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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概要:和老公要离婚,现已商量好,并且男方同意离婚;孩子归我,男方不付抚养费;婚后,双方曾各出一半首付按揭买了一套房子,现折合市场价及双方一起还贷的部分,我要补偿给男方30万。现在担心男方反悔,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以下是在对话过程中,根据女方的一次又一次询问给予的解答。
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何时生效?
1.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没有依此协议办理离婚证,该离婚协议不生效;
2. 只有依据该离婚协议,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证,该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对离婚的双方也是在这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协议有必要公证吗?
1. 可以公证,但据行业内人士介绍,多数公证处不愿意做此类业务,主要是由于事多、钱少、烦琐。
2. 再者,即便是已经公证了的离婚协议,如果未依据该协议办理离婚证,协议本身依然不生效。
3 . 既然已经依据该协议办理离婚证,并且在民政部门备案了,那么还有再公证的必要吗?如果公证,公证的意义何在?它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啊!
4.实践中,如果有人真的公证离婚协议,更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相对而言公证过的离婚,其证明效力更强,更易形成内心的确认和强制,增加了仪式感。
三、签了离婚协议之后,如何保障男方按协议履行?
1. 没有人能保障男方主动履行该协议,就像没有人能保障别人借了你的钱就一定会还。
2. 签订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一旦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四、如果男方不会主动履行,那么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出具一份离婚调解书是不是更好呢?
1. 从执行的角度考虑,由法院出具一份离婚调解书确实会好很多,有了法院的调解书就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男方不按照调解书中载明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与此同时,女方也要考虑到因此付出的代价:(1)更多的精力付出,如果自己去起诉,需要了解更多《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写起诉状,去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可能要跑好几趟),毫无底气的去开庭,面对对方专业律师的责难;(2)更多的金钱支出,如果委托律师的话,律师费可是一笔不小的支出;(3)更多的道德谴责,旁人会说“咋还闹到法院了呢?”,老公会说“你居然告我”!即使你有一颗强大的内心,也会被这些莫须有的说辞弄的莫名其妙,这也是我们国人厌讼,司法机构喜欢息讼的原因所在。
五、依据离婚协议,能够办理购房合同的除名吗?
既然婚姻关系中的主体已经协商确定,以后房子办了房产证和另一方无关,那么可以直接去办理除名吗?
其实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不能除名,但是,实际办理过程中存在很多障碍,因为
1. 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意味着在法律层面这套房子的权属还不确定,权利人仅是合同权利的主体,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2. 如果办理除名涉及抵押权的设置,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不会同意将产权人变更为一人,一来因为麻烦,二来抵押权会因此少了一份保障(本来是两人还款的变更为一人还款,谁会干呢)。
综合考虑,如何确保女方利益最大化呢?
1. 建议离婚协议由律师拟写,可以描述清楚,约定清晰,同时增加违约责任,加大违约成本。
2. 签订离婚协议,并依据该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证,使离婚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 如果男方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成就时,不配合办理更名手续,可以依据该离婚协议提起诉讼。
附: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云南婚姻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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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三级心理咨询师,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专注办理婚姻家庭类案件,能够深入体会并了解纠纷中当事人的痛苦和焦虑,在诉讼中采用灵活策略和方式,将纠纷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到最低,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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