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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极大!教师无资格证,与学校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免费 蔡飞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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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教师节,先祝辛勤耕耘的所有老师节日快乐,你们辛苦了!本文不持立场,只说法律观点。

  实践中,一些学校聘请的教师可能未取得相应的资格,如无相应资格而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权利义务区别极大。比如无劳动关系项下的一系列权利,如无五险一金的权利、最低工资保障权利、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权利、离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权利等等。那么,无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司法案例如何呢?本文将就此作相应的说明及举例。

  当然,此处员工入职的岗位是“专门”教学工作岗位,这是讨论的前提。

一、我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无劳动关系

  之所以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而在学校担任专门教师工作的教师与学校之间无劳动关系(其他如无资格证的医生以及其他需专业资格证的行业,也大致如此),大致理由如下:

  (一)担任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因无资格证,所以劳动合同无效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既然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则在未取得资格证而从事专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则明显违反了强制性的规定,此将致劳动合同无效。

  当然,法律上并未明确从事教师工作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将导致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似乎可以认为教师应取得资格证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但从更深一层的角度来看,如果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而从事专门的教学工作,则会影响教育质量,进而损害公众利益,从这来看,既然已上升到行为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则似乎认定合同无效是应有之义。

  当然,即便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未能建立,但如果教师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工作,工资仍然是需要支付的,此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论述,既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从事教学工作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则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产生二资工资的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一回事,但劳动关系却又是另一回事,两者并不能混同,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无效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认为无劳动关系的案例

  王某雯诉某大学附属中学某丰学校的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6754号案]中,法官就持该观点。

【判决认定】

  针对某附属中学提出的因王某雯不具备教师资格证故“劳动关系”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本案中,王某雯在原丰某小学任职教师岗位,但未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故其与原丰某小学基于从事聘用教师岗位而意于形成的劳动关系,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归于无效。进而,针对王某雯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案中,王某雯主张某附属中学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均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之列,故对王某雯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说明】

  这里要说明的是,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需取得资格证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是兼职的,则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只不是不是劳动合同罢了。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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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蔡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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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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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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