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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交易税费概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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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随着总理万众创业的口号,不少公司如雨后春笋一样设立。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庞大的股权交易市场。无论是创业者,还是企业的财务、高管,对股权交易中的税务问题了解的都不深,甚至会经常遇到税坑!笔者就经常会遇到客户或律师同行咨询股权交易中的税费问题。自即日起,笔者开始系统地梳理股权交易的全部财税问题,并形成系列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读者应当搞清楚文章中提到的“公司”,可能是目标公司,也可能是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公司,为了防止大家混淆概念,本文中的目标公司使用“公司”一词;股东如果是法人,则统一使用“企业”一词,称为股东企业或企业股东,以作出区分。“企业”一词,如无特别注明,应当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主体。

  本文所指的股权,如无特别注明,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份、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股票。

  囿于本文篇幅限制,本文仅探讨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的股权交易税收问题,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权或份额转让问题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对于股东持股主体,仅探讨企业股东与自然人股东持股分析,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持股情况本文不详细展开。

结论摘要

  股权转让共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详见《股权转让纳税情况表》:

1226L1律师刘世君内容图1股权转让交易税费概览(上).png

正 文


一、目标公司的类型


  所谓的目标公司,是指股东持有的拟转让股权对应的公司。比如,股权A公司拟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此时B公司就是目标公司。A公司为股东企业。

  本文中,笔者论述的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上市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

  其中,上市公司是指,沪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新三板上市公司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

  小贴士

  在民法领域

  公司法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对其股权的描述各有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称为“认缴出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权,称为“股份”;对于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的股权,称为“股票”。

  基于公司法对上述各类型公司股权的不同定义,税法上也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所缴纳的税种、税率迥异。总体而言,股权转让交易共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介绍


  (一)增值税

  1.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1)征收情况

  上文提到,公司法针对各类型公司的股权,作出了不同的定义。在税法上,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流通性强,符合“金融商品”的特征,故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规定,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股票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

  股票出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不征税情况

  相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权因流动性差,缺乏专门的流通交易场所,税法上不属于“金融商品”。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是否征税存在争议

  在征税范围上,争议最大的是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转让!

  财税〔2016〕36号文提到的“金融商品”中的“有价证券”,应指狭义上的证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但因“新三板”从法律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且相关文件未将“新三板”以排除列举的方式排除在金融商品之外,进而引发部分税务机关将“新三板”股权转让行为界定为应缴纳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范围。

  另一方面,由于“新三板”股权交易的低流动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部分税务机关仍将“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视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对此类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可见,缺乏全国性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导致了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实践的不一致。

  小贴士

  注意

  目前,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目前政策没有明确!

  2.税率

  针对股票交易行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

  =一个纳税年度Σ[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

  =一个纳税年度Σ[(卖出价-买入价)×交易数量÷(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

详解

  销售额: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交易如果亏损处理:

  可留到下一纳税期抵扣,但最晚截止年底。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

  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股票交易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相比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减少一半!

  4.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从事股票交易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需要指出的是,该政策所指的个人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定义的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对于其他个人的定义,一般理解为自然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其他个人”的范畴,税法法条本身没有明确。但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内容的表述,“其他个人”就是指自然人。

注意

  故合伙企业(非证券投资基金)与个人独资企业交易股票,不享受免税待遇,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增值税法上属于单位范畴。但在所得税法上,属于个人所得税主体,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主体。增值税法概念中的单位与企业所得税法概念中的企业范围并不相同,两者不可混淆。

  (2)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交易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如果企业或合伙企业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话,那么根据现在的政策,其交易股票行为也是免征增值税。

  (3)深港通交易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三条规定: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总结

  对于深港通交易,任何主体进行股票交易都免增值税。

  (4)沪港通交易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免征增值税。

  问题是

  但对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政策上并没有明确。

  原先在营业税时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明确规定了上述交易免征营业税。

  但在营改增时,财税〔2016〕36号文仅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但并未规定单位投资者从事上述交易可以免征增值税。

  故仅从现行法律、政策层面而言,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单位一般理解为各类型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笔者认为

  当然,笔者认为,从国家鼓励沪港股票交易的立法目的而言,内地单位投资者从事上述交易也应当免征增值税。但基于税收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擅自免税!故单位投资者在进行沪港通交易时,务必要注意增值税问题!

总结

  综上,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相关规定:

  (1)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缴纳增值税;

  (2)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证券投资基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3)任何类型的股东进行深港通股票交易,均免征增值税;

  (4)内地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5)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免征增值税;

  (6)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7)任何类型的股东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交增值税;

  (8)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9)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目前,现行税法规定了部分税种根据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征收,依附于增值税。具体税种各省市均不一致。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现行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分为以下三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股票交易中,因股票出售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故股票出售方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率:

  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三档。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税率

  (4)税收减免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1)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在股票交易中,因股票出售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故股票出售方也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2)税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税率

  (4)税收减免政策:

  同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1)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在股票交易中,因股票出售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故股票出售方也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2)税率: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税率

  (4)税收减免政策:

  同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具体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

  不同类型的目标公司股权,其转让行为适用的印花税税率各有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税率为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买卖双方均需缴纳。具体细节内容如下:

  (1)关于交易金额

  交易金额一般就是合同所载金额,与是否包含增值税无关。即如果合同所载金额包含增值税,则印花税就以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不包含增值税,则印花税就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2)印花税缴纳份数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正本份数确定,最少两份,交易双方各一份。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正本不止两份,比还报送公司登记部门一份等情况,则每一份正本均需按合同金额。

特别提醒

  签约时,控制好合同正本的份数!尽量以副本的方式增加复制件。

  (3)纳税义务时间

  在股权转让交易前,事先购买印花税票,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通过贴花方式缴纳。或在订立合同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4)多贴花不得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24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低用。”

  故在计算印花税时,不要多计算贴花份数,否则税务机关不会退税,将白白造成损失!

  (5)没有标注价格的处理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标注交易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对于上市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由股票交易的卖方承担,买方无需缴纳印花税。

  3.对于沪港通、深港通交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

  内的投资者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印花税按香港法律规定执行。

  香港投资者购买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印花税按内地法律规定执行,即印花税税率为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由股票交易的卖方承担,买方无需缴纳印花税。

总结

  通过本篇我们了解了不同持股主体转让不同标的股权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与印花税,关于所得税问题,我们在下一篇中详细介绍。

  ·········未完待续

  来源 | 微信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世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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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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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税法、家事与私人财富规划传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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