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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计为准”如何审计
施工方角度如何应对“行政审计为准”的工程结算条款
施工企业面对合同中工程款结算“以行政审计为准”或”以上级审计部门审计为准“的约定束手无策,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感觉。本文带大家从行政审计的立法原则、实践现状、如何应对等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一点点帮助。此为第一篇。
工程款结算中的行政审计
1 行政审计的概念
行政审计又称行政事业审计是审计主体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审查,以监督、评价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的独立经济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宣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审计的对象或客体,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2 审计的基本特征
1、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包括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工作独立、经济独立。《宪法》《审计法》都有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权威性。权威性是指审计机构的宪法中所明确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是保证有效先例审计权力的必要条件。《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公正性。公正性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取信于被审计人以及审计委托人的重要前提。《审计法》第6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3 工程款结算中的行政审计
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会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或施工合同中约定“审计为准”、“行政审计为准”、“上级审计部门审计为准”。这样通过招标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原本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审计,直接作用到了施工方身上。发承包人的双方的工程款结算,经合同约定同意了行政审计部门的参与,并且约定以其审计结果为准,施工方在工程结算中会非常被动。
此处需要特别指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在建筑业和广大媒体都做了错误解读,特别是媒体标题党以“审计不再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等题目博人眼球。复函中“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超越地方立法权限。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条款,不存在与法律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实际上,复函并没有否定招标文件写明或合同约定行政审计对工程款结算的效力。
4 工程结算中行政审计乱象
1、久审不决、审计期限长
工程款结算的期限关系到施工方何时能全部拿到工程款,对施工方极为重要,但是实践中,行政审计常出现久审不决或者审计根本没有启动。
团队代理的一运动场项目,2016年完工,2019年初刚刚启动审计。施工方一直要求结算工程款,但甲方迟迟没有提交材料给审计部门,致使工程款至今无法结算。另一个博物馆项目2014年交付使用并开馆,截止2017起诉审计结果仍未作出。
2、审计依据不一
审计过程中,施工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计,但审计人员说要按照签证审计;等施工方要求按照签证审计时,审计人员又有可能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审计;就算按照市场价审计,在材料取费上,也会出现对材料不同取费高低的争议。审计的依据不统一,或者是审计的依据发包方、施工方都无从知道,或者是审计人员也不清楚审计的依据,仅是为了审减目标而审。
3、施工方对审计结果无救济途径
审计结果公布后,施工方并不是行政审计的对象,但却是行政审计结果的直接承受人。施工方对审计结果不认同的,除了对违法乱纪的情况进行举报外,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更别说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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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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