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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投资新机遇,深度解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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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新定义基础设施建设,将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定义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1]2020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会召开会议指出,要加快5G网络、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2]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首次明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三方面。其中,互联网数据中心是信息基础设施的典型代表。[3]同时,随着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吸引着外商投资者的关注。下文将介绍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分析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一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定义与牌照要求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主要包括传统IDC业务与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

  传统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IRCS)是指利用架设在互联网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在实务中,该业务一般被称为云计算服务。

  据此,实践中IDC牌照通常分三种类型:(1)不含IRCS业务(仅含传统IDC);(2)含IRCS业务(传统IDC+IRCS);(3)仅含IRCS业务(仅含IRCS,不含传统IDC)。

  在实践中,云计算服务一般被分为IaaS、PaaS与SaaS三种。其中,在IaaS模式下,云服务商向客户提供虚拟计算机、存储、网络等计算资源,提供访问云计算基础设施的服务接口,一般认为属于传统IDC业务范畴。在PaaS模式下,云服务商向客户提供的是运行在云计算基础设施之上的软件开发和运行平台,比如标准语言与工具、数据访问、通用接口等。客户可利用该平台开发和部署自己的软件,一般认为属于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需取得包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IDC牌照。而针对SaaS模式,则需按照具体业务形态来确定牌照要求。若云服务商提供的是纯软件服务,则一般不属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管理范畴,只需按照相应软件业务经营管理要求办理即可。若某些SaaS服务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所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范畴,则需获取相应牌照。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开展依托于物理的机房、硬件设备、空调、电源等基础设施,因此其呈现出“数字”与“地产”双重属性。在自建机房模式下,业务经营者除获取相应IDC牌照外,还需通过传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包括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环保、消防、质检、抗震、防雷等部门的审批及验收等)及竣工验收。同时,业务经营者还需办理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及取得有关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比如2020年4月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0-2025)》要求新建云计算互联网数据中心综合能源效率指标(PUE)不超过1.3。

  此外,根据中国通信咨询网发布的《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业务,属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范畴。IDC业务经营者若需租赁IT设施或通信线路以开展业务,需注意出租方是否已获取IDC牌照,以避免合规风险。

  二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牌照申请条件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B.“增值电信业务”一类。其申请条件和流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可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https://tsm.miit.gov.cn:9099/pages/HomeDocDetail.aspx?id=70)与《IDC、ISP、CDN业务评测和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https://tsm.miit.gov.cn:9099/pages/HomeDocDetail.aspx?id=62)进行。


省内许可

跨地区许可

法律依据

审查批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办理方式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细化规定

1.“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①注册资本应符合有关规定。

②需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专岗制度,配备与本企业接入网站数量相匹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每接入1万个网站至少配备2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配备专职投诉处理人员,设置用户投诉处理公开服务热线。

2.“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①IDC机房要满足《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的相关规定;所使用的交换和路由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②IDC机房包括UPS、发电设备、冷却系统、机柜等设备。IDC机房和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或者租用合同、机房设计文档、监理报告、机房施工文档等。

③申请IDC业务的企业,应建设独立并具有以下功能的IDC企业资源和业务管理系统:

--建设企业端互联网网站备案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变更所接入网站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并实现与部、省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连接。

--建设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记录接入资源的分配、使用、出租、转让等信息,对接入资源异常使用实行日常发现、分析和处置,并实现与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的连接。

--提供虚拟主机(存储空间出租等)的IDC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在本企业进行主机托管并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并报电信主管部门。

④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IDC企业,应按照《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并严格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规范域名注册服务行为。

⑤申请经营IDC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安全管理要求,并建设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要求,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制订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接受主管部门对各项网络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违法网站和违法信息的巡查与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按照《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等标准要求,建设IDC信息安全技术管理手段,具备基础数据管理、访问日志管理、违法违规网站及违法信息发现处置等技术能力。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6.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技术测评

