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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多意外,权责明晰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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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同时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修订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一、案例背景

  (1)合同汇总问题多,责任不明是大忌

  盛世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二个自然人,其中徐盛南出资298万元,持有99.3%的股权,夏敏出资2万元,持有0.7%的股权。公司虽然不大,但却拥有国家安全局颁发的的安全评价甲级资质。

  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全部转让

  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盛世公司在内部管理、过程控制、安全评价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的要求,原股东欲转让公司股权。

  2007年8月24日,徐盛南、夏敏作为出让方,万腾作为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徐盛南、夏敏同意将持有的盛世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万腾及万腾所指定的人员,并由万腾对盛世公司进行改制,改制为中惠公司。其协议签订后,徐盛南将其持有的99.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万腾及万腾所指定的人,夏敏将其持有的0.7%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万腾。股权转让价格共为800万元,万腾先向徐盛南支付了195万元,向夏敏支付5万元,其余的600万元作为万腾向徐盛南的借款,并约定万腾应当于2007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万元,2008年6月30日前归还300万元。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三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步骤,约定在徐盛南支取股权转让款后5日内,徐盛南会同万腾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机关汇报盛世公司重组整合和中惠公司发展规划等相关情况,会同万腾办理税务、质监、安监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徐盛南、夏敏向万腾办理资产、印鉴交接等事项,盛世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了万腾。徐盛南负责盛世公司股权转让前的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2、明确三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三方当事人约定了徐盛南和万腾的违约责任。如徐盛南收到万腾的存款凭单后,未能按时办理或未能按时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股权变更登记,或徐盛南在收到万腾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后未能按时办理税务、质监、安监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未能按时办理资产交接,或未能按时向万腾移交对盛世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或未能履行盛世公司股权转让前的遗留问题处置的职责,徐盛南、夏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股权转让款总额的30%。

  3、支付约定股转款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07年9月3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盛世公司改制并更名为中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万腾,股东变更为万腾、张明亮(系万腾指定的人)。2007年10月12日,徐盛南与万腾联名签署盛世公司改制公告;随后徐盛南向万腾移交了人员档案资料等材料,同时徐盛南还向万腾移交盛世公司证照、印章、合同、授权书;2007年10月14日,徐盛南向万腾移交银行存款和现金;2007年11月19日,双方办理财务交接。

  然而在同年6月份的时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发布《关于安全评价机构2006年度考核整改落实情况的通告》指出:鉴于盛世公司被警告后,虽已采取了一些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在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过程中,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在专职评价人员中有兼职行为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责成该公司限期整改,否则将撤销其安全评价甲级资质。幸运的是,中惠公司2006年的甲级资质证书考核合格。

  (2)安全资质得延续  股权难以顺利转

  2007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需要向中惠公司换发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甲级,而当时万腾没有提交2006年年检合格印章的资质证书副本。2008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以原盛世公司2006年整改不合格为由重新换发了资质证书副本,万腾认为徐盛南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徐盛南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换证行为与自己有关。万腾还主张徐盛南没有协助办理原盛世公司安全评价人员由原盛世公司向中惠公司的变更手续,导致中惠公司无法召集安全评价人员到场参加2007年度考核。徐盛南认为自己已经移交了安全评价人员的档案,中惠公司未能参加2007年度考核与徐盛南无关。

  2007年12月4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收到《盛世公司关于恳请免于2007年度安全评价考核的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为:鉴于自2007年1月以来盛世公司一直在等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对整改效果进行确认,所以盛世公司一直未能正常开展安全评价业务。为此,特肯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对盛世公司2007年度的考核工作免于进行。

  万腾认为,徐盛南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业务,没有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的批准文件;隐瞒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责令限期整改的事实,未处理股权转让前遗留问题,导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换发了没有盖有2006年年度考核合格标记的资质证书。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徐盛南向李庆明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原盛世公司2006年度考核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判令徐盛南负责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甲级安全评价机构2006年度、2007年度资质考核的合格结果,并在中惠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加盖2006年度、2007年度年检合格标记,请求判令徐盛南支付违约金240万元。

