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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本实务指引Q&A由隆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专题研究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北京市规范性文件及司法实践实务整理撰写,仅供北京区域客户企业参考使用。
特别说明:本实务指引Q&A并非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相关存在争议之问题,以国家及省地市最新颁布的规定、解释为准。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联络。
专题一 用人单位的疫情防治义务
Q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疫情防治的法定义务?
A:用人单位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主体,负有防止传染病扩散、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稳定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保护等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Q2、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用人单位当前就疫情防治具体应做哪些工作?
A:①除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简称四类必需行业)外,北京市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上班企业应当对职工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非必需行业企业应通过在家远程办公方式灵活工作;不具备在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应安排职工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工作。
②目前仍在湖北的人员暂不返京;详细了解和登记本单位仍在湖北省境内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计划返京时间、方式等;14天内有湖北旅行史或居住史的人员,各单位要督促相关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
Q3、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防治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多重法律责任。
①如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②如果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责任为“被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③如果单位人员或特定单位人员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Q4、用人单位如何行使对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的知情权?
A: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文件向劳动者宣讲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劳动者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返沪时间、方式等。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并且尽量事先获得劳动者的知情同意,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
Q5、公布疫情重点地区劳动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边界如何把握?
A:用人单位仅能严格依法向政府部门提供合法收集的信息,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关于传染病感染及防治的隐私权,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披露劳动者隐私信息等,综合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隐私权。
Q6、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对劳动者实行隔离措施?
A:单位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但不得强制实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亦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故此,我们建议在当前背景之下,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体年假、加班调体、或者协商,对确有居家隔离需要而劳动者拒绝自行隔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专题二 关于国务院统一延长假期及地方延期复工
Q7、国务院统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守?
A: 本次延长春节假期,用人单位必须予以遵守。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Q8、国务院统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应如何计发?
A:结合国务院通知的表述、现有法律规定及类似假期性质(2015年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人社部书面通知),可以推定1月31日和2月1日增加的假期性质可参照休息日(注:2月2日为周日,不计算在内),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如果职工1月31日和2月1日被安排上班的,应视为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
Q9、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守?
A:必须遵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参考Q3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因此,除四类必需行业以外的其他非必需行业在确保不造成人员汇集与集中的前提下,选择远程办公或灵活办公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通知》与部分省市规定不同,如广东省,并非强制要求企业停工停产。
Q10、属于四类必需行业,需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如何申请?
A:《通知》中并未提及企业复工的报备程序和负责机关等,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只要符合《通知》精神,确保不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即可自行灵活复工。有需要的企业可提前了解北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提前复工有无特殊规定,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Q11、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工资应如何计发?
A:对于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北京市的《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通知》精神,即使2月3日至9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2月3日至9日期间应在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在此期间正常提供劳动的,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采用的灵活用工的方式,确定工资发放标准,其中用人单位在2月8日、2月9日休息日安排工作的为加班,应对劳动者给与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Q12、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可否召集部分管理人员开会讨论与复工有关的准备事项?有什么法律后果?
A:如Q7、Q9所述,延长假期、延期复工企业必须遵守,为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疫情扩散,我们建议通过电话、网络方式进行复工前的准备工作。
专题三 与疫情相关的劳动关系处理
Q13、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可否安排年休假、调休,工资如何计发?
A: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可以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
同理,对于职工累积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春节法定假期之外统一安排职工调休,职工拒绝调休的,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即,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安排调休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只有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企业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Q14、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或在当地政府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隔离期结束仍需治疗的,如何计发工资?
A: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Q15、劳动者自主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A:劳动者自主要求观察隔离且有合理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尚有剩余的,可以与员工协商先调休后补班。协商不成的,可以做事假处理。
Q16、由于延长春节假期或推迟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如何处理?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A: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规定,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但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3天春节假期,北京市要求春节后企业灵活安排工作,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并要求仍在湖北的人员暂不返京,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期发放工资。
我们认为:尽管相关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而目前假期延长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用人单位对错过工资发放日并无过错,不可能苛求用人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的延后发放工资,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不应理解为拖欠工资。尽管如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以免发生争议。
Q1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A:我们认为,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的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Q18、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A:《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属于工伤。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从事其他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我们认为也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既非因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也非因出差到疫区而感染病毒的,不应视为工伤。
Q19、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A: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Q20、一般企业(非四类必需行业)出于业务需要是否可以安排人员值班(如保安、后勤消杀人员等)?
A:延长春节假期及延期复工的目的是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认为,保安员值班、后勤消杀人员进行消毒杀菌,不属于生产复工,且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不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但企业应为值班保安、后勤消杀人员提供口罩等防护措施。
Q21、对于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A:建议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办公或年休假等方式灵活解决,不应采取按照旷工认定。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未返京复工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Q22、如果在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限以后,用人单位要求复工后,劳动者出于自身考虑,拒绝返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A:我们认为,在抗击疫情的大局下,用人单位应当慎用人事管理处罚权,不能一概以旷工对待。建议在此情况下,与劳动者充分沟通,了解其拒绝复工的合理理由,同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Q23、复工后,用人单位因业务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出差,劳动者拒绝,应当如何处理?
A:我们认为,在抗击疫情的大局下,用人单位应当慎用人事管理处罚权,不能一概以拒不服从管理对待。建议在此情况下,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尽量调整、减少湖北省出差安排。
Q24、对于从疫情地区回岗上班的员工,应如何处理?
A: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到京前14日内离开疫情地区或者有过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
监督性医学观察14天期间企业可远程安排工作,并及时与社区共享通报信息。
Q25、企业可以退回派遣员工吗?
A: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Q26、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有哪些可选措施?
A: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或按停工停产发放工资。
Q27、疫情对用人单位招聘有哪些影响?
A: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用人单位不得对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曾身处疫区的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否则劳动者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主张就业平等权。
Q28、疫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影响?
A: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Q29、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劳动合同已到期员工如何处理?
A:在疫情防控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对于由于不能及时到岗上班导致无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建议公司先通过邮寄、电子等方式询问员工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员工同意续签的,根据员工具体的到岗上班时间(是否超过1个月),可采取上班后立即倒签或寄送纸质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员工签署后回寄的方式续签劳动合同,避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对于由于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到岗上班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再根据员工具体的到岗上班时间(是否超过1个月)按照上述操作处理。
Q30、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怎么办?
A:根据《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开庭安排等事项的公告》,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审理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Q31、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A:根据《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开庭安排等事项的公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笔参与人:隆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专题研究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万迎军、牛琨、姜欣彤、肖丽君、韩旭
(来源:隆安律师事务所)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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