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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劳务分包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9号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二、民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10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第122、 劳务合同纠纷
三、问题的提出
劳务作业是建设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将散落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物化成规则的建筑物实体的必经程序和媒介链接。那么问题来了,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诉讼纠纷应该是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受专属管辖,还是像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样遵循普通的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则呢?
四、以案说法
(1)案件名称:东莞市锦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李国平、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
案号:(2017)黔民辖终20号
审结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原告李国平的诉请、诉讼理由及证据来看,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筑工程位于贵阳市××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到我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贵阳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东莞市锦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案件名称: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烨磊劳务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陕02民终144号
审结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中,四川烨磊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案件名称: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6)皖01民辖终217号
审结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起诉依据,原审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认为,其与上诉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诉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审原告,原审原告履行了分包工程义务,但上诉人未履行给付全部工程款义务,故诉至法院。双方在合同第27.1.(2)条中虽约定由“劳务分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专属管辖优于约定管辖和一般法定管辖的适用原则,案涉工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4)案件名称: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化忠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浙01民辖终1173号
审结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化忠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为主要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原审法院查明双方争议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杭州市余杭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五、倾向性结论
通过上述裁判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关于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各地的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会将建设工程相关的劳务分包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部分或者将其作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直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专属管辖来确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未将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机械地等同于通常的劳务合同纠纷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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