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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高院副院长张成武发布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四减四增”工作的意见》,介绍了意见制定的必要性、过程和主要内容,并表示,下一步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掌握《意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和措施应对。同时,将做好审判指导工作,明确裁判导向和标准,逐步形成类案裁判指引,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环资庭庭长李军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四减四增”工作的意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服务保障我省“四减四增”工作目标实现,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按照省委部署要求,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服务保障结构调整
1.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妥善运用破产、和解、调解等手段,促进钢铁、电解铝、火电、建材、地炼、焦化等产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依法审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劳动争议、拆迁纠纷、产权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有效处置“僵尸企业”,促使过剩产能、落后产能的企业平稳有序退出市场。加大对战略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力度,强化核心技术及科技创新成果的权利保护,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2.助推能源结构调整。妥善审理涉及风能、太阳能和核电、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案件,保护和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强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研究,依法认定涉及新能源交易中的合同效力,规范新能源产权交易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助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依法惩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中涉黑性质犯罪,支持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等行为。妥善审理铁路、内河航运建设中征地搬迁纠纷以及运输合同案件,引导企业逐步减少柴油货车等高污染公路运输,推动提高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形成良好的交通运输结构。
4.助推农业投入结构调整。依法惩处违法销售、储存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和非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化肥等行为,推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绿色无害有机肥投入。依法审理执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案件,推动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等多种污染集中处置和无害化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二、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
5.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积极参与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大对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纠纷案件审理执行力度,依法审理涉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纠纷案件,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对违规销售超标燃油和“散乱污”问题的治理。强化国土绿化和扬尘管控方面的案件审理执行,推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明显增强全省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6.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大对环渤海区域、黄河三角洲、微山湖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审理执行力度,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落实河长制。支持政府和企业解决济南、淄博等地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整改,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不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7.推动打好净土保卫战。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强化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审理,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加大土壤污染案件执行力度,促进污染地修复和再利用。依法惩处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土壤污染的源头治理,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三、推动生态保护与修复
8.加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依法审理涉及入海污染源、海域养殖、海洋垃圾、石油泄漏、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等引发的纠纷,支持海洋主管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加强渤海、黄海海域生态保护,对禁止开发区域的建设合同依法确认无效,监督纠正越权审批海洋开发建设行为。支持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力度。
9.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助力解决东营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泰山自然保护区违法养殖、滥砍滥伐等突出问题,支持政府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违法建设、违法采矿等问题,推进我省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妥善处理好涉及矿业权、林业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纠纷及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确保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10.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坚决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及湿地、林地、候鸟迁徙地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案件,强化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四、发挥司法引领作用
11.发挥“精品案”教育引导作用。努力打造精品案件,通过典型案件审理,严格落实违法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充分发挥司法的惩罚、救济和监督功能,释放出违法担责的强烈信号,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12.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结合案件审理,总结分析推进“四减四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用非诉讼、低成本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完善工作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促使企业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13.推动公众参与。对于涉及“四减四增”推进中的重大案件,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积极选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14.推进立案、审判与执行衔接机制。依法受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畅通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后直接移送执行的渠道,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执行力度,探索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公益修复等方式,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
15.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制。加快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探索推动实行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审判团队集中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模式,逐步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为“四减四增”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集约高效的司法保障。
16.推动建立多元共治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部门的支持,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机制作用,推动建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四减四增”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合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附: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诉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将积压的医疗废物填埋在公司院内,填埋行为持续至2014年7月。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非法填埋的医疗废物属于WH0I类危险废物,现场清理出未经处置的医疗废物1385吨,土壤污染面积约9000平方米,地表以下约5米的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直接经济损失723 7775.4元。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鲁0991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处天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00万元。
2017年7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作为天一公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7023785.4元;判令被告承担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990元;判令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的其他支出40689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鲁0991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处天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故被告天一公司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处置费用7023785.4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990元、鉴定费及律师费220000元,共计7457775.4元。由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打好净土保卫战。
