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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呕心总结: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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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随着扫黑除恶的不断深入,律师办理涉黑案件逐步增多。为了减少、避免办案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此类案件的风险点呕心梳理,希望律师同仁们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规范做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一、主要风险点

  (一)违反规定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1.风险提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尤其是案件未正式移送起诉前),不得随意替犯罪嫌疑人传话,不得将有关案卷材料信息,透露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具体信息告知嫌疑人亲属及他人,防止委托人或家属在知道不利内容后与同案犯进行串供,或出现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或损毁、转移、消灭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影响案件侦查办理。

  2.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见时违反监管场所传递信息、物品

  1.风险提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私自为其与亲友、利害关系人之间传递信件等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有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与案件有关的不可转达。

  2.典型案例:律师王某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私自带出若干份委托书,被嫌疑人家属用转移财产。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王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王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人或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或误导性宣传、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1.风险提示: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及重大敏感性案件时,要谨言慎行,依法依规履行律师职责。在案件审理判决前,不得擅自将案件的具体信息上传至网络,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虚假性宣传。

  2.典型案例:律师李某接受委托代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在案件的审判阶段,李某擅自将案件部分信息上传至个人微博并对案件部分内容进行不实评论。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李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李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1.风险提示:由于涉黑涉恶犯罪大多为有组织的团伙犯罪,其领导者、组织者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势力,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经常会选择让律师诱导其同伙代其担责。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不仅不能有意伪造证据,对于他人提供的证据也要注意甄别真假,以防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2.典型案例:律师杨某担任辩护人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诱导,且放任犯罪嫌疑人亲属在调查取证前对证人进行诱导性谈话,后依据该证人证言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杨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李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律师李某当年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称职”。

  3.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1.风险提示:律师在承办涉黑涉恶案件时,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如与办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办案人员是朋友关系,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见面时应避免谈论所承办案件具体情况,否则便有违规会见的风险。

  2.典型案例:律师程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检察官。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程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程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管指导要责任到人。涉黑涉恶案件开庭审理时,根据人民法院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当派员旁听,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二是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报告备案、集体研究、监督指导等职责。在接受涉黑涉恶案件委托前,律师事务所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查。决定接受委托或者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自受援人同意指派法律援助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并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将承办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改变案件定性或者遇有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意见。律师事务所要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接受委托;要加强涉黑涉恶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三是广大律师执业要依法自律。全市律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不得违规会见;不得以串联组图、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诚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对案件处理施加影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模幅、喊口号等,抗乱公共秩序、危客公共安全;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要认真研究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依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

(转自:法安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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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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