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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杉矶时间,2020年3月31日,已故NBA传奇球星科比的Instagram账号更新了内容,
发布了科比生前创作的一部体育魔幻小说《Season One》(第一季)。
(有媒体报道该作品作者为Wesley King,由Kobe Bryant's Granity Studios出版发行,本文未核实,暂不讨论)。
科比的Instagram账号写到:
“欢迎回到Dren(小说中地名),希望大家都已经准备好去迎接西底美洲獾的又一个魔幻篮球赛季!《Wizenard系列》第一季现已推出。”
同时,科比的妻子瓦妮莎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了同样的内容,媒体解读,瓦妮莎在完成科比生前的遗愿。
这则新闻引发了笔者一个继承法律问题的思考:
社交账号等网络账号如何继承?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社交方式从有限的线下交流扩张到无限的网络空间,微博、微信、QQ、知乎、抖音、快手、豆瓣、小红书等社交功能软件每时每刻记录着人们日常生活、交流的点点滴滴,已融入人们日常生活之中,账号注册者一旦去世,社交账号等网络账号如何继承?
我们先来看看一则国外的判例:2018年7月12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Facebook帐号继承案作出判决:社交帐号及内容数据应同书信、日记一样,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案件起因是2012年15岁女孩死亡,其母亲希望进入女儿的Facebook账号,以弄清她是否是自杀,但网路服务商Facebook以隐私理由拒绝这位母亲访问女孩的账户,女孩母亲以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登陆账户获取信息)。
我国社交账号继承状况呢?根据2019年7月26日人民日报微博账号《网络账号能不能继承?看完这九张图就清楚了》一文内容显示:
①微信: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等方式使用帐号;
②QQ:对QQ号码的使用授权,仅限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③微博:博主去世的,亲属可提供相关材料找回账号;
④支付宝:账号不能继承,财产权益可依法继承;
⑤抖音:注册账号仅限本人使用。
只有手机号和微博,如果原所有者死亡,提供证明资料可以移交给亲属或授权持有人。
截图自人民日报微博账号
笔者也查阅了用户在注册微信、支付宝账号时的相关服务协议(用户必须同意有关服务协议后方可注册账号)。
截止本文发文之时,相关服务协议都明确约定,账号本身不能继承。
实务中解决方案是,继承人大多可以通过继承账号关联手机号的方式取回社交账号,或者用户提前订立遗嘱并写明账号及密码以实现传承。
中华遗嘱库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的《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
立遗嘱已不再是老年人的专利,“90后”人群立遗嘱的人数三年内翻了2.5倍,遗嘱中“虚拟财产”的纳入和安排成为一个突出的特征: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是常见的财产类型。
图片来源:中华遗嘱库微信公众号
该则新闻一经发出即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络热议。
截图来源于微博
可以看出,在我国,包括社交账号、支付宝、游戏账号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得到人们重视,以上图中新京报微博账号投票情况来看,近万人认为最值得继承的虚拟财产是社交媒体账号。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肯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
“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首先,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其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民法所保护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权利人通过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交换性,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比如游戏中的装备可以交易和转让,第三,虽然数据和网络虚拟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无形的,但是他们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这种有形是相对于网络世界而言而非真实存在,毕竟数据的存储需要空间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活动的空间中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需要民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故依法可以被继承。
但是,网络账户不能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就好比,银行账号不等于银行存款。
相比于银行账户,网络账号不同之处在于,网络账号内保存着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资料,其中的照片、视频、文字作品等等承载着用户及其继承人的美好记忆,对继承人具有无法替代的精神价值;同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账号本身的经济价值属性也愈发增强。
2019年10月14日,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首次确认了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并基于立足原被告合伙关系的实质特征,对该虚拟财产予以了分割。(涉案公众号的年收入达300余万元,司法鉴定机构采用司法鉴定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了涉案公众号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假设,该案中的当事人万一发生不幸(笔者当然不希望发生),其继承人即便知晓账号密码并可继续运营公众号,但如果各继承人就财产收益分配问题、运营公众号理念无法达成一致,并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该如何处理?
笔者简单认为,既然基于合伙关系可以对微信公众号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那么,基于继承法律关系,也可以对微信公众号的财产权益进行继承分割,例如,可由某一继承人单独运营,其他继承人享有财产收益权。(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判决生效后,原始注册用户并未发生变更,故该案中不涉及账号本身的分割问题,也不涉及数据隐私权问题)
由于社会快速发展,法律对于新出现情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各种新型事物不断出现,网络账号的继承问题即是之一,其裁判规则也会在未来的审判实践中逐步确定下来。
【随笔思考】
账号网络用户对网络账号具有哪些权利?
虽然网络账户用户权利基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服务协议》而产生,不能推论基于《服务协议》产生的用户权利就一定是债权。例如《抵押合同》产生抵押权(物权)、《房屋买卖合同》产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一样,再比如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产生著作权,而微信公众号本身只是著作权的载体之一(同纸张一样)。
故应当根据网络注册平台的具体功能来区分。
以抖音账号为例,用户发布视频后,该账户内就涉及到著作权(著作权人身权、著作权财产权)等,如果账户内储存大量未发表的精心制作、耗资巨大的视频作品(类电作品),用户不幸去世,其继承人是否有权发表这些作品?
以视频app用户账号为例,用户充值后,区别于未充值用户,充值用户享有观看vip电影以及不观看跳窗广告等权利,如果某人缴纳20年会员费后去世,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该账户的以上充值权利?
因此,涉及网络账户用户权利是一个复杂法律关系,当网络账户内涉及到财产性权利时,其继承问题也就同样复杂。
用户死亡时,网络账户内的已有数据即成为继承标的物,这些数据经过转换可以为视频、图片、文字或软件作品等。
而基于网络服务平台《服务协议》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同时也是继承标的之一,以微信公众号为例,即包括推文的权利以及遵守公众号规则的义务等。
因此,继承人享有继承既有数据的权利,也享有继承《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权利。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服务协议中应当特意提示让用户选择是否可以继承,而不能简单排除继承权。特别是此类排除继承权条款可能涉及格式条款,存在约定条款无效的问题。
此外,网络账号内的确储存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也包含用户与他人的交互信息,账户发生继承时,如何保护用户个人隐私权以及涉及他人的隐私权,也是一个问题。
声明:本文图片、链接均系为介绍、评论某一问题而引用。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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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注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
曾专职于国内顶尖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团队,在遗嘱、保险、婚姻继承、民商事纠纷等领域享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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