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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发布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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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武装贩毒,枪击民警

他运输毒品多达148公斤

他们携带毒品遇检查,冲卡逃跑

他是职业毒犯、多次大宗贩卖

他将毒品伪装成茶叶藏汽车门夹层

……

  近日,云南高院发布了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件中的毒品犯罪分子挑战法律的底线,均获死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1.陈某勇贩卖毒品一案

职业毒犯、多次大宗贩卖,社会危害大

一、基本案情

  陈某勇,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初中文化,农民。

  2014年4月,陈某勇伙同雷某成等人到云南省景洪市购买120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将毒品藏匿在菠萝中运输到云南省文山市进行贩卖。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陈某勇联系毒品卖家并租用车辆,伙同同案犯雷某成、杨某江共同到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三次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0000粒,并将毒品运回文山市进行分销。陈某勇将部分毒品先后在昆明市、文山市和湖北省沙洋县进行贩卖。同年12月17日10时许,陈某勇伙同雷某成、杨某江驾驶车辆携带毒品前往富宁与毒品买家进行交易,途经国道G323线凉水井(地名)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车辆后备箱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4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80克。公安民警根据杨正勇同案犯杨某江的供述,在文山市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90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陈某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勇联系毒品卖家多次购买毒品,积极联系毒品买家,与同案犯将毒品多次进行分销,行为积极,社会危害大且罪责相对较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陈某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梁某玉、桂某军、刘某英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8200克

且系主犯

一、基本案情

  梁某玉,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农民。

  桂某军,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初中文化,农民。

  刘某英,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高中文化,农民。

  2014年7月,梁某玉邀约刘某英、桂某军等人从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运输毒品到广西省灵山县。同年8月5日,梁某玉组织、安排桂某军、刘某英等人驾驶车辆在勐海县打洛镇接取毒品,并指使刘某英和桂某军驾驶装有毒品车辆在后跟随,途中因道路塌方堵路,刘某英、桂某军等人将车上毒品卸下藏匿路边,并与梁某玉共同商定购买车辆对所藏匿毒品进行转运。同年8月6日23时许,桂某军、刘某英驾驶车辆取到所藏匿毒品前往勐海县途中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67包,共计148200克;随后抓获梁某玉等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梁某玉、桂某军、刘某英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820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玉邀约、组织、指挥他人运输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桂某军、刘某英积极参与,驾车接取、运输毒品,购买车辆后再次运输毒品,行为积极,亦系主犯。据此,依法对梁某玉、桂某军、刘某英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沙某某布运输毒品一案

累犯,运输毒品海洛因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布,男,彝族,1992年3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5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11月15日,沙某某布从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携带毒品前往昆明市。同日12时28分,沙某某布搭乘客车途经打洛边防检查站查缉点,沙某某布下车接受检查时逃跑,即被抓获,当场从沙某某布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6块,共计561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沙某某布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561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沙某某布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将毒品藏匿于随身携带的包中,接受检查时企图逃跑,行为积极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沙某某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赵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组织、安排购买、运输毒品的主犯

一、基本案情

  赵某,男,汉族,1992年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高中文化,农民。

  2014年1月,赵某联系毒贩购买毒品并确定运输毒品路线,然后邀约同案犯赵某某、赵某敏、王某明、陈某、张某城共同贩运毒品。在赵某的组织、安排下,同年3月31日,赵某敏乘飞机前往德宏州芒市交付部分购毒定金,4月初,王某明、赵某某从赵某处取到毒资人民币50余万元,伙同陈某、张某城前往德宏州芒市与赵某敏汇合,然后购买了两辆摩托车,共同前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边境一带向毒贩交付毒资购买到毒品;赵某敏、陈某驾驶摩托车在前探路,王某明、张某城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在后跟随,赵某某在保腾高速公路上等候伺机接应;4月3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梁河县平山乡茨通坪岔路口抓获赵某敏、王某明、张某城、陈某某,当场从张某城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8块,共计9786克。同年4月5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某酒店洗浴中心抓获赵某某,同年12月9日在昆明市火车站广场抓获赵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赵某提出犯意、联系毒品卖家,筹集毒资、邀约同案犯参与犯罪,并在其组织、安排下,同案犯交付毒品定金、购买车辆、交易毒品并分工运输毒品,赵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对赵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李某龙运输毒品一案