  徐盛南认为,他已经在2007年12月3日办理完资质变更证书,上面盖有2006年度年检合格章,证明2006年整改合格,所以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万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双方争持不下,这场由责任划分不明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二、案例分析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汇总的多个问题均存在争议,对于安全评价资质办理有关的核心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此各执一词,万腾认为徐盛南没有恪守办理安全评价资质的变更工作,徐盛南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对于资质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全评价资质系中惠公司的资质,其变更问题是由中惠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徐盛南不负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盛世公司改制为中惠公司,因此改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制一部分,在安全评价资质方面徐盛南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附随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安全评价资质是双方股权转让的非常核心的问题,因为安全评价资质是目标公司的重要资产,也是万腾收购盛世公司股权的主要目的,因此,徐盛南负有保证盛世公司安全评价资质无瑕疵的义务,也负有将资质主体由盛世公司变更为中惠公司的义务。

  (1)资质延续谨慎对待,股权转让预知风险

  在本案中,徐盛南与万腾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资质变更问题有约定,按照约定徐盛南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对于该问题应无异议。一旦徐盛南按照万腾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应视为徐盛南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本案中,万腾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要求徐盛南协助而徐盛南没有协助,应视为徐盛南没有违约行为。

  本案的焦点是万腾称盛世公司在徐盛南经营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盛世公司的资质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年检合格,进而无法从事相关业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对于资质延续的问题,首先要确定徐盛南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从而误导万腾,其次要确定徐盛南是否负有保证资质延续而无瑕疵的义务。

  对于第一个问题,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表述:“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要求盛世公司在内部管理、过程控制、安全评价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先期整改,三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对于安全评价资质可能因整改未通过而影响改制后的中惠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万腾是知情的,徐盛南没有做虚假陈述。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且通过对合同的解读也无法得出徐盛南负有办理资质延续的义务,故万腾要求徐盛南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另,徐盛南在办理交接的时候已经将盖有年检合格章的资质证书交付给万腾,应视为资质合格证书没有问题,即使是徐盛南负有保证资质延续的义务,其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至于后来出现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换发资质证书的问题,系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即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因徐盛南管理公司时的违规行为采取上述措施,鉴于万腾对限期整改一事是知情的,应作为股权转让中正常的商业风险看待,不宜认定徐盛南违约。

  综上所述,徐盛南不负有保证资质延续的义务,也没有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权慎转让,协议注细节

  法院认为,万腾与徐盛南、夏敏于2007年8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时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万腾在本案中要求徐盛南支付24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要求盛世公司在内部管理、过程控制、安全评价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三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此可知,万腾对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要求盛世公司进行限期整改是知晓的。故万腾关于徐盛南对其隐瞒整改事项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万腾依据协议约定,已取得中惠公司的股权,负责中惠公司的经营;中惠公司已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于2007年12月3日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副本上盖有2006年年检合格的印章。虽然万腾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已将资质证书换发为没有2006年年检合格印章的版本,但万腾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徐盛南的原因导致,故万腾以此主张徐盛南没有按时为其办理安监变更登记的意见,缺乏依据。进而,万腾要求徐盛南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盛世公司向中惠公司变更的批准文件、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关于盛世公司2006年度考核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以及负责在中惠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加盖2006年度、2007年度年检合格标记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徐盛南、夏敏应当向万腾办理银行账户交接、印鉴交接等事项。徐盛南在交接正常手续之外,没有得到万腾的同意,私下保留一套盛世公司印鉴、一个盛世公司账户的行为显属于违约。故万腾要求徐盛南移交徐盛南私自控制的省市公司账户及印鉴,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安全评价人员资料交接表可知,徐盛南移交了大部分资料,尚缺少安全评价人员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工程师资质证书。万腾可以按约要求徐盛南补齐协议约定的资料,但万腾要求徐盛南负责召集在原盛世公司注册的安全评价人员与万腾办理交接,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盛南收到万腾的存款凭单后,未能按时办理或未能按时配合办理盛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股权变更登记,或徐盛南在收到万腾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后未能按时办理税务、质监、安监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未能按时办理资产交接,或未能按时向万腾移交对盛世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或未能履行盛世公司股权转让前的遗留问题处置的职责,徐盛南、夏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30%。但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徐盛南私下保留一套盛世公司印鉴、一个盛世公司账户的违约行为,并不在承担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的约定范围之内。

