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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黑案辩护,律师应该注意防控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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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斗争为期3年。今年3月,全国律协发出《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这一新形势,对律师为涉黑案件依法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出现很多法律风险。有些法律风险是原本就存在的,有些则是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

  律师在为涉黑案件辩护时,应避免执业行为不合法、不规范、不谨慎而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辩护律师在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只有这样,辩护人才能利用专业知识,更好地为他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执业风险的防范对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在涉黑案件中更应该注意各种风险的防范。

一、收费的风险

  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开具正规的发票,走正常的程序来收取代理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否则会给律师带来法律风险。

  收入律师费的标准,也应该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颁发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涉黑案件一般案情复杂,阅卷工作量大,可以采取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但不能超过指导价的上限,每小时3600元。

二、一定要备案

  根据全国律师的《若干意见》,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不同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三、不得为同案犯辩护

  在涉黑案中,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四、做无罪辩护需集体研究

  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律所要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具体承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集体研究既是集思广益,为办案律师提供指导和支持,也是为办案律师分担压力、降低风险。

五、不能公开评论案件

  不能通过微博、微信公号等方式对案件进行炒作。全国律师的《若干意见》规定,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六、不能闹庭

  律师在法庭上要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等,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而不能通过闹庭的方式来寻求解决。

  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寻求保障,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组织维权。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七、律师伪证罪的风险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条基本上针对律师而规定,故被称为律师伪证罪。

  律师伪证罪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可能存在。这一罪名,是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律师从介入涉黑案件一开始,贯穿整个代理过程,每一步工作均做好记录,必要时采取谈话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工作情况记载一起附入在办的案卷材料,作为工作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这次扫黑除恶,同以往的打黑,或严打是不一样的,这次的扫黑除恶是在处于新的形势、新的政策、新的法律,新的司法环境之下,强调的是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每一个政策的实施都是一次新的考验,涉黑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刑辩律师确应谨慎对待,要有充分的准备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律师个人要付出代价,而且对律师事务所乃至整个律师行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作者:

  王思鲁: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金牙大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思鲁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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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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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获刑法学硕士学位。从事刑事法研习、实践近30年,其领衔的金牙大状律师团队承办刑事案件近2000起。

  以毒品、走私、职务、黑社会犯罪等辩护成名,尤其擅长处理最高院、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公安司法机关侦控审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在《现代法学》《政法学刊》《中国律师》《法制日报》等核心期刊或其它权威刊物发表《不当口供──刑事控制概念的提出》《论受刑事追诉者的沉默权规则》等刑事法学论文及实务文章达500多万字。代表专著有《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获2008年度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一等奖)、《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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