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拐点仍未到来,企业的日子,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日子却渐渐的更加不好过起来,这几日看财经新闻,看到了一则数据,颇为触动:
从北大、清华调研的995家中小企业数据来看,超过85%的企业现金流仅能维持企业3个月生存,超过三分之一的中小企业只能维持一个月
企业没有现金流,生存发生危机,发生危机,当然就要解决危机。
从调查来看,企业应对措施中排名第一的是减员降薪,排名最后的是员工集资。
解决危机无可厚非,笔者看到这份调查和数据也对企业深表同情,但同时需要提醒企业及企业主,在解决危机的同时,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又引发了新的危机,甚至触发犯罪。
危机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真实案例:
武汉市江岸区嘉琪服饰厂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办事处二七工业园A区,被告人晏振汉系该厂负责人。2018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晏振汉拖欠陈某1、罗某等65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78,795元。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晏振汉关闭通讯工具,逃匿至湖北省随州市其亲戚家,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发现晏振汉逃匿后,群体向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在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调查期间,被告人晏振汉逃避调查,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于2018年11月5日在武汉市江岸区嘉琪服饰厂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责令被告人晏振汉限期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78,795元,被告人晏振汉拒不支付。 2018年11月1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将被告人晏振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14日对晏振汉进行网络追逃。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晏振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振汉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晏振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责令被告人晏振汉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劳动报酬。(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102刑初766号 )
2、法律规定和入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湖北省的规定,对于该罪,(在湖北省)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拒不支付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贫困地区是五千以上),或者十名以上劳动者累计数额五万元以上的(贫困地区是三万元以上),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可以追究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了。
3、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调研的数据,结合笔者通过自身消息渠道得到的消息,在目前疫情时期,许多中小企业生存维艰,会通过裁员降薪等方式来减少支出,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但需要提示企业主的是,企业在裁员降薪的时候,一定要与劳动者做好协商,及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特别是当有劳动者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千万不要漠视不理,一定要及时回应和积极配合调查。对于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的,既要跟劳动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安抚好劳动者的情绪,也要和政府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积极留证和举证,避免被采取刑事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危机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真实案例:
2005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保良以其经营的湖北钢华特种钢材锻造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扩大生产急需资金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先后向欧某1、占某1、张某1、简某、张某2、杨某、杜某1、王某1、刘某等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28万元,被告人吴保良以货物冲抵或直接支付钱款的方式支付本息共计人民币494.57万元。本案中被告单位湖北钢华特种钢材锻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吴保良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在外大量融资并许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其吸收资金后支付利息的行为具有利诱性;其中王某1、张某2、杜某1、刘某系经他人介绍认识吴保良得知吴保良处接纳资金支付利息,对此部分人群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具有宣传性及公众性;集资的另外一部分人群为吴保良多年前在冶钢认识的同事,分别是占某1、祈世家、欧某1、简某、杨某、张某1。虽然几人与吴保良原本是同事,但被告人吴保良称这些人是主动前来将钱提供给自己,从其供述分析,被告人吴保良可以收款付息的消息具有一定的宣传性。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钢华特种钢材锻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吴保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对以上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处被告单位湖北钢华特种钢材锻造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保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注:本案同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由于判决书内容庞杂,特做了一定摘编,完整版文书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2018)鄂0704刑初175号)
2、法律规定和入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具体罪数标准为(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同时符合上面的条件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吸收存款对象人数3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吸收存款对象人数在15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这四个条件当中,特别需要注意,也是最重要的条件当属3和4,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实践当中许多企业吸收资金是合法经营形式(如上面这个案例),非常容易满足条件1;至于条件2,即社会公开宣传,也较易满足,除了上述条件2列举的形式,根据司法实践(如上面案例),也包含了“口口宣传”,即有些是熟人之间推荐、口头宣传的吸收资金,也视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犯罪是双罚制,即一旦认定为单位犯罪,不仅将对单位处以罚金,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本律师建议,企业或者企业主如果因经营困难,若无相关合法吸收资金的资质,确需要借贷或吸收资金以度过难关的,牢记以下几点:
1、尽量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
2、不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当然,合法的货物产品、服务销售或者合法的投资入股除外),否则非常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尽量在有限的亲友之间或者单位内部进行。实践当中也有人通过向别人吸收资金后然后再进行资金出借,也被认定为不特定对象,或者有的企业为了吸收资金的目的,吸收某些人员为其内部员工然后向其吸收资金,这两种情形也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进而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企业及企业主注意;
3、一旦向企业或者个人借贷,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约定好还款方式和还款期,约定清楚借贷目的(最好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借贷,非必要尽量不要借),利息约定要符合国家标准(如今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为24%)。要及时按照借贷合同偿还借款。一旦不能及时偿还的,与出借人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约定延期偿还或者分期偿还,但切莫久拖不还或者置之不理;
4、如果是因企业生产经营而借贷或吸收资金的,尽量不要挪用归自己个人使用或者挥霍,也不要到期后因为经营困难拒不偿还或逃避偿还。一旦达到相应标准,有可能会因为前述行为的存在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属于重罪,定罪处罚更严重;
5、目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是严厉打击的,这一类犯罪也是许多企业和企业家非常容易触碰到的一个”危机点“,建议企业主在开展类似借贷或吸收资金的时候,及时咨询律师,避免留下隐患和风险,酿成日后之祸。
(来源: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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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企业法律事务。自从业以来,已办理案件数百件,其中多起成功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案例,诉讼经验丰富。所在律所成立了专门的刑事辩护部门,拥有强大的团队服务能力。办案之余,笔耕不辍,同时为各类媒体提供撰稿。现为湖北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员,武汉市武昌区服务民营企业律师团成员,武汉地区高端婚恋平台“六口茶”法律顾问。热心公益,为“调解网”公益法律服务平台志愿者律师,武汉市武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律师。
部分个人主办成功案例:
1、北京某金融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成功不起诉(省厅督办)
2、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3、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4、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5、在原告诉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公司代理人,在形势不利于我的情况下,说服法官,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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