三、大律支招

  (1)控制权转让境况多 常见诸问题一览表

  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股权转让,一种是涉及公司控制权的股权转让。对于一般的股权转让来说,受让人受让股权,只是成为一名普通的股东,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往往是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股权的变更。而涉及公司控制权的股权转让则不然,受让方的目标不限于成为股东,而是成为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股东,旨在取得对目标公司人事、财务、经营事项、技术、客户资源、资质等方方面面控制;自然合同的履行也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股权的变更,还涉及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具体体现在:

  1、目标公司印章、证照、交易文件、财务资料、财产的移交。由于受让方目的是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全面控制,自然应当掌握公司的印章以代表公司行事、掌握公司的证照以便于对外开展业务、掌握公司的财务以便实施财务会计管理、掌握公司的交易条件以便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掌握公司的财产以便承担各种责任。因此,印章、证照、财务账簿、交易条件、财产,都是必须移交的。

  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目标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事项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为使潜在的交易伙伴和债权人知悉公司控制权转让的情况,从而防范原法定代表人继续以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行事,进而损害目标公司的利益,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及其他相关登记。

  3、目标公司资质的延续。由于在经济生活中某些资质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和成本,因此许多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往往因为看中了目标公司的“壳资源”才愿意收购。在这种情况下,符合合同目的的资质的延续就非常必要。

  4、目标公司人力资本的延续。目标公司的人才、人事制度、人才对公司的忠诚度、人才的搭配等因素整合在一起,可能成为股权受让方所看中的人力资本。在公司控制权的转让过程中,上述人力资本的有用性可能是股权价值的考虑因素,因此,在控制权转让中,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司人力资源的稳定性。

  5、目标公司客户资源的延续。客户资源是公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动力,稳定的客户资源能够确保公司稳定的收益。控制权转让中,出让方有可能带走公司的客户资源,从而使得受让方的收益预期落空。

  6、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目标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名称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于出让方来说往往意义重大。在控制权转让中,经常出现知识产权出资不到位、权利归属不清等情形,从而影响受让方接手目标公司后对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许多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并未充分认识到上述事项,或忽视了上述事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重要性,导致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2)目标公司轻资质 隐患纠纷缓推定

  本案中盛世公司资质的办理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延续,一是变更。延续主要是指盛世公司保证合同签订时许诺给万腾的内容,而不应因徐盛南经营期间的行为而导致资质被中止、撤销、注销。变更就是因盛世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中惠公司,故应当将相关资质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文件以及发放的许可文件上的名称做相应变更。

  对于资质文件中名称变更问题而言,应是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有之义,对于工商登记上公司名称已作变更的,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变更相关文件上公司名称,以同工商登记的公司名称保持一致,是其义务;如其拒绝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应视为行政不作为,受让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视为股权转让纠纷。

  对于公司资质的延续而言,公司资质的延续应否作为合同义务,应当平衡以下因素:

  1、合同条款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从其约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内容。

  2、合同目的

  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资质延续问题,则应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确定是否由转让方履行资质延续义务——如受让方收购股权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目标公司的资质,那么出让方一般就应保证在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仍然合法拥有相关资质。

  3、资质可能在股权转让款中的比重

  一般来讲,股权转让款往往由公司的各种资源的价值来确定,如股东资产、存货、货币财产、应收账款、资质、人力资本、客户资源、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资质的延续是否是出让方的义务时,如果在去除其他财产可能占有的份额之后,股权转让款还有相当余额,且目标公司的资质具有一定的价值,便可以认定股权转让款里有相当一部分是自资质延续的价值。既然受让方支付该部分款项,出让方便应当支付相应对价,亦即保证资质延续。

  4、推定

  如上述方法均不能确定资质延续的义务所在,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确定。从主体上来说,在股权转让前后,目标公司的主体依然存在,且目标公司资质的办理应由目标公司出面办理,而不是以股东名义办理,因此,出让方不负有办理资质延续的义务。

四、必知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来源:《从败诉案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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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晓营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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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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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营 ,辽宁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女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创办人。王晓营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金融证券领域的律师实务,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权投资、破产清算、公司诉讼、合同纠纷、投融资诉讼等民商事诉讼及私募股权投资(PE)、新三板等非诉讼法律业务。从业十几年来先后担任几十家企业法律顾问,成功办结了上百起关于公司设立、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股权纠纷、公司诉讼等方面的案件,多次接受北京电视台、朝阳区电视台、法制晚报等各大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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