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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对外增资通常以货币作为载体,但从经济持续下行和企业业务战略调整的角度考虑,企业可以非货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债权、股权、专利等对其他公司予以增资,有着不可比拟的法律与财税优势。
本文将从财税方面,对企业以非货币对外增资予以分析:
一、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增资的税费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转让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1)转让方需要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
(2)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第一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打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3、土地增值税。
(1)转让方非房地产企业不征收。
(2)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4、契税。
(1)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5、印花税
(1)受让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二、企业以房产对外增资的税费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缴纳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增值税。
(1)缴纳增值税。
(2)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契税。
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
4、印花税。
受让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以股权对外增资的税费问题。
1、企业所得税
一般重组征收,但可分5年时间均分缴纳;特殊重组可递延纳税。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财税2009年第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征收印花税。
四、企业以债权对外增资(债转股)的税收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一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企业重组,除符
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需要单独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若存在债务清偿所得,则仍存在纳税义务。
(2)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财税[2009]59号第五条所罗列之条件。
2、征收印花税。
五、企业以专利对外增资的税收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有条件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2、征收印花税。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来源:大成方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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