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关注: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及典型案例

免费 点小读 时长/课时:55分钟/1.22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5,762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近日,山东省法院召开行政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山东法院保护民营经济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2018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7577件,审结24941件,同比分别上升20.1%和10%。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7571件,审结16373件,分别上升18.9%和8.6%;新收二审案件7822件,审结6884件,分别上升13.5%和8.1%;新收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2184件,审结1684件,分别上升68.3%和37.2%。案件涉及管理范围广泛,主要集中在公安、因征收产生的强制拆除、劳动和社会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违拆临六个领域,占一审收案数的55.1%。案件增幅较大的领域是环境资源保护,增长了103%,其次是集体土地征收、因征收产生的强制拆除、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公安领域。

  同时,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实施,新类型案件成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新增长点,2018年新收行政协议案件514件,同比增加157%;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5件,同比增加61.8%;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8件,同比增加14.3%;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31件,同比增加210%。

  去年全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262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7448件,出庭应诉率为59.5%,同比上升16.2个百分点。其中,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副职出庭的2547人,正职出庭的71人,四名厅级领导出庭。

  为进一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坚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将依法行政理念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加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建设,设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协调处理裁判难以解决、涉及面大的行政争议。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建设,严格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定职责,着力提升行政应诉水平。构建“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应用平台,打通信息壁垒,提高办案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附:

2018年山东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2018 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着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司法审查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数量持续上升

  2018 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7577 件,审结24941 件,同比分别上升20.1%和10%。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7571 件,审结16373 件,分别上升18.9%和8.6%;新收二审案件7822 件,审结6884 件,分别上升13.5%和8.1%;新收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2184 件,审结1684 件,分别上升68.3%和37.2%。

  另外,受理行政非诉案件24432 件,同比上升19.4%。审查24451 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21599 件,不准予执行789 件, 撤回申请等其他方式结案2063 件,准予执行率88.3%。

图一、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收案审级情况

附图一.jpg

  (二)行政案件涉及管理范围广泛,公安等领域案件量占比较大

  在司法统计的41 个行政管理范围中,2018 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涉及35 个管理范围,但案件主要集中在公安(2110 件)、因征收产生的强制拆除(1983 件)、劳动和社会保障(1803 件)、集体土地征收(1597 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101 件)和拆违拆临(1096 件)六个领域,占一审收案数的55.1%。案件增幅较大的领域是环境资源保护(103%)、集体土地征收(74.7%)、因征收产生的强制拆除(50%)、劳动和社会保障(20.8%)和公安(19.6%)五个。

图二、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管理领域分布情况图

附图二.jpg

  从态势上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传统领域案件占比较大,但增幅趋缓。征收拆迁领域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特别是集体土地征收、因征收产生的强制拆除分别上升74.7%和50%,表明城乡建设领域争议和矛盾较为集中,群众维护自身征收补偿权益的诉求明显增多。环保领域案件增幅放大,表明近年来环保执法的力度加大。

  (三)行政行为类型相对集中

  在司法统计的28 个行政行为类型中,2018 年受理的行政案件分属15 个行政行为类型。主要集中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2162件)、行政处罚(1933 件)、行政强制(1902 件)、行政登记(1763件)、行政复议(1447 件)、政府信息公开(1103 件)和行政赔偿(1010 件)七类,占一审收案数的64.4%。其中,要求履行法定职责首次超过行政处罚类型,位居第一。

图三、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类型分布情况图

附图三.jpg

  在传统的行政争议类型中,增幅较大的是行政强制(73.2%)、行政赔偿(63.4%)和行政补偿(32.2%)三类。这些案件增多与近年来我省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大量重点建设项目,如济南中央商务区、济青高铁等重点工程的实施推进有关。此外,征地拆迁活动也引发或衍生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一系列行政争议。

  另外,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实施,新类型案件开始成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新增长点。2018 年新收行政协议案件514 件,同比增加157%;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5 件,同比增加61.8%;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8 件,同比增加14.3%;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31 件,同比增加210%。

  (四)行政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

  由于受一审收案数量与经济发展程度、城乡建设情况以及人口密度等因素影响,案件分布地区差异仍然较大。2018 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济南(3737 件)、青岛(2066 件)、菏泽(1606 件)、临沂(1476 件)、济宁(1204 件)和潍坊(1102件)六市,共计11191 件,占新收案件的63.7%。一审收案数不足500 件的有东营(231 件)、滨州(375 件)、威海(403 件)和日照(432 件),共计1441 件,仅占新收案件的8.2%。