IDC业务申请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  后才可进入许可证申请阶段。

需通过的评测项目有:

①       ICP备案系统

②       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③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根据是否包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而有所不同)

④       机房运行安全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  《IDC/ISP/CDN 业务评测和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https://tsm.miit.gov.cn:9099/pages/HomeDocDetail.aspx?id=62

《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典型增值业务调整说明》

(https://tsm.miit.gov.cn:9099/pages/HomeDocDetail.aspx?id=61)

工程技术规范

具体要求请参见《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GB51195-2016)

其中,《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第1.0.4、4.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4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IDC工程中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必须经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

4.2.2 施工开始以前必须对机房的安全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消防器材,机房基础设施中的消防系统工程应施工完毕,并应具备保持性能良好,满足IT设备系统安装、调测施工要求的使用条件。

2 楼板预留孔洞应配置非燃料材料的安全盖板,已用的电缆走线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3 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机房内不同电压的电源设备、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标志。

申请审查期限

自审查批准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有效期

5年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外资准入与未来趋势

  (一)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外资准入

  IDC牌照获取的外资限制较为严格。《外国投资者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规定电信公司的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业务,而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属于WTO承诺减让表中的业务类型,因此原则上未对外资开放。根据中国通信咨询网《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目前允许符合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条件且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港澳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合资企业获取IDC牌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牌照需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的《外商投资经营性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末,仅有12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获批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且前述企业的外方直接股东均为注册地为香港的实体。[4]

  此外,根据商务部《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的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适用内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换言之,该类企业可根据内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管理规定申请IDC牌照。

  (二)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外资准入的未来趋势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监管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外资准入限制存在逐步放宽的态势。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张建华处长在2017年7月的媒体报道中指出:“我们欢迎各外资的云服务巨头与国内的持证企业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技术合作的方式参与我国的云服务市场。”[5]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具备“数字”与“地产”的双重属性,但在实践中一般不将其视为房地产业而多认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而建造或租赁互联网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并不属于房地产投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可投资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的物理基础设施,且其不受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相关限制。在此背景下,通过VIE架构来达到投资中国境内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目的是实务界通常的架构设计思路。具体而言,外商投资者可在境外设立两个离岸公司,再由这两家离岸公司在境内分别成立两家外商独资公司。一家外商独资公司收购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互联网数据中心物理基础设施(资产WFOE),另一家则专门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运营WFOE)并与拥有IDC牌照的内资公司签署一系列VIE控制协议,以实现对目标内资公司的协议控制。

  2020年4月2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0-2025)》(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正式发布。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办事处正式揭牌、组建运行。《专项规划》明确指出推进互联网数据中心等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其中提到“开展离岸互联网数据中心试点研究,吸引更多国际企业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这体现了对外资限制的放宽趋势。鉴于这一趋势,外商投资者可在VIE控制协议中约定股权期权购买条款,明确当未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政策对外资限制发生改变时,外商投资者可根据协议约定成为目标内资公司的显名股东。

  四 结语

  《专项规划》要求在智慧政务、智慧建管、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社区、智能制造、现代服务、公众通信等领域部署高质量的云计算数据中心,提供海量数据存储、高性能智能计算与高并发处理服务,这显示了我国未来互联网数据中心具有广阔市场需求的发展态势。目前外商投资中国境内互联网中心业务存在着一定壁垒,但这些限制正在逐步放开。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充满着机遇和挑战,我们在对未来趋势抱有乐观的同时,亦建议外商投资者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谨慎设计交易结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参与我国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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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丹君律师 张振君律师助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大数据法律研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丹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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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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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商联讯LexisNexis网络安全合规专家、首席数据官联盟专家组成员及法律顾问、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法律专家。

  专注于互联网、数据信息合规领域,就网络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合规事项为客户提供咨询及全流程合规整改服务。精耕于网络安全合规领域.

  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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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为众多跨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并购以及日常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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