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创新,是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我省作为试点省份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天一公司在土壤中填埋医疗废物,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性质恶劣,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环境保护部门代表政府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创新性地以民事诉讼方式来保护受损的环境,开创了依法治理生态环境损害的新路径。
案例二
山东联迪漆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基本案情】
山东联迪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迪漆业”)、济宁鸿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化工”)是济宁地区著名的集油漆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两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受行业性低估及互保等影响,上述两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公司生产停止,资产闲置无法利用。2015年7月24日,济宁市高新区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两家公司的破产重整,并指定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经过尽职调查,发现联迪漆业、鸿业化工与山东联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迪科技”)三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2015年9月24日,经过听证核实,该院裁定三家公司合并进行重整。
【裁判结果】
虽然“联迪”商标为山东著名商标,三家公司具有稳定的研发、生产能力和稳定的市场销售渠道,但公司面临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环保压力大,产能落后等情形,在重整期间,未能通过重整方式招募到投资人,于2016年7月11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据此,本案采取“新旧产能转换、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资产重整”。该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保证程序合法及充分保障各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裁定确认了各项方案。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清偿率为80%,极大地安抚了职工情绪,破产财产买受人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了部分员工,化解了职工不稳定情绪。
【典型意义】 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助推产业结构调整。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盘活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实现产能升级的典型案例。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根据案情实现重整、清算程序的有序转化,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污染企业、僵尸企业的有序退出和朝阳企业的进入,激发了市场的生机,发展了实体经济,局部实现了以新技术、新产业、新生态、新模式为核心的产业结构调整新模式。
案例三
中华环保联合会、支持起诉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诉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等危险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为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从而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以焚烧、直排等方式非法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徐国富将上述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物”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李强和李兆福处置,具体是由被告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出租院内接收并非法处置10650吨。2013年5月,被告李强和李兆福同样将从另案被告徐国富手中接收的“磷酸盐混合液”,由被告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东营市境内,并由被告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
【裁判结果】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等被告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不同环节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各被告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潜在危险,已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依法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等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0000元,并承担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20000元。
【典型意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强化污染者的责任。
本案是我省首例社会组织针对上市公司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该案因当事人将污染物进行异地非法运输存放,以焚烧、直排等方式非法处置,对环境污染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法院判决使污染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挥了司法裁判良好导向作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创新性的对污染物存放地的环保行政机关进行了“司法告知”,争取当地环保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确保污染不再扩散,消除了潜在危险。
案例四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5年5月,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未经污水处理程序,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490余吨含酸废水,直接向车间地下暗管及厂区废水池排放,工业废水流经杨家石河进入小清河,并渗透至地下,导致蓝星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蓝星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聊城检察院认为,蓝星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蓝星公司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评估费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蓝星公司承诺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期限一年,修复期满时向济南中院提供经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验收合格的报告;若蓝星公司不能按时完成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修复义务,则于前述修复期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98万元,支付于法院指定的专用账户。评估费用13万元由蓝星公司承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加强水污染防治,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
水是生命之源,淡水资源减少和饮用水污染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年来,党和政府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污染治理,依法惩治向水体非法排污行为,取得显著成效。人民法院在水污染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注重发挥司法判决的优势,又注重调解化解纠纷。本案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促进义务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确保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
张洪洲等七名被告人非法采矿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宏达一号”等采砂船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斋堂岛附近海域,多次盗采海砂卖予他人,非法获利共计278000元。该区域属于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公诉机关指控张洪洲等七名被告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违法采砂,加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
加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康发展,为山东海洋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山东省海域面积广阔,其中领海基线以内海域面积、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海洋生物资源恢复区等限制区域面积较大,海岸线漫长,海洋产业发展也较为迅速。本案对非法采取海砂行为的定罪量刑,有效打击了非法盗采海砂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我省海域海洋环境,促进了我省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六
安法扬等六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安法扬于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分别在东明县大屯镇赵真屯村其家中、大屯镇屈屯村村北,以“山东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销往山东、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2445元。被告人周彦美在安法扬的安排下,帮助安法扬生产不合格农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404元。被告人周佰钦在安法扬的安排下,帮助安法扬生产不合格农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3570元。被告人张兴旺明知安法扬不具备生产农药的资格,多次从安法扬处购进不合格农药进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771元。被告人王富强、姬晓明明知安法扬无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多次为安法扬设计宣传画册、产品包装袋、标签,帮助安法扬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
