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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蒋惠琴向媒体记者通报了“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情况,2018年以来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全省法院主要禁毒工作举措,同时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我省首例因制造毒品被判处死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驾车冲撞抗拒抓捕的毒品犯罪案件,大宗贩卖、运输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毒的网络平台案件等,其中杨有昌、赵有增贩卖、运输毒品案和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入选了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全省法院“6·26国际禁毒日”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相继开展了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共有43家法院集中对82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163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省法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安排,妥善组织了辖区内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动。我相信,此次集中宣判活动,既展示了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果,也彰显了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还将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
“6·26国际禁毒日”期间,我省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也积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方式开展禁毒法制宣传,营造了浓厚的禁毒氛围。
二、2018年以来全省毒品犯罪主要态势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态势:
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回落。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712件,审结5587件,同比分别下降15.2%和0.4%,其中一审受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下降较为明显。据国家禁毒办通报,2018年,全国现有吸毒人数首次出现下降,而我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数量亦有所下降,表明经过近年来持续有力的打击整治,容留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活动呈现一定萎缩态势,禁毒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一主要毒品犯罪案件未呈现下降态势,还略有增长,表明当前毒品犯罪态势依然严峻,禁毒斗争不能有丝毫放松。
二是大宗毒品犯罪依然多发。近年来,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涉案毒品数量不断攀升。2018年,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中,五公斤以上毒品案件占比接近20%,涉案毒品数量十公斤、几十公斤以上的案件屡有出现,涉案毒品数量记录亦不断被刷新,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近三十公斤,表明我省大宗毒品犯罪态势依然十分严峻。
三是毒品类型不断增多。目前,我省涉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案件数量占比为90%,已远超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摇头丸”、“神仙水”、氯胺酮、甲卡西酮等混合毒品、新型毒品也不断出现,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案件增多。据统计,2018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类型多达十余种。近两年审结的案件中,还出现了一些化学式非常复杂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这类新型毒品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善于变化伪装,难于管控,造成直接和次生危害十分严重,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今天公布的杨有昌、赵有增贩卖、运输毒品案就是贩卖、运输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达到180余公斤,系有报道的国内涉案数量最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案件。
四是“互联网+物流”成为毒品犯罪重要手段。随着信息网络及物流产业的高速发展,毒品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应用信息网络和物流行业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特点。我省2018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的毒贩通过微信联系毒品上下家、收取和支付毒资,交易达成后,直接要求毒品上家向下家邮寄交付毒品,自始至终未直接接触毒品;有的毒贩将毒品伪装隐藏后,利用网约车运送、交付毒品;有的涉毒人员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吸毒人员在一起视频吸毒,加速了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传播扩散,成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滋生的温床。毒品犯罪向网络空间、物流行业延伸,隐蔽性更强,发现和打击治理难度加大。
五是抗拒抓捕、对抗侦查情形增多。毒品犯罪利润高、风险大,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为保障贩毒活动顺利开展,购置、配备枪支弹药,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甚至公然对抗公安机关抓捕。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当中,一起案件两名毒品犯罪人采取驾车冲撞方式抗拒抓捕,其中一名犯罪人被当场击毙,另一名归案的犯罪人被依法判处死刑,还有的案件中反映出毒品犯罪分子对抗性增强,给社会安全和缉毒工作带来极大风险和挑战。
三、2018年度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举措
为应对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态势,有效遏制毒情蔓延,2018年,全省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省法院对于毒品犯罪坚持一以贯之的从严惩处立场,特别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具有武装掩护和暴力抗拒抓捕情节的犯罪分子等予以重点打击,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依法坚决判处。同时,针对毒品需求旺盛,末端毒品犯罪多发情况,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零包贩卖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蔓延扩张。2018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五年以上重刑的比例约19.4%,远高于除涉黑犯罪外的其他犯罪平均水平,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4.6%,远低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且主要集中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轻罪,充分展现了江苏法院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立场。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省法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或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近两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较以往有增长,不少案件系农民为了牲畜养殖等药用目的而种植,考虑到这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法院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其犯罪动机、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初犯、偶犯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居多,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77.5%。
