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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无证的人驾驶撞死人,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免费 许小军 时长/课时:4分钟/0.0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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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昨天,湖南衡阳市某市民向笔者咨询:自己的弟弟去年在衡阳市某路段被一辆“丰田皇冠”轿车撞死。驾驶人(肇事者)属于无证驾驶,所驾驶的车辆也并非自己所有。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肇事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驾驶人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看守所,同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家属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除丧葬费之外);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多次协商,实质车辆的车主总是以这起交通肇事案自己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仅仅只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只同意承担赔偿款10万元,导致这起案件至今悬而未结。

  那么,对于车主出借车辆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造成交通事故,车主究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观点】

  第一种观点: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车主只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要对事故中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车主倘若明知对方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供给其驾驶,则主观上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车主对借车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解说】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按照市民咨询的案件所言,如果肇事者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却依然违法开车上路,而丰田皇冠车主明知肇事者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应当能够预见到其驾车上路可能会有危险,但是仍将车辆借给肇事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此,肇事者和车辆实际所有权人(车主)二人具有共同过失,并最终酿造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笔者认为车主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许小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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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许小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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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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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和蔼、视野开阔、思维敏捷、正气昂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务实的工作作风,擅长于民商事、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讼业务。他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真诚服务于社会大众。著有《如何看待交通辅警拍照抄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何甄别刑法中的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界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浅谈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意义》、《顾问律师如何帮助服务单位审查合同》、《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等法学论文。并在《中国经济网》、《人民法院报-中国法治》、《正义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民主与法制网》、《鲁中网》、《汉网》、《搜房网》等中央、省市级媒介发表民生普法类文章300余篇;其中多数文章已被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官方公众号转载,有“民生律师”之美誉。现担任《城固网》、衡阳市中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丰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皇爷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某协会组织等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还被选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入库律师、湖南涉军法律服务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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