【裁判结果】
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法扬等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安法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周彦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周佰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张兴旺、王富强、姬晓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依法惩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行为,助推农业投入结构调整。
在农业投入结构中,农药一直占据较大的比例,国家对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等也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本案被告人安法扬等6人,在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或参与设计外包装、标签、宣传画册等,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属于坑农害农的典型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一直以来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了不合格农药对粮食安全的威胁和农村生态的破坏。
案例七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胶州市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资源保护职责案
【基本案情】
胶州市林业局作为胶州市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负有查处滥伐树木违法行为并督促违法者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但其在对孙吉荣、王玉秋、佟继民、董作文滥伐树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导致生效的行政处罚未得到执行,应补种的树木一直未被补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2月28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胶州市林业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违法者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孙吉荣、王玉秋、董作文、佟继民四人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补种树木义务。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胶州市林业局对董作文、佟继民作出责令补种书面通知书后,董作文、佟继民已按要求补种树木,法院确认其对董作文、佟继民依法履行了后续监管职责,但对孙吉荣、王玉秋并未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被告胶州市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孙吉荣、王玉秋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补种树木的义务。
【典型意义】督促补种补植,保护森林资源。
林业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资源财富,对维系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保护,更需要林业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孙吉荣等四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原有的植被,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种树木,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执法、治理和修复受损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制度价值。
案例八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庆顺公司)2008年8月开始投产“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但是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2011年、2013年因违法被庆云县环境保护局两次行政处罚,但庆顺公司没有履行2013年行政处罚,庆云县环境保护局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庆顺公司造成环境污染且不具备合法生产的条件下,庆云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1年2月21日、2012年4月28日和2014年12月3日先后三次批准其对上述项目进行试生产。2015年1月13日,公益诉讼人向庆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督促其依法正确履职的检察建议后,庆云县环境保护局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于2015年2月27日、2015年6月1日又两次批准上述项目试生产延期。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提交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庆顺公司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予以批准的证据,违反了法律规定。其2014年12月3日作出批复同意庆顺公司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投入试生产三个月、2015年2月27日和2015年6月1日又批准试生产延期批复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三次被诉批复行为依法应当撤销。鉴于诉讼期间被告自行撤销了三次被诉批复行为,法院判决确认上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监督环保行政执法,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支持和服务政府打好碧水保卫战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庆顺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废母液排放至河流中,严重影响了水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受理开拓了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司法救济的新渠道,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错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达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案例九
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诉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1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环保分局对崂山玻璃公司生产用玻璃窑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2017年6月22日,崂山环保分局对崂山玻璃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告知崂山玻璃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崂山玻璃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6月27日,崂山环保分局对崂山玻璃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监测结果显示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放浓度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崂山玻璃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崂山环保分局于2017年8月2日作出青环崂罚字【2017】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崂山玻璃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及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崂山玻璃公司认为处罚过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崂山环保分局认定崂山玻璃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的事实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崂山玻璃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处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崂山玻璃公司崂山玻璃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依法支持环保行政执法,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极大,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之一。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支持环保执法机关对非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为建设美丽中国、增强全省人民蓝天幸福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十
济南铁路局诉顺兴加油站排除妨害保护铁路安全案
【基本案情】
济南铁路局辖区内泰肥线左侧系经当地人民政府确权的铁路用地,顺兴加油站设立在该土地内,共占用957平方米。济南铁路局诉求顺兴加油站停止侵权、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地貌,交还铁路土地。济南铁路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顺兴加油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侵占济南局铁路局土地范围内的加油站,恢复土地原状,向济南铁路局交还所占957平方米的铁路土地。顺兴加油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一直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向被执行人顺兴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义务。为顺利拆除加油站,济南铁路中院成立专项小组,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吊销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停止供水供电等强制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拘留15天,罚款10万元。在强有力的执行压力下,顺兴加油站自行拆除了办公室、院墙等地上设施以及位于地下的四个大型储油罐,济南铁路局收回了被侵占的铁路用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助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减少柴油货车等高污染公路运输,提高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是我省“四减四增”工作的重要内容。保障铁路沿线安全畅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人民法院服务“四减四增”工作大局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综合使用多种强制措施,尤其是罚款和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产生了较大的威慑力,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铁路大动脉的安全。
(来源:山东高院)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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