图四、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一审收案情况表

附图四.jpg

  (五)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败诉领域和主体相对集中

  2018 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2683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6.3%,同比上升3.2 个百分点。其中,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1222 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760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411 件,确认行政行为无效46 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13 件,单独判决承担赔偿责任231 件。

图五、2018年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判决方式

附图五.jpg

  从败诉行政机关来看,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仍是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2018 年,全省法院判决省政府败诉12 件,省级部门14 件,市级政府121 件,市级政府部门315 件,县级政府690 件,县级政府部门780 件,乡镇政府751 件。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合计败诉案件1531 件,占比57.1%。

图六、2018年败诉行政机关层级分布情况

附图六.jpg

  从败诉行政管理范围看,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违法建筑拆除(411 件)、因土地征收产生的强制拆除(375 件)、劳动与社会保障(236 件)、集体土地征收(234 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216 件)、公安行政(167 件)、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强制拆除(142 件)和工商管理(137 件),以上八类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72%。

图七、2018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管理领域分布图

附图七.jpg

  从败诉行为种类看,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强制(610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406 件)、行政登记(381 件)、行政征收(313 件)、政府信息公开(280 件)、行政处罚(251 件)和行政复议(150 件),以上七类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89%。

图八、2018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类型分布图

附图八.jpg

  从全省情况看,枣庄、东营、日照、聊城、菏泽五市行政机关败诉率超过20%,潍坊、济宁、德州、聊城同比下降。

表一、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附图九-1.jpg

附图九-2.jpg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所改进

  2018 年,全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2628 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7448 件,出庭应诉率为59.5%,同比上升16.2 个百分点。其中,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副职出庭的2547 人,正职出庭的71 人。淄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洪涛等四名厅级领导出庭应诉。

  从各市情况看,出庭应诉率超过60%的有德州、滨州、威海、淄博、东营、潍坊、济宁、菏泽、临沂、日照和聊城等11 个市,其中德州、滨州、威海、淄博超过90%,德州达到了97.3%;出庭应诉率不足50%的有青岛、济南、泰安、枣庄、烟台。

表二、各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表

附图十.jpg

  (七)当事人诉权行使有待规范

  近年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案件比率较高,司法审查发现,部分当事人诉权行使不当现象比较突出。2018 年,全省法院裁定驳回起诉5597 件,占一审结案数的34.2%。其中,不属于受案范围或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1131 件,超过起诉期限的584 件,不具有利害关系的584 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229 件,重复起诉等其他原因3937 件。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问题仍然存在,如贾某某等人,在济南、青岛、淄博等地反复提起行政诉讼四百余件,历经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起诉或者诉讼请求,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征地拆迁方面。2018 年,在征收拆迁领域中行政机关败诉967 件,占一审案件败诉数的36%。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占地。有的工程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以租代征”等问题,如某县政府未经批准征收土地,引发了张某某等六十五名原告提起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是征收决定未能区分土地性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在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有的征收决定既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也包括未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三是征收安置补偿不合理、不到位。有的随意降低补偿标准,同地段不同补偿标准;有的未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四是强制搬迁、拆除行为违法。有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被征收人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情况下,迳行或授意其他单位拆除房屋;有的行政机关采取拆除门窗等附属设施、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搬迁。

  2.政务诚信方面。当前,行政机关不能兑现承诺、不能依约履行等诚信缺失问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违约毁约。特别是在招商引资领域,有的“新官不理旧账”,单方变更、解除或者不履行招商引资时的行政协议,被判败诉。2018 年共有10件政府招商引资违约毁约案件被判承担责任。如某县政府对某公司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形成的事实土地整理开发协议不予承认,并拒绝支付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省法院二审判决该县政府补偿该公司1282 万元。二是否定或者推卸责任。有的行政机关对自己实施的强拆行为拒不承认,或者将强拆责任推卸给村(居)委会,导致当事人因具体强拆主体不确定而提起多起诉讼。三是不履行社会承诺。有的向社会承诺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者给予奖励,但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举报者拒绝给予奖励或者给予极少奖励;有的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交通管理,允诺对拍摄并举报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予以奖励,但最后以各种理由拒绝。

  3.履行职责方面。近年来,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呈上升趋势,2018 年该类案件同比上升了48.3%。其中,行政机关因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被判败诉的411 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5.3%。主要表现在:一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有的回避焦点推诿履职,对要求其依据法定职责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请,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有的因权责边界不清怠于履职,如在当事人依法申请、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进行举报的情况下,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未能区分申请履行职责和信访诉求,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信访事项为由拒绝处理。二是超越职权。有的乡镇政府未区分违法建设是否位于城市、镇规划区,越权行使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法定职责;有的街道办事处超越职权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三是履责失当。有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不当,或者不完全履职,如发布冻结公告后未及时消除影响,导致行政相对人损失扩大;有的没有考虑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即作出过重甚至顶格处罚;有的对上级执法督察任务和日常执法区别对待,没有做到适度、均衡,裁量幅度不当,因过罚失当败诉。

