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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工作受伤的情形,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难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劳务关系中因工受伤如何处理?与工伤处理有何不同?笔者在下文一一解答。
1、争议解决方式——劳务关系按人身损害方式,无需经仲裁前置,且诉讼成本也差异较大。
一般来说,虽然是工作原因受伤,但因为不是劳动关系,没有工伤的定性,所以按普通侵权造成的人损方式处理。
因此,程序上如此处理:1.无需也无法作工伤认定;2.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不同的处理方式,不仅仅是程序的差异,如是工伤,则按劳动争议处理,仲裁不收取费用,即便到了法院审理,也是仅仅象征性的收费,而人身损害则诉讼费较高,伤者负担较重。
2、责任的原则——劳务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但与工伤相比,责任区分还是有较大的差别。
劳务关系中的雇员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的承担无需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处并没有规定雇主有过错为承担赔偿的前提条件。虽与工伤一样,均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不同之处,体现在如受害人存在过错时,雇主/用人单位责任是否可以减轻甚至免除的不同。
(一)劳务关系中,如雇员存在过错的,则雇主可作减轻甚至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但劳动关系中,即便员工存在过错,但只要认定属于工伤,则用人单位就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工作中受伤,或应视同工伤的情形下,只有”(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能认定工伤,也即用人单位无需担责。
3、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劳务关系按人损标准,与工伤鉴定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工伤伤残等级评定要比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更加有利于伤者。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套定残标准,一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本文简称《工伤致残等级》),另一种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人损致残分级》)。一般而言,除了工伤以外的人损赔付,适用的都是人损标准。
在《人损致残分级》施行前,参照适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交伤残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人损致残分级》实施后,取消了《道交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具体规则适用上来看,工伤适用的是《工伤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人损适用的是《人损致残分级》。由于《人损致残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交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人损致残分级》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一般而言,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更加有利于伤者。
4、劳务关系区别适用是否城镇户籍的标准,而工伤则不区分(现在也基本是都不再分)。
劳务关系的人身损害,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身份,两者赔付悬殊。而工伤的赔付则与户籍无关联。
对于农村户口而言,按工伤模式处理,无疑更有利于伤者。但现时已趋向于不再分。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今年内启动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比如在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5、劳务关系中,雇员需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处理,则按普通民事争议的方式分配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而工伤则员工无需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
6、较工伤有利之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雇员发生人身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工伤中除了职业病和生产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以外,一般是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来源:微信公号“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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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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