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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想在春节前跳槽到另一家薪水更高的公司,但上年度的年终奖还未到手,如果等到春节后拿了年终奖再走的话,又怕新公司招了其他人,失去机会。
原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额外奖励,由公司根据当年的经营状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决定发放。考核周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
制度简洁明了,小明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一、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吗?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含6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5部分,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明确,生产奖又包含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综上,年终奖是属于奖金,是超额劳动报酬,是工资一部分。
二、年终奖发放遵循“约定优先”。
这里的约定,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二是劳动合同。这两者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案例中,原公司规定了明确的考核周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一考核期小明是在岗的,暂且推定小明是考核合格的,但小明却想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根据制度规定,这一情形是不予不放的。
但,该公司的这一项规章制度存在着合理性缺陷,既然年终奖属于考核周期内的超额劳动报酬,是工资的一部分,小明在考核周期内提供了劳动且考核合格,那么就应当获得年终奖。
原公司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不享有年终奖的规定,系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综上,小明有权获得上年度年终奖。
律师建议:
鉴于春节前后,离职情况较多,该公司可以将考核周期变更为上年度4月1日至下年度3月31日,并规定在考核周期内离职的,不进行考核,不发放年终奖。
如此规定的话,小明未经考核,就拿不到年终奖了。
三、未约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处理。
倘若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均未对年终奖作出规定,那么,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进行处理。
简言之,只要该员工工作满一年,就应当与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年终奖。
但,不满一年中途离职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年终奖。
四、三期女工休假的是否享受年终奖?
只强调一条,法律对三期女工有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休假的,工资待遇不得减低。
不论公司的规则制度如何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一律无效。
因此,三期女工不因为休假而影响年终奖。
小结
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一视同仁一概没有也是合法的,但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有合理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时,也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进行处理。
来源 | 微信公众号“企业家的法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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