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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贷、冒名贷款、冒名抵押、以失实房产抵押...金融机构工作者这些情况下或不构成犯罪

免费 张王宏 时长/课时:7分钟/0.1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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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办理倒贷、以他人名义办理的贷款业务、以明知不存在的房产作抵押物办理贷款,等等,是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中较普遍情况。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进一步提升,不少审核人员、客户经理、分管贷款业务的副行长、业务员、审贷负责人员,因此被管理层谈话、问询。

  那么这些情形下,是否必然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倒贷业务,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赵三石系石家庄市栾城一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2007年10月,河北万联工贸公司以河北鑫兴安装工程公司和河北栾河化工公司作担保,从信用合作联社贷款800万元。到期后,万联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为避免逾期,信用社为万联公司办理了展期、倒贷手续,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偿还了原来的贷款。赵三石在2009年1月,与王大虎共同为万联公司办理了一笔金额为800万元的展期业务。2010-2014年,作为客户经理,与王大虎为河北万联工贸公司办理了三笔金额分别为600万元的倒贷业务。以上展期、倒贷业务,信用合作联社均未向河北万联公司实际发放贷款。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赵三石为河北万联工贸有限公司办理的倒贷业务,并没有向万联公司实际发放贷款,赵三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人冒签贷款担保合同,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2年5月24日,李新宁为所在公司向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900万元人民币,贷款以铁粉作为质押物,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由信用联社杨江平负责审核,在签定和审核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时,杨江平出差在外。故由客户部经理张新甲指派耿回南与李新宁,去青龙满族自治县弘源矿业公司去签合同。二人到弘源公司后,被告知法定代表人携带公章去市里办事,后二人返回抚宁。在抚宁北商业街处,李新宁接电话告知耿回南,弘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完事了,回来的路上,正好在抚宁。于是,双方在北商业街处,由弘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明,签订了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和质押物清单,加盖了公章。相关材料后来交给了杨江平,贷款经审核后发放。2013年4月该笔贷款不能归还利息,经调查,质押物灭失。信用合作联社遂找监管单位,质押监管单位否认给李新宁的公司担任监管单位。2013年8月19日,信用社起诉李新宁和监管单位,经笔迹鉴定,认定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和质物清单上监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均为假冒,贷款至今无法追回。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院认为,杨江平作为该笔贷款的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没有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对杨江平不起诉。

被人冒名贷款,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义县万明视光中心经营业主王万明,于2014年6月,以支付店面装修及相关费用为由向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申请个人抵押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此贷款于2016年,由王万明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元。贷款在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受理后,分别由信贷员唐海洋、王明明于2014年、2015年、2016年予以办理。唐海洋、王明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尽到认真调查、审查职责,在未见到抵押房屋共有人王万明的妻子刘李娟、未到场签署借款合同的情况下,而与借款人王万明及妻子“刘李娟”(实际为胡小玲),签署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致使贷款人民币119万元违法发放。

  检察院认为,王明明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决定对王明明不起诉。

抵押的房产失实,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009年9月,杭州萧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虎,与当地银行工作人员孟三勤等人事先共谋,在明知萧天公司用于贷款抵押的房产证,所对应厂房已拆除,且无合法建房手续重建的情况下,以房产证记载的房产和土地为抵押物,向银行担保贷款200万元。至2014年期间,萧天公司每年均以上述房产作抵押,在银行转贷,抵押贷款额度在后期变更为150万元。2014年12月份,王大虎仍然以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为萧天公司签发总金额550万元的商业汇票(其中400万元系与本案无关的担保贷款)进行承兑的形式,骗取银行的贷款。上述承兑汇票均被萧天公司使用,至2018年1月10日立案时,造成银行损失150万元。

  王大虎后来被检察院认定为,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王大虎有坦白情节、被害单位已得到赔偿,后决定对王大虎不起诉。

  上述案例,分别见石栾检公诉刑不诉[2018]42号、抚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义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8]296号不起诉决定书。

  笔者对2018年1月以来,一年半时间内,全国范围内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搜索。经研究发现,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无罪不起诉意见共有105份,包括倒贷、冒名贷款等,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当然,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有无自首、坦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而定,具体应结合证据,通过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作出最终判断。

——写于2019年7月17日

作者: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王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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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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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主攻金融、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等领域辩护,在多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中成绩卓著,有多起成功的无罪案例,擅长合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控告、撤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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