三是严格落实依法办案要求。全省法院在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的同时,坚持证据裁判,强化程序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尤其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证据质量上始终坚持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死刑政策,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2018年,省法院共发改一审毒品案件13件,体现了对毒品案件的严格把关。全省法院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三项规程”,推动侦查、起诉工作向审判标准看齐,2018年,有2件案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排除了非法证据,还有多起案件因取证瑕疵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了补查补正,对于未能补查补正的对相关证据不予采纳。此外,省法院还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
四是加强调研及业务指导。2018年,省法院积极开展毒品犯罪调研工作,起草完成最高法院交办的《关于毒品犯罪死刑等刑罚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规范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提取、审查与认定,提高案件证据质量,确保依法、公正、规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开展毒品犯罪案件专项评查活动,通过庭审评查、文书评查、卷宗评查等方式,重点对苏州、连云港地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质量进行了评查,形成评查工作报告,并对办案法院进行精准指导。省市两级法院坚持发改、瑕疵案件通报制度,对毒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向下级法院通报,促进全省法院毒品案件质量共同提升。
五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全省各级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涉毒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例如,泰州中院针对毒贩利用滴滴网约车运送、交付毒品的问题,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防范利用网约车运输毒品”的司法建议;镇江市润州区法院针对部分吸毒人员采取主动供述尚未被掌握的轻微罪行,通过短期服刑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问题,向镇江市公安局提出了关于防范吸毒人员“借刑避戒”的司法建议,均得到相关单位积极回应,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面对毒品问题加速蔓延趋势,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履行禁毒职责,充分运用刑罚武器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有效遏制了毒情快速蔓延态势。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最高法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各类毒品犯罪及其次生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附二:有关专业术语
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外观为纯白结晶体,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强烈。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冰毒的精神依赖性很强,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错觉,从而引发暴力行为。
K粉:即“氯胺酮”,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麻醉药。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通常在娱乐场所滥用。服用后遇快节奏音乐便会强烈扭动,会导致神经中毒反应、精神分裂症状,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易让人产生性冲动,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摇头丸:安非他明类衍生物,英文名缩写“ MDMA”,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具有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颜色、图案各异,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和精神依赖性,对大脑有严重的损害。成瘾者会出现头晕、乏力、体重减轻、失眠、恶心等症状,长期服用除导致产生精神分裂外,还导致死亡。
麻古:系泰语的音译,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通常为圆形片剂,有玫瑰红、橘红、苹果绿等色,上面印有“R”、“WY”、“66”、“888”等标记。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甲卡西酮:又称丧尸药,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具有兴奋迷幻效果,吸食饮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或死亡。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由于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难于管控、善于伪装,使得它成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对它定义是,未被联合国国际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拥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包括合成大麻素、兴奋剂(苯乙胺、卡西酮、哌嗪等)、致幻剂或分离性致幻剂(氯胺酮及苯环利定)、镇静剂、色胺、氨基茚及芬太尼类合成阿片等。
附三:集中宣判部分案件目录
南京中院:
(2018)苏01刑初49号 何应芝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1刑初83号 朱春霞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1刑初86号 朱斌红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1刑初121号 陈荣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1刑初137号 向战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9)苏01刑初24号 宋兵贩卖毒品罪
无锡中院:
(2018)苏02刑初68号 常贝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2刑初69号 王振忠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苏州中院:
(2019)苏05刑初3号 陈海均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9)苏05刑初7号 辛辰贩卖、运输毒品罪
连云港中院:
(2019)苏07刑初15号 陈广东贩卖毒品罪
(2019)苏07刑初16号 许清华运输毒品罪
附:
江苏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全民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六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江苏省首例因制造毒品被判处死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驾车冲撞抗拒抓捕的毒品犯罪案件,大宗贩卖、运输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平台案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贩卖毒品案件等。详情如下:
(一)
金东岭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江苏首例因制造毒品被判处死刑案件;通过网络和快递购买制毒物品,贩卖、运输毒品
简要案情:
2014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金东岭与妻子马珍林纠集被告人靳星辰、刘全共谋使用康泰克胶囊研制并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由金东岭夫妇出资、靳星辰研制、刘全销售,所得利润三方平分。5月中旬,四人先后来到金东岭在泰州市姜堰区的租住处,又购买了制毒设备、原料等,由靳星辰使用刘全提供的康泰克胶囊研制甲基苯丙胺未果。
同年5月下旬,刘全因故离开,被告人金东岭与靳星辰又共谋使用麻黄素研制甲基苯丙胺,所得利润均分。金东岭夫妇出资租房并购买了麻黄素等原材料,金东岭、靳星辰还向唐云、杨杰、方操超(均另案处理)学习了制毒方法,掌握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技术。同年6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向被告人涂钦昌、“诚信出素”等人购买麻黄素共计20余千克,由金东岭、靳星辰全部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依据其制造方法,每克麻黄素约可合成出0.5克甲基苯丙胺),再由金东岭、马珍林、靳星辰共同通过网络联系并以快递方式销售给冯树刚(另案处理)等人。
同年10月,靳星辰因故离开,被告人金东岭、马珍林继续通过网络销售甲基苯丙胺。同月下旬,金东岭、马珍林再次向涂钦昌购买了25千克麻黄素,并将其中约19千克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后因恐罪行败露将所得制毒溶液销毁。同年12月中旬,金东岭在河北省献县租住房屋,安排马珍林用快递寄送2千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至该租住处用于销售。
同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金东岭,在其献县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88.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39克。同日,公安人员抓获马珍林,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租住房内查获正在结晶的甲基苯丙胺混合液共计8891.3克(经实验室挥干甲基苯丙胺净重5118.7克)、甲基苯丙胺混合液2549.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31%至13.97%)、甲基苯丙胺358.27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粉末26.3492克、麻黄素5700余克及制毒设备和原料等。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靳星辰、刘全。
另查明,被告人涂钦昌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素75.44千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涂钦昌后从其驾驶的汽车及租住房内查获麻黄素35.44千克、甲基苯丙胺565.5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69.22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金东岭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靳星辰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珍林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涂钦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金东岭、靳星辰、马珍林、涂钦昌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金东岭的死刑,2019年6月21日,金东岭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评析:
冰毒属于化学合成毒品,相较海洛因等毒品更易于生产,目前更是位居各类毒品之首。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更加高额利润,把目光转向了制造毒品,导致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形势加剧。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并对外贩卖的毒品犯罪,被告人金东岭等人通过网络购买制毒原料后,在泰州市大肆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网络联系、快递邮寄方式销往外地,形成了制、运、贩一条龙的毒品犯罪模式,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毒品数量,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重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
(二)
成正林贩卖、运输毒品案
——驾车强行冲卡抗拒抓捕
简要案情:
被告人成正林伙同他人驾车从江苏省常州市出发,于2014年12月11日到达广东省惠州市,后成正林驾车至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当晚,成正林、卢沼华驾车运输毒品至陆丰市内湖高速收费站时被常州、陆丰两地公安民警拦截,成正林驾车冲卡。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后开枪,当场击毙卢沼华、击伤成正林。经搜查,在成正林驾驶的轿车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9911.65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成正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成正林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成正林的死刑。
案例评析:
毒品犯罪后果严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毒品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大大增加了缉毒工作风险。本案中两名贩毒人员购买了近30公斤冰毒用于贩卖,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陆丰市内湖收费站拦截后,被告人成正林驾车冲撞社会车辆及民警,造成多名民警受伤,抓捕民警在鸣枪示警后开枪,当场将成正林击伤,同车人员卢沼华击毙。成正林系累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判处死刑罚当其罪。
(三)
杨有昌、赵有增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新精神活性物质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系长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长期从事化学品出口贸易的工作者。2015年4月前后,被告人杨有昌租用江苏省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设备、场地,专业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期间杨有昌雇佣于江伟、张建仁、周德闵(均另案处理)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以下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国家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年1月,被告人赵有增与杨有昌在均明知5F-AMB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由杨有昌以每千克2200元左右的价格向赵有增贩卖150千克5F-AMB。2016年1月22日,杨有昌根据赵有增的要求,安排于江伟、张建仁驾驶轿车,将150千克5F-AMB从宜兴运送至赵有增下家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的租住处,事后赵有增向杨有昌汇去全部毒资。
2016年3月28日,李文超(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向被告人杨有昌提出购买1千克MMBC。杨有昌安排张建仁,将约1千克5F-AMB冒充MMBC邮寄给李文超指定的上海货运代理员柯希阳。柯希阳根据李文超的安排,将上述物品再次分装后,通过不同的寄递渠道向外邮寄。2016年3月29日,上述邮包中编号为LX939268821CN的邮包被海关截获,海关从该邮包中查获大量淡黄色粉末。经鉴定,该淡黄色粉末净重477.79克,检出5F-AMB成分。
2016年8月27日、9月14日,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杨有昌租用的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冷库内查获大量化工物质。经鉴定,其中部分化工物质检出5F-AMB成分,该部分物质净重共计33.9213千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有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有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二被告人的死缓刑。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毒品“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系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5年10月1日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简称NPS)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管制,修改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确定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对于人的身体、精神危害很大,且品类繁多、善于伪装、难于管控。本案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有昌贩卖、运输5F-AMB达184.39909千克、被告人赵有增贩卖5F-AMB达150千克,系有报道国内涉案数量最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根据涉案毒品的数量、种类及杨有昌、赵有增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四)
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平台
简要案情:
被告人梁力元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间,加入“名流汇”“CF中国”网络平台,在平台中以视频方式和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被告人梁力元主动联系网络技术员“OV”,重新架设“名流汇”视频网络平台,通过名流汇QQ群、名流汇QQ站务群对平台进行管理,交付网络维护费、服务器租赁费等,发展平台会员,对平台内的虚拟房间进行管理。经查,该平台在此期间以虚拟房间的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在一起视频吸毒,吸毒人员在房间内发布“666”等聚众吸毒暗语,居住在苏州的陆洲、梁菊(已判刑)等人通过该平台达成毒品买卖意向并在线下交易毒品。
被告人汪庆于2016年至案发,在组织吸毒活动的“名流汇”视频平台等非法网络中活动,并结识吸毒人员刘某某,后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接受刘某某的买毒请托,从平台结识的贩毒人员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由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直接邮寄给刘某某,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克,被告人汪庆获取差价900元。
被告人梁力元于2017年5月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越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11.28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力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汪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力元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极大便利了社会生活,但网络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被告人梁力元重新架设并管理维护视频网络平台,发展平台会员,以虚拟房间的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在一起视频吸毒,加速了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传播扩散,成为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温床,社会危害很大。梁力元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情形,同时,该网站会员人数众多,加入会员需要视频吸毒验证,陆洲、梁菊等八名会员均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五)
张卫东等人贩卖毒品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贩毒
简要案情:
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向高邮市公安局报告微信昵称为“天天拜佛”(系被告人骆力)的人有贩卖毒品嫌疑,高邮市公安局经审批后决定采取控制下交付。当月14日、15日,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骆力约定以人民币7000元(含毒资和路费)购买一套甲基苯丙胺(冰毒),交货地点在高邮市临泽宾馆。2017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卫东、骆力从盐城市坐车到高邮市临泽镇临泽宾馆,被告人骆力先到该宾馆301房间与李某某见面,看到毒资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张卫东,被告人张卫东来到301房间后将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某,拿到毒资7000元(系高邮市公安局事先准备)后下楼。高邮市公安局在宾馆楼下抓获被告人张卫东,从宾馆三楼抓获被告人骆力,从李某某处提取甲基苯丙胺23.66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骆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卫东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但是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本案张卫东系公安民警,知法犯法,法院根据张卫东系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情节,依法予以从严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
(六)
杨光非法持有毒品案
——取证瑕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光乘坐出租车由常熟市市区行至海虞北路常熟老街路段治安卡口时,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白色晶体2袋,后将被告人杨光传唤至常熟市公安局谢桥派出所,经称重其中一袋白色晶体净重33.6克,另一袋称重时侦查人员不慎将部分毒品洒落于留置室地面,经重新收集后称重净重为16.83克。经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光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光及其辩护人认为称重时侦查人员不慎将部分毒品洒落,对毒品造成了污染,毒品数量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不足5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持有毒品的数量为50.43克,即使有部分毒品洒落于留置室地面,但影响甚微,应认定为50克以上。为了弥补瑕疵,公诉机关补充了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执法仪录像及侦查实验等证据。情况说明证实留置室地面干燥、干净,执法仪录像反应了毒品掉落地面及重新提取的情况,侦查实验证明通过肉眼看0.43克杂质的体积。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查获的毒品提取时确实曾有脱离被告人视线及提取过程中部分毒品被洒落于地面的情况,部分毒品的确可能受到污染。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是否达到50克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影响重大,涉及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还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从坚持证据裁判出发,法院最终认定毒品数量不满50克,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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