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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由于承包人不具有施工资质或违法转包、分包等原因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由此也导致了许多安全生产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后,关于承包人施工资质的法律问题得到了系统的规定。因此,本文尝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承包人施工资质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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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是否可以独立承包建筑工程?
答:不可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案例参考:(2017)冀11民终1420号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宝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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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共有多少种,都分为哪些类别呢?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每组序列又被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又可以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例如: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又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案例参考: (2017)鲁03民终3696号 巩尊爱与李洪光等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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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不同资质的企业被允许承包的工程范围是相同的吗?
答:是不同的,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为例,特级资质企业可以承担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并且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可以承担某些单项建筑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但法律规定它们具体可以承担的工程又有区别。
案例参考:(2017)粤01民终13050号 林妹妹等与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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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
第一,所签署的合同无效;
第二,受到“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参考:(2018)皖05民终392号 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与阜阳隆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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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承包施工吗?这样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不可以。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
第一,所签署的合同无效;
第二,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受到“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借予资质的施工单位也可能会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8号 薛理杰等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来源:微信公众号“地产工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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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专长领域:
1、合同法法律服务
2、公司法法律服务领域
3、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
4、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领域
主要著述:
1、《二手房买卖法律实务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出版)
2、《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解读》(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6月出版)
3、《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的法律适用》
5、《商业地产租赁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6、《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行使诉权问题探讨——《解释》第26条再思考》
7、《追债过程中须讲究的策略》
8、《公司解散相关法律实务》
9、《公司解散债权人利益保护》
10、《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及其对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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