  4.执法程序方面。2018 年,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的1244 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46.4%,同比上升7.4 个百分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不遵循基本法定程序。如在行政执法中片面追求行政效率,或者以协议拆迁代替依法征收,或者未与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就强拆房屋,或者“一刀切”强制关停企业,或者以内部责令取代强制拆除决定。二是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有的在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或者虽然作出了告知,但未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上述权利。三是超过法定期限履行职责。有的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处罚决定,既未提供延长办案期限的证据,也不说明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5. 法律适用方面。2018 年,因法律适用错误被判败诉的252件,占败诉总数的9.4%。主要表现在:一是未能理解法律原则和精神,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如某县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设过程中,不能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仅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内部批复,代替了依据《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二是未区分具体情形,错误援引法律规定。如《城乡规划法》规定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有的执法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未查明违法建设使用的土地性质、违法程度,错误适用《城乡规划法》规定。三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有的行政机关未对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予以细化,对同类行为处理结果差异较大,适用法律不当。

  (二)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

  2018 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复议案件1447 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150 件,败诉率为11%。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共有56 件,占复议机关败诉案件的37%。如有的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加区分,直接以信访事项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二是未能依法纠正原行政行为错误。复议机关因此类原因败诉65 件,占比43.3%。如有的复议机关没有认真进行复议审查,只是简单维持原行政行为,对有瑕疵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不撤销或者纠正,复议监督和纠错职能未能充分发挥。三是复议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因此类原因败诉20 件,占比13%。如有的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行为;有的复议机关未依法通知应参加复议程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或送达复议决定。

  (三)行政应诉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然偏低。2018 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虽有上升,但仍有40.5%的案件“告官不见官”,与兄弟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二是部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出庭不出声”问题突出,有的负责人在法庭上不愿、不敢发言,不能实际参与案件庭审,出庭效果不佳;有的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或无人出庭应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三是证据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有的既不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举证,又不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致使庭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法被法院采信;有的不重视法庭的举证和质证环节,开庭时不携带证据原件或不能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有的提供的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或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推进依法行政和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针对司法审查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坚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将依法行政理念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加快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将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做到行政执法于法有据、依法行使、受法制约。二是规范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征收拆迁、拆违拆临、环保督查等执法领域,要提前做好法制审核和风险评估,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杜绝突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和随意性执法。要把执法公正与执法目的、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具体行政执法应当采取必要、适当的执法措施,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保持行政执法的最大善意。三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公开。认真落实《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为重点,推动行政权力全过程公开、公共服务全流程公开、社会关切全方位回应,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四是强化行政复议的内部纠错功能。积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规范复议案件办理,既重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重视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审查,不断加大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力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一是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积极打造责任政府、诚信政府。二是切实加强产权保护。全面落实保护产权的各项制度,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 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严格执行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规定,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公共利益范围, 坚持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给予被征收者公平合理补偿。三是注重信赖利益保护。严格依约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各类协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协议时,要审慎行使行政优益权,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切实加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建设

  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各级法院的推动下,我省部分县市区党委政府探索建立了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专门设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协调处理裁判难以解决、涉及面大的行政争议。目前,全省已经挂牌设立了79 家“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济南、青岛、淄博3 市还实现了两级全覆盖,近千件复杂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是从实质上解决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平台,建议今年在全省推广建立这一机制。一是按照政府主导、法院指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年底前市县两级全部建成“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二是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解案件范围,规范和解工作流程,建立和解员名册、绩效考核、经费保障等制度。三是在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适时召开全省性经验交流会,在全省全面推开这项工作。

  (四)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建设

  一是严格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定职责。建议政府主要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其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单位的案件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一次。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力争今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80%以上。二是着力提升行政应诉水平。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要配齐配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培训,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应诉人员旁听庭审、开展案例研讨等活动,提升答辩、举证、质证等应诉能力。三是完善行政应诉考核评价机制。建议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通报,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或者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执法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建

  一是完善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交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容易形成争议的普遍性、苗头性等热点难点问题,统一执法和裁判尺度,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二是建立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工作机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办法,鼓励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行政诉讼,参与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三是健全司法建议反馈机制。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办理、反馈工作,认真研究整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及时逐件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方案或者处理结果。四是构建“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应用平台,积极探索“大数据”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的深度应用,打通信息壁垒,提高办案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附:7个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好省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行政庭通报了7个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涉及产权保护、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领域,处理的争议包括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行政允诺、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等。