组织运输毒品、武装拒捕,社会危害大

一、基本案情

  李某龙,男,瑶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文盲,农民。

  2014年5月6日凌晨5时许,李某龙组织同案犯李某华、李某才等人运输毒品,并许诺运输毒品报酬。李某龙安排李某华、李某才等人在江城县牛洛河岔路口等待接应,其携带事先准备的枪支单独前往接取毒品后与李某华、李某才等人返回绿春县。同日19时许,李某龙又安排部分同案犯驾车在前探路,其亲自押运毒品,途经绿春县牛孔乡公路遇公安民警检查,公安民警从车上查获毒品吗啡20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3.92克和鸦片22.07克,并抓获李某龙及其同案犯。在抓捕过程中,李某龙持随身携带的意大利伯莱塔牌950B 6.35毫米手枪抗拒抓捕,并开枪击伤一名民警和一名协警。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李某龙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组织同案犯运输毒品吗啡、甲基苯丙胺片剂、鸦片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某龙组织、指使同案犯实施接应、运输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持枪抗拒抓捕造成两名干警负伤,武装掩护运输毒品,社会危害大。据此,依法对李某龙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李某伟运输毒品一案

累犯、毒品再犯

一、基本案情

  李某伟,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高中文化,农民。2000年6月19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

  2016年4月2日21时50分,李某伟驾驶车辆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一公路边接取毒品后,随即将毒品藏匿在车辆夹层内。当日21时50分,李某伟驾驶车辆前往云南省保山市,途经镇康县勐捧镇时被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驾驶车辆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2块,共计419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李某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某伟接取毒品后将毒品藏匿车辆夹层内进行运输,行为积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李某伟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陈某桥走私、运输毒品一案

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1900克

且系主犯

一、基本案情

  陈某桥,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农民。

  2014年12月底,陈某桥和同案犯段某松到缅甸老街接运毒品至湖南省祁阳县,段某松又邀约同案犯李某参与接运毒品。2015年1月2日,陈某桥到缅甸老街接取毒品后再转交给段某松、李某藏匿运输,并监控毒品运输。同年1月3日,公安民警在孟定县将段某松、李某抓获,并从驾驶的大货车驾驶室卧铺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大包,共计91900克;随后抓获陈某桥。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陈某桥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1900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桥到境外接取大宗毒品转交同案犯进行藏匿运输,并监控毒品运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归案后不如实供述罪行。据此,依法对陈某桥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赵某生走私、运输毒品一案

走私毒品入境源头性犯罪

一、基本案情

  赵某生,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初中文化,农民。

  2016年1月31日,赵某生驾驶其购买的车辆从缅甸老街运输毒品进入我国境内,将毒品运往四川省西昌市,次日凌晨1时许在一酒吧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车辆内查获藏匿毒品海洛因40块,共计20140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赵某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驾驶车辆携带毒品海洛因从境外进入我国境内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赵某生在其车辆内藏匿毒品,积极实施走私毒品入境行为,并将毒品运往内地,毒品海洛因数量大。据此,依法对赵某生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陈某军运输毒品一案

组织、安排运输毒品,行为积极

一、基本案情

  陈某军,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大专文化,教师。

  陈某军邀约周某纯、鲁某武运输毒品。2013年12月20日,陈某军伙同周某纯、鲁某武驾驶车辆从昭通市到云南省勐海县接取毒品,次日,陈某军安排周某纯、鲁某武携带毒品驾乘摩托车随后,亲自驾驶车辆前行探路,途经214国道景洪至勐海老公路时被执行公开查缉的勐海边防大队执勤人员进行检查,鲁某武、周某纯携带毒品驾乘摩托车企图冲卡逃跑,后三人均被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830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陈某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830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陈某军组织、安排他人接取、运输毒品,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对陈某军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王某权走私、运输毒品一案

组织走私大宗毒品源头性犯罪

一、基本案情

  王某权,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无业。

  2015年7月15日,王某权邀约谢某洪驾驶车辆从四川省成都市到云南省勐海县实施毒品犯罪。7月18日,王某权伙同谢某洪租乘摩托车非法出境至缅甸小勐拉获取25包毒品,王某权用准备好的印有“茗茶”字样的银色塑料袋和白色塑料薄膜包裹好毒品,再次租乘摩托车非法入境至勐海县打洛镇宾馆,将毒品藏匿在车辆车门夹层内。王某权伙同谢某洪驾驶藏匿毒品车辆前往景洪市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车辆右前门、右后门和左后门的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5包,共计1412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王某权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128克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王某权组织、安排他人共同走私毒品入境并藏匿运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对王某权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

云南高院首次发布禁毒白皮书

去年

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数7239件

达历史最高点!

判处犯罪分子8357人,

人数为历史最多!

两年间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八千余人

三年来判处五年以上的重刑率为69.61%

毒品犯罪态势居高不下!

  近三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政治指导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把禁毒工作作为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义举善举来做好”的重大政治嘱托,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

两年间八千余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年来,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为20.15%左右。2016年至2018年10月,我省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共计19177件,审结共计19103件(含旧存),其中2016年至2017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共计13236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8000余人。

  2017年收案同比增长7.92%,2018年截至9月收案同比增长8.79%。2017年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数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人数达到历史最高点,分别为7239件和8357人,毒品犯罪态势居高不下。

当前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

  1.毒品犯罪区域性集中,大宗案件频发。

  由于特殊地理的区位,我省是缅北毒品向境内渗透的主要通道,犯罪分子利用航空和陆路便利的交通条件,形成了以德宏、保山、大理、楚雄等地为主的“西线”和以西双版纳、普洱、玉溪为主的“南线”毒品犯罪高发区域,并在两线周围的临沧、红河、文山等地进行幅射,或通过省会所在地昆明向曲靖、昭通等地扩散。

  2.毒品犯罪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为主。

  近年来,我省缴获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数量居全国首位。据统计,2016年至2017年我省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约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85%;涉毒品海洛因生效案件占全部生效毒品案件的45%以上;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生效案件占全部生效毒品案件的40%以上。涉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不断出现。

  3.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通过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明显增加,毒品非法过境的手段方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科技化、智能化不断增多。信息网上勾连、交易网上支付、毒品物流发货,贩卖交易的便利性、隐蔽性和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发现和查控难度增大,毒品案件审判认证工作的难度也因此增大。

  4.毒品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互交织。

  毒品问题常与“黄、赌、盗、抢”等问题相互交织,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毒道路,或者实施盗抢犯罪获取吸毒资金。吸食合成毒品极易诱发自杀自残、暴力行凶等极端事件,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驾车冲撞行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三年来,运用刑罚惩罚功能,成功审理了诸多重特大案件,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对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为69.61%,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

  1.依法从严惩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

  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2.加大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

  客观分析大宗贩卖毒品犯罪的成因和规律,深入研究大宗贩卖毒品犯罪适用重刑的证据标准,从严把握适用重刑的数量标准,对于确定系毒枭、职业毒犯或毒品再犯等实施的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从整体上体现出依法从严惩处,坚决从重打击毒品犯罪利益链的源头性犯罪。

  3.严惩零包贩卖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

  我省毗邻毒源地的一些地区,不仅是毒品的过境地,也因为吸毒群体的需求量居高不下而成为毒品消费地。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增长迅速。全省法院通过分析研判,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打整与打零并重的打击方针,注重严惩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

  4.严厉惩处涉毒次生犯罪。

  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暴涉枪毒品犯罪、境外黑社会入境从事制贩毒活动及涉毒黑恶势力幕后“保护伞”,坚决铲除毒品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

  5.切实保障刑罚执行效果。

  严格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分子的缓刑适用,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以及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从严把握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限制。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一律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其实际执行刑期;对于刑法未禁止假释的前述毒品罪犯,严格掌握假释条件。

  注重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为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能力,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判罚,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积极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做好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追缴工作,并同时注重依法惩处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更加有力地从经济上惩处毒品犯罪。

  下一步,云南法院将大力提升毒品犯罪审判工作质效:

  1.坚持提升政治思想站位

  2.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坚持证据裁判规则

  4.坚持司法改革创新审判方式

  5.坚持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结束语

  我省作为国家面向西南开放战略中的前沿和窗口,积极主动融入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新时代下的禁毒工作已经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和意义,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以维护边境安全,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在云南省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中,迎接新的挑战,创造新的机遇,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审判参考。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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