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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莹莹:公司章程设计之股东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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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的优先权、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权等六个方面[1],其中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分红权,是股东基于其持股比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协议约定等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在满足盈利分配的条件下向其支付一定收益的权利。由于此等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公司未来的盈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实务中关于分红权的纠纷层出不穷。本文梳理了分红权的一般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实现分红权的路径及其典型案例等方面内容,拟对公司章程的设计提供几点建议,供参考使用。

一、关于分红权的一般性规定及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两条内容被业界认为是对股东分红权原则性的、一般性的规定,从条文的规定来看,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1.在公司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不是按认缴出资;2.如果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是作出特殊安排,应由全体股东约定一致,而不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表决或其他比例的表决权通过即可。

  典型案例:(详见图表内容)

附图一.jpg

附图二.jpg

  从上述规定及司法裁判的观点来看,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必然影响其分红权,关键要看股东之间是否就分红作出过特殊约定,如果有特殊约定,司法会坚持“约定优先”。

二、关于分红权的程序性规定及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从《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应先由董事会制订出利润分配方案,然后经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典型案例:(详见图表内容)

附图三.jpg

附图四.jpg

  通过上述规定及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是否进行分红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司法原则上不予以干涉,公司如果没有履行内部程序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起诉请求进行利润分配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股东请求实现分红权的可行性路径分析

  (一)提供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结合前述第二部分“关于分红权的程序性规定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股东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分红权主张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能够提供经股东会有效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股东在投资时在章程中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形成程序、时间等事项进行提前约定以保障公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能及时形成可执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尤为重要。

  (二)提起强制盈余分配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司法原则上不干涉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尤其是在股东没有提交有效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下,但是,如果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而不分配,并且此种不分配是由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的,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公司进行分配。

  如在最高院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首先,太一热力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一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的结论显示,太一热力公司清算净收益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太一热力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其次,李昕军同为太一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一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兴盛建安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居立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太一工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第三,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规定需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居立门业公司对不同的救济路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一审判决关于太一热力公司应当进行盈余分配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太一热力公司、李昕军关于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应进行公司盈余分配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三)提起股权回购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在分红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股权回购之诉,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该五年公司连续盈利;3.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等利润分配条件;4.在股东会会议上明确投反对票;5.需要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

四、公司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笔者对公司章程条款设计提供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章程中明确分红的比例或数额。

  鉴于实务中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而仍然要求按照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比例主张分红的纠纷频发,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各股东的分红比例或数额。比如,在(2016)沪民终497号案件中,股东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一方股东给予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法院判决认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时间。

  实际上,大股东可以从关联交易、任职薪酬、职工福利等方面获得“事实股利”[2],其并不关心股利分配,而小股东由于所持股权比例较小,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其股利收入往往难以实现,因此,督促大股东在合理时间内形成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保护小股东分红权的重要途径。比如,在章程中可以载明,董事会必须每年第一个季度制订完成上一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必须在董事会报送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议完成,并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完成利润分配。

  3.章程中明确公司不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

  在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中,股东主张进行分红,需要举证证明公司有满足条件的盈利收入。而由于财务账册资料的专业性、复杂性,股东往往难以真实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建议在章程中载明,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公司的账目资料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其他股东(大股东)均应予以认可,并且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等。

注释:

  [1]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261页~272页

  [2] 参见周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2017年5月。

参考资料:

  1.唐青林、李舒等《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

  2.李建立《完美的章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3.王硕、查扣宏《股东分红裁判规则一文全》,载“金融法律评论与实务”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20日访问。

  4.邱建等《风险投资条款解读:优先分红条款》,载“法天使”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20日访问。

(来源:微信公号“德法苑”)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高莹莹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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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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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并购交易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高级商务英语证书。擅长领域:新三板与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重大资产处置与重组、互联网公司合规与治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法律业务,自从业以来,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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