目  录

  1.汶上县鲁意纺织有限公司诉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2.山东天一水务有限公司诉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3.济南瀚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收回特许经营权案

  4.临沂禾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5.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邹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案

  6.山东国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7.戚某某诉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刘公岛水产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案

一、汶上县鲁意纺织有限公司诉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0日,汶上县军屯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军屯乡政府)与济宁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签订厂房建设及租赁合同,约定由昊天公司在涉案土地上投资建设厂房,建成后由军屯乡政府租赁并招商经营。2013年5月13日,军屯乡政府与汶上县鲁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意公司)签订协议,将昊天公司建设的厂房租给其使用。后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将涉案土地挂牌出让给鲁意公司,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年3月7日,鲁意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3145000元,之后还缴纳各项税金共计620082.50元。2014年5月22日,汶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为鲁意公司颁发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后昊天公司诉至法院,上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均被法院判决撤销。鲁意公司向县政府请求赔偿损失未果,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土地出让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是因为涉案土地出让时存有昊天公司所投资建设的厂房,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因此,当涉案土地出让合同和权属证书被撤销后,鲁意公司应当返还土地,县政府和县国土局亦应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税金。对于鲁意公司所提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出让金利息的主张,因合同被撤销并非行政机关故意不交付或迟延交付土地所致,故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县国土局在知晓涉案土地现状的情况下仍将其挂牌出让,过错明显;鲁意公司虽然也有过错,但其竞买行为主要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且其所交出让金一直由对方占有,故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利息损失应予赔偿。遂判令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赔偿鲁意公司土地出让金及税金损失共计3765082.50元以及出让金利息的相应损失。

  (三)典型意义

  当前,行政机关因所作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审判的宗旨就是要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面对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人民法院要确立全面、公平、合理赔偿原则,通过责令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措施充分保护企业的正当诉求,避免违法“零成本”现象。本案的处理,借鉴了民事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协议赔偿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各方的财产权益。

二、山东天一水务有限公司诉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4日,山东天一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与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峡山区管委会)签订《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主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乙方保证本项目工程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待规划设计审查通过后立即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成土建、设备安装,达到进水条件”;“符合竣工条件时,应向甲方及部门申请对污水处理厂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峡山区管委会于2011年5月30日向天一公司下发了《关于峡山区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尽快开工的通知》。项目完工后,天一公司称多次要求峡山区管委会对污水处理厂组织验收。峡山区管委会一直未对组织验收作出答复。天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峡山管委会对其污水处理厂组织验收。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建设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且均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明各自主张。鉴于双方协议约定,“乙方在项目工程竣工后,符合竣工条件时,应向甲方及部门申请对污水处理厂进行验收”,且峡山区管委会对天一公司的请求已然明晰,故原审法院判令峡山区管委会依法对天一公司组织验收的请求作出答复并无不妥。

  (三)典型意义

  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政府要优化服务理念,规范管理行为,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开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政府在服务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只有带头守信践诺,才能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投资者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对于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双方应当全面履行约定,实现互利共赢。对于行政机关不合理拖延履行应尽义务或相应职责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政府诚信形象的,人民法院要明确价值导向,注重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践诺守约。

三、济南瀚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收回特许经营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同意,与济南瀚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瀚洋公司)签订《济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瀚洋公司取得济南市全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专属特许经营权,特许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至2032年10月30日。瀚洋公司于2014年提出将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东南角地块定为新厂址,市环保局要求瀚洋公司在2015年上半年建成新的集中处置设施并投入使用。但在项目具体选址工作过程中,因附近村民不配合,导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无法完成,后续无法推进。2015年8月10日,市环保局作出预备通知,指出瀚洋公司面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有处置场所临时定点规划即将到期的问题,要求该公司采取实质措施,否则将终止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9月8日,瀚洋公司回复了新建项目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原因,表示不同意终止协议。2015年9月11日,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按程序依法终止瀚洋公司的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9月15日,市环保局向瀚洋公司发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知。瀚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知,并由市政府和市环保局赔偿相应损失。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瀚洋公司在取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权后,因处置医疗废物的临时场所到期,未能选取新址完成项目建设,无法继续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业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故协议终止的法定条件成立。市环保局在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过程中,告知瀚洋公司有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因此,瀚洋公司关于撤销市环保局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市环保局依法终止协议,应对瀚洋公司的损失情况作出相应处理。遂判令市环保局对瀚洋公司的有关损失作出补偿决定。

