将公司有借款和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划等号,这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法律上皆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或资金周转是很正常的市场行为,像富士康、华为这样的大公司也需要向银行借款,是不是意味着他们也没有履行能力?)。相反,黄某的笔录内容提到有5家银行的贷款已经结清,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银行的贷款已经结清,恰恰证明了M公司有良好的履行能力和履行信用。在案书证显示另外三家银行的贷款在案发时还未到期,根据M公司清偿5家银行的贷款记录来看,M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贷款到期时是有可期待的履行能力的。再退一步说,即便到期时M公司未能归还上述三家银行贷款,还要看不能归还的具体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担保物等因素。
三)证人黄某提到老板吴某说欠外面很多钱是其主观推测,又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在案的书证证实老板吴某不见人是因为出国洽谈业务,而不是逃避玩失踪。
(来源:诈骗刑辩肖文彬(hnhyx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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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州律协第九届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肖律师专注于诈骗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擅长于办理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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