  (三)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协议作为行政协议的一种,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协议一经签订,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解除。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协议案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确需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情形,应当通过利益衡量、充分救济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本案确立了行政机关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的裁判规则,既支持了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又保护了民营企业基于行政协议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四、临沂禾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向临沂禾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晟公司)发出《关于邀请建设公交站亭的函》。2015年11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与禾晟公司签订了《黄岛区公交站亭提升改造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并以协调会的形式将黄岛区涉案路段的公交站亭交由禾晟公司建设。禾晟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6月3日、6月5日分三次办理并取得了区执法局发放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涉案路段公交站亭建设完毕后,因禾晟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2016年10月10日,区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对涉案路段的37个公交站亭予以强制拆除。后禾晟公司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2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确认区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强制拆除涉案路段公交站亭的行为违法。禾晟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区执法局赔偿其损失。

  (二)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因区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业经复议确认违法,故区执法局应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鉴于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并以协调会的形式将涉案路段公交站亭交由禾晟公司建设,故本案应充分考虑实际效果,由区执法局另行对禾晟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更为妥当。遂判决区执法局对禾晟公司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以后,双方协商达成继续合作协议,圆满化解了纠纷。

  (三)典型意义

  鼓励行政机关采用协商方式化解纠纷更有利于实现行政目的。对于政府以招商引资、行政允诺等方式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有关项目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尺度、注重协调、考虑实效,不应简单以违法建设定性处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区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运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作出裁判,为行政机关和民营企业灵活处理纠纷留出空间,为双方继续合作创造有利条件,这对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邹平县财政局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4日,邹平县城区路网建设指挥部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锐公司)参与投标。2016年8月24日,指挥部发布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合锐公司中标。2016年10月18日,邹平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接到举报称涉案项目采购中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前后矛盾。县财政局经调查认为举报事项属实,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邹财采(2016)18号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责令邹平县城区路网建设指挥部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合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裁判结果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影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同时,该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所涉政府采购项目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废标的情形,且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从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提供期限已满足5个工作日的要求。据此,县财政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既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也要依法进行监管和服务。行政机关针对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作出行政处理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实现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能违法设置不合理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去除影响企业发展的条条框框,推动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六、山东国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2日,泰安市泰山区国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依法变更为山东国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9月28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作出(鲁)登记私名预核字[2015]第02579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同意预先核准住所设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的企业名称为:山东国通电力有限公司;行业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股东(发起人)山东滨州运通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其后,山东国通电力有限公司以上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山东国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省工商局作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为。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省工商局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未提交山东国通电力有限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另外,原审法院还认为,省工商局在辖区范围内不得核准同行业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山东国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国通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均为“山东”,字号均为“国通”,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均为“电力”,该核准登记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山东国通电力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对其原名称的预先核准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判决确认被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因名称权争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行为。在利害关系人提出核准企业名称不适宜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尽量避免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造成公众误解,依法保护公平竞争,强化企业产权保护。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护民营企业的名称字号、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也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应有职能。

七、戚某某诉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刘公岛水产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月,戚某某与威海市刘公岛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签订海域租赁合同,用于养殖海参。2005年9月,威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水产公司换发海域使用权证,批准用海时间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7日,水产公司向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市政府直到2014年9月16日才向水产公司核发海域使用权证,同意将海域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戚某某以市政府的续期审批行为违法无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市政府于2014年向水产公司核发的海域使用权证。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水产公司向市政府提出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但市政府未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期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定,市政府的续期审批行为应视为准予延续。但是,市政府作出的许可行为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鉴于逾期许可行为未对水产公司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故应确认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该行为。

  (三)典型意义

  行政效率是行政法治的应有之义。为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等方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对于民营企业的合理诉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限制因素。本案中,市政府在当事人提出续期申请两年后颁发海域使用权证的行为,既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也违反了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超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作出视为准予延续的法律推定,促进行政机关提升工作效率。

(来源:山东高法、鲁法行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点小读
  • 文章3921
  • 读者2948w
  • 关注1196
  • 点赞1w

  点睛网“点读”平台管理员账号,负责发布“点读”相关资讯,综合各类法律法规等相关文章,及时传达法律热点,便于法律人及广大群众进行学术交流和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账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添加点小读微信号,告知确认后予以删除。

  联系人:点小读

  微信:dianjingeditor

  QQ号:3244058574

  邮箱:djdd@zfwx.com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关注: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及典型案例

消费:183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1.22课时/55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关注: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及典型案例

消费:183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